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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人生原本就是一場秀麗的相遇!相遇讓我們明白生命原先如此相似卻又如此不同,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似的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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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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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與緣分
人生原本就是一場秀麗的相遇!相遇讓我們明白生命原先如此相似卻又如此不同,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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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父母是子女的責任,也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5月2日,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發生了一起「活埋」老人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將其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親埋在廢棄墓坑內,警方接警後將被埋老人救出,馬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
新聞來源:央視新聞官方微博
烏鴉尚有反哺之義,羊羔尚有跪乳之恩。犯罪嫌疑人馬某某不顧母親年邁,將其埋進廢棄墓坑的行為不僅有違人倫,更是觸犯了法律。那麼,對馬某某是以遺棄罪定罪論處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呢?
裁判規則
1.將新生嬰兒遺棄於獲救希望渺茫之地構成故意殺人罪——萬道龍、徐愛霞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區分遺棄罪與以遺棄方式的故意殺人罪的關鍵點在於:行為人實施遺棄行為時,其是否考慮並給予了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機會。如果是,則可以遺棄罪定罪;否則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寶清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4年5月29日第7版
2.以明知道會導致嬰兒死亡的方式遺棄嬰兒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宋宏霞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判斷遺棄新生活體嬰兒是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的關鍵是,遺棄行為導致嬰兒死亡的可能性,明知道遺棄的方式或遺棄的處所會導致嬰兒死亡,仍採用這種的方式遺棄嬰兒的,明顯存在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號:(2009)開刑初字第80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刑事審判案例卷
3.重點考察「生命所面臨的危險是否緊迫,生命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行為是否會立即導致被害人死亡」等因素,綜合判斷成立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李某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將女兒放入臉盆置於河水中遺棄,該行為確實將女兒的生命置於危險的境地,但根據對河床的特徵和具體河流情況的掌握,對女兒採取較好的保暖措施,以及希望河岸好心人撿拾抱養女兒的期盼等行為來判斷,行為人並不希望或者放任女兒的死亡,而是積極地採取了相應的防護措施,避免女兒陷入緊迫的危險,故應當認定為遺棄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案例來源:正義網 2015年3月23日
4.敬老院工作人員將重病老人遺棄路邊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其官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敬老院工作人員,因厭惡被救助者大便失禁、無生活自理能力,不顧被救助者身體極度虛弱,晚間僱用車輛將該救助者拋棄在路邊,致該救助者死亡,具有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號:(2006)啟刑初字第004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
5.行為人對無經濟來源且患病的母親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導致其未能及時就醫去世,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楊甲、楊乙遺棄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對無經濟來源且患病的母親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導致其未能及時就醫去世,情節惡劣,兩人的行為均構成遺棄罪。
審理法院: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正義網 2018年12月24日
權威觀點
1.拋棄嬰兒並致其死亡的行為的定性
故意殺人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後果,卻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意志支配下實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遺棄罪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行為人將負有扶養義務的被害人拋棄,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關鍵要看該拋棄行為能否使得被拋棄對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險。如果行為人將沒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嬰兒拋棄到荒無人煙之處,被拋棄的嬰兒的生命也就經受到極為緊迫的危險。行為人在明知被害人生命受到急迫危險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拋棄,自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被拋棄對象具有一定自我救助能力或者被拋棄的地點能夠為其他人及時發現的,例如將嬰兒拋棄到醫院門口,就不能判定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而只能認定為遺棄罪。在行為人將無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被害人拋棄到荒無人煙之處時,行為人的拋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承受巨大危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足以判定行為人的拋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摘自:《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王然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2月出版,20頁。)
2.釐清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遺棄罪作為侵害生命、身體的犯罪,就需要釐清本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對此,我國學者指出:此時需要重點考察的是被害人生命所面臨的危險是否緊迫、生命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行為人履行義務的難易程度、行為是否會立即導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從而判斷是成立遺棄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就主觀方面而言,遺棄罪的行為人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對被害人生命、身體的危險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而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則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確,故意殺人罪和遺棄罪的區別取決於兩方面:(1)客觀上針對生命的具體危險是否存在。危險的不同決定了作為義務本身在輕重程度上的區別。例如,行為人攜雙腿嚴重殘疾的人外出時,將其丟棄在冰天雪地裡,然後徑直離去的,被害人死亡的具體危險存在,行為人有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可能。(2)主觀上殺害的意思是否存在。例如,父母把患有多種先天疾病的嬰兒用棉被包好放在馬路邊的,被害人的生命只有抽象危險,原則上只能肯定行為人的遺棄故意,難以成立故意殺人罪。
(摘自:《刑法各論(第三版)》,周光權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第29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依法懲處遺棄犯罪。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準確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於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並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於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來源:法信
原標題:《法學園地 ▏從榆林「埋母案」看故意殺人罪和遺棄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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