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為音樂版權,騰訊被廈門一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2020-12-11 澎湃新聞

【聚焦】為音樂版權,騰訊被廈門一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2020-11-25 17: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遊走在各大音樂平臺,正準備收聽自己愛豆演唱的歌曲,這時候可能彈出「正在爭取這首歌曲的版權」的提醒!

近日,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就審結了一起

涉音樂平臺侵權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

而涉嫌侵權的這家公司大家都耳熟能詳

它就是——騰訊公司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未經權利人授權,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播放《棧》《慌》《人間》等32首音樂作品,被權利人廈門JC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C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

近日

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終審認定

騰訊公司未經JC公司允許,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JC公司對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騰訊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JC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1200元。

我們來看看這起侵權案件

2018年11月14日

中國臺灣地區音樂人黃某軍將其創作的包含本案《棧》《慌》《人間》等32首音樂作品在內的304首音樂作品的詞著作權或曲著作權的全部權利(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北京MY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Y公司),MY公司有權對外授權或授權第三方再授權及再轉授權予第三方。

2019年3月29日

MY公司將案涉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以獨佔性專有授權的方式轉許可給JC公司,授權期間內,若有第三方侵權的,JC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之後

獲得授權後,JC公司以時間戳的方式對案涉作品進行了取證,發現騰訊公司可能有侵權行為,並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了騰訊公司。

JC公司主張

↓↓↓

騰訊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QQ音樂平臺上以串流、下載、播放、複製、傳輸等方式向公眾放映、傳播案涉音樂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同時平臺需刪除涉案歌曲,並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在終審中主要有爭議焦點以下三點:

������

1

雖然案涉音樂作品並無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證,但考慮到音樂作品創作完成後不一定有相應的手稿或實體出版物,且JC公司已提供了權利人本人黃某軍聲明、MY公司及其取得權利的合同為證,上述證據中記載的詞曲作者也與騰訊公司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所記載的詞曲作者基本一致。

騰訊公司雖對黃某軍系詞曲作者的身份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法院依法推定涉案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為黃某軍。JC公司經轉授權獲得了涉案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利,其權利依法應予以保護。

2

騰訊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提供涉案32首音樂作品的播放服務,雖然現已將涉案32首音樂作品在QQ音樂手機客戶端上刪除,但該侵權行為客觀上已實際發生,侵害了JC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騰訊公司提供《合作協議》證明旗下的騰訊音樂公司已經從音著協獲得授權,但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黃某軍並未加入音著協和臺灣地區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並未授權音著協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協無權就黃某軍作品的詞曲著作權進行授權,故騰訊公司無法依據《合作協議》向JC公司主張免責。

3

一審法院判決騰訊公司應賠償JC公司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9萬元,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終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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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延 伸 閱 讀

近年來

隨著數位音樂、直播、短視頻、網綜等

諸多形式的不斷變化

涉及網際網路領域的音樂形式

和內容不斷推陳出新

數位化的傳播方式使音樂通過

不同渠道得以快速批量地被複製和傳播

音樂作品在QQ音樂等主流音樂平臺上的

保護也出現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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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和運用乃是智慧財產權的兩個重要方面

著作權法的宗旨在於鼓勵有益於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

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因此

既要堅定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也要兼顧權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協調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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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王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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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聚焦】為音樂版權,騰訊被廈門一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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