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經第七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2020年12月18日)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下合稱「債務融資工具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和交易商協會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非金融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的事項,在規定的時間、方式、要求,將上述事項發布於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本制度所稱「投資者」,是指購買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的法人投資者、非法人機構投資者或自然人投資者。
第三條 公司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制度,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個別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或對此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並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對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項目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董事長為公司實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證券法務部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財務管理部是與交易商協會的指定聯絡部門,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項目應當向證券法務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和信息。
第六條 證券法務部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準備交易商協會要求信息披露文件,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規則和要求;
(二)負責牽頭組織、起草和編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擬定並及時修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投資者、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備查文件,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四)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重大信息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同時按法定程序報告交易商協會並公告;
(五)對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及時向交易商協會諮詢;
(六)負責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標準
第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文件、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八條 公司應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布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公告;
(二)募集說明書;
(三)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
(四)法律意見書;
(五)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第九條 首期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至少於發行日前五個工作日公布發行文件;後續發行的,應至少於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公布發行文件。公開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應至少於發行日前一個工作日公布發行文件。
第十條 公司最遲應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發行規模、價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應按以下要求持續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時間。上述信息的披露時間應不晚於企業在證券交易所、指定媒體或其他場合公開披露的時間。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有關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同時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披露信息網頁連結或用文字註明其披露途徑,披露時間應不晚於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交所、指定媒體或其他場合公開披露的時間。
第十二條 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應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及時向市場披露,且按照香港聯交所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司名稱、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劃轉或報廢;
(五)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或因賠償責任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且難以消除的;
(七)公司發生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債務超過一定金額,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十)公司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說明的市場傳聞;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三)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四)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十五)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六)可能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履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且披露時間不晚於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交所、指定媒體公開披露的時間,並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有權決策機構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籤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項發生並有義務進行報告時;
(四)收到相關主管部門決定或通知時。
第十四條 在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發生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情形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項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項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第十五條 披露重大事項後,已披露的重大事項出現可能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在上述進展或者變化出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六條 公司披露信息後,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錯及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募集資金用途或中期票據發行計劃的,應及時披露相關變更公告,公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變更原因、變更前後相關信息及其變化;
(二)變更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經公司有權決策機構同意的說明;
(三)變更事項對公司償債能力和償付安排的影響;
(四)相關中介機構對變更事項出具的專業意見;
(五)與變更事項有關且對投資者判斷債務融資工具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條 公司更正已披露財務信息差錯,除披露變更公告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經審計財務信息的,應同時披露變更後的財務信息;
(二)更正經審計財務報告的,應同時披露原審計責任主體就更正事項出具的相關說明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並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後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且於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審計報告;
(三)變更前期財務信息對後續期間財務信息造成影響的,應至少披露受影響的最近一年變更後的年度財務報告(若有)和最近一期變更後的季度會計報表(若有)。
第十八條 公司變更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用途,應至少於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前五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布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適用於如下人員和機構:
(一)董事;
(二)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子公司負責人;
(四)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應將知悉該信息的人員範圍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並嚴格保密。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洩露信息,亦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第二十三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其他情形,按有關規定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違反保密義務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協會申請豁免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之前,應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監察審計本部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並定期報告監督情況。監察審計本部的監督職責、監督範圍和監督流程按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執行。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負責人,督促本子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確保子公司發生的應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時通報給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門。各子公司應指定專人作為聯絡人,負責與信息披露管理部門的聯絡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子公司應在重大事項發生時將事項信息以書面形式報送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同時協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所提供的經營、財務等信息應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檔案管理工作由證券法務部負責。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情況由證券法務部負責記錄,並由證券法務部存檔管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及本制度有關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董事會應當及時組織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子公司發生本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未報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出現重大疏漏而給公司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發布新的制度,本制度應做相應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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