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與縣公安局長分別是什麼級別?為何由交警支隊長調任縣公安局長,有人說是組織重用,也有人說是明升暗貶,還有人覺得是吃虧了呢?
機構改革後,從地市公安局「三定規定」來看,有些地方核定交警支隊為副處級,有的地方核定交警支隊為正科級但支隊長和政委高配為副處級,因此交警支隊長為副處級領導幹部可謂是普遍現象。
根據縣公安局的「三定規定」,縣公安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但考慮到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和多年延續下來的慣例,縣公安局長一般由副縣長兼任,因此擔任縣公安局長的必是副縣處級領導幹部無疑。
就兩者的行政級別而言,由交警支隊長調任縣公安局長屬於平調,只是縣公安局長作為一縣公安隊伍的「統帥」,又是縣人民政府副職,職權範圍更廣,政治地位更高,這也屬於組織進一步使用的情形之一,說是組織重用並不為過。
從手握實權來看,交警支隊長顯然不能與縣公安局長相比擬。交警只是公安機關的警種之一,雖說具有擔負職責任務重、管轄民警人數多等特點,但交警支隊長作為單個警種主官,還要受市局分管副局長的領導,對全市交警業務工作也不能說了就算數。而縣公安局長作為統領全局的公安機關「一方諸侯」,又是實權副縣長,在縣政府中分管司法行政、信訪、禁毒等多項工作,職責更廣、權柄更重,對全縣公安工作基本上可以一言而決。
就發展前途來說,縣公安局長出路更廣是公認的。交警支隊長作為警種主官,由於業務專長和工作經歷所限,直接提拔或者交流到外單位任職的極少。而縣公安局長由副縣長兼任,已經半隻腳跨出了公安系統,下一步既可升任市局副局長,也可提任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甚至從此跳出政法系統一步步高升到縣區黨政主官的也屢見不鮮。
當然,交警支隊長也並非全面處於弱勢,比如在爭任市局副局長時,交警支隊長反而有近水樓臺先得月的優勢,加之交警支隊是市公安局三個核心警種之一(另外兩個是刑偵支隊和治安支隊),交警支隊長升任市局副局長是順理成章之事,多數縣公安局長還真競爭不過交警支隊長。此外,交警支隊長多安家在市區,市直機關一般要比縣直機關工資待遇高,調任縣公安局長後不僅工資收入降低,還得兩地分居,所以才會有人這樣的平級調任是吃虧了。
這個分析有道理嗎?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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