承銷費「地板價」趨勢明顯,行業醞釀公約規定項目承攬承做階段「七不得」,發行過程中「五不得」。
作者 | 王君齊
編輯 | 吳婷婷
來源 | 券業觀察
今日(5月15日),曾鬧得沸沸揚揚的「0.03‰承銷費」事件終於出調查結果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20年第5次自律處分會議審議決定,對興業銀行(601166.SH)、中信證券(600030.SH)兩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予以警告,並責令兩家機構限期整改。
4月底,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海南控股」)公布一則選聘中期票據主承銷商的公告,0.03‰承銷費率讓市場大跌眼鏡。這也將券商的承銷費用推上風口浪尖,行業協會隨即啟動了上述自律調查。
「0.03‰承銷率」事件出調查結果
4月27日,海南股權交易中心發布公告,公示海南控股公開選聘發行中期票據主承銷商結果,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為中選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微博網友截圖海南股權交易中心公告,裡面曾有承銷費率為0.03‰的數據內容。海南控股預計發行40億元中票,以0.03‰承銷費率計算,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合計將賺取12萬元費用。
對此,海南控股當時對券業觀察表示,「我公司選擇主承銷商採用綜合評法,沒有設置最低中標的方式來引導中標候選人;也沒有與競標人有任何的私下交易和利益輸送,競標人報價高低純屬市場行為」。
然而,這依然在市場引起軒然大波。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隨即啟動自律調查。5月15日,調查結果終於出爐。
「經查,兩家機構在部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招標過程中,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預計承銷費收入明顯低於兩家機構核算的業務開展平均成本。」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020年第5次自律處分會議審議決定由此認為,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對市場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券業觀察,「市場一般的承銷費率應該至少在萬分之三以上,而且萬三都很低,基本上是地板價,十萬分之三有點誇張了。」本次承銷費率為0.03‰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水平。
債券市場主承銷商的職責關鍵。對於這種不正當低價競爭行為,上述審議決定旗幟鮮明地列明了潛在危害:影響執業質量,致使本來高執業門檻、高技術含量、高標準規範的債券承銷業務低端化、廉價化、形式化,最終不僅會犧牲發行人、投資者的利益,還將損害市場穩健運行的根基。
交易商協會還稱,下一步將繼續強化對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嚴重違規行為將及時查處糾正、有效懲戒,嚴肅市場紀律,維護市場秩序。
承銷費「地板價」愈演愈烈
事實上,行業內債券承銷業務競爭激烈,多家券商曾進行價格戰。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券業觀察,「承銷費用主要依照承銷能力進行定價。現在市場競爭激烈,證券機構的承銷費用有向地板價看齊的趨勢。」
2018年,中國證券業協會曾發布過一份《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收費情況行業通報》文件,2017年10月16日到2018年3月31日期間,91家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700個公司債券項目備案材料。除3個公司債券項目尚未確定承銷費外,91家證券公司收取了697個公司債券項目,其承銷費合計34.97億元,平均承銷費率為0.44%。其中,52個公司債券項目沒有收取承銷費,62個公司債券項目承銷費率不高於千分之一,21家公司債券項目承銷費率在萬分之一以下。
對此,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文件中表示,證券公司在開展債券項目的承攬承做等商業活動時,應當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對於行業中存在的妨礙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證監會以及協會都將高度關注,並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同年9月,證監會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中指出,對於個別承銷機構承銷費率遠低於正常費率的情況,證監會將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的調查程序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性。對於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2019年4月22日,廣發證券(000776.SZ)因低於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被廣東監管局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行業醞釀出臺自律公約?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競爭激烈,證券機構的承銷費用日漸下降。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稱,「對於券商來說,並不是只賺這一單的錢。債券發行公司後續還會進行發債、融資等行動,券商可以與債券發行公司建立長期關係保持合作。其次,市場競爭確實激烈。投資銀行參與公司債券承銷也是市場競爭激烈的重要因素。銀行參與公司債券主要是為了拉存款,賺承銷費的同時也能與企業客戶進行綁定。」
此前曾有部分網友認為,「中票本來就很低,因為有最喜歡低價競爭的銀行參與」。
另外還有網友表示,「對銀行來說,不是承銷費用太低,是攬取至少幾個億的存款,還白得幾萬元承銷費。」
據上證報的獨家報導稱,4月29日,多家承銷機構收到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自律公約》(簡稱「公約」)草案。公約草案是應部分承銷機構成員要求,由相關市場成員起草。
根據公約草案,締約機構須在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招標承攬等報價中,承諾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綜合評估項目成本、合理確定報價,保證足夠的人員和費用投入,確保相關業務高質量開展。
公約草案規定了締約機構分別在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承攬承做階段的「七不得」,以及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過程中的「五不得」。例如:締約機構不得低成本報價、不得承諾發行利率、不得承諾註冊時間及額度等不確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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