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開具發票應關注哪些問題?

2020-12-16 騰訊網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對於個人消費者來說,通常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等到需要發票時,再去索要,就會面臨種種拒開的理由,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對於商家來說,給個人消費者開具什麼樣的發票,何時開具,不開會有什麼風險,開具時注意什麼風險?等等問題,成為實務中常見的風險問題,本文一一分析介紹,願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個人?

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就是指因有臨時行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成為納稅人的自然人。

通常認為,個人是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本文個人就指此種情形下的自然人。

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細則釋議:稅收法規中「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是經常出現的,如何合理區分各自所指範圍,對正確理解與執行增值稅政策,加強稅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增值稅條例細則明確規定「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統稱,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成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其中個體工商戶是稅收徵管法所明確規定的,其含義與以前使用的「個體經營者」並無不同,均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個人,而其他個人則包括不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因有臨時行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成為納稅人的自然人。

二、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是否應當開具發票?

常見問題:是否必須開具,個人不要發票還是否需要開具?商家以打折優惠,特價為由,不開發票是否合理?

要點1)必須開發票:商家只要發生經營業務,無論是對個人還是企業,均應當按規定開具發票,而不能以各種優惠為由,不開具發票。

(2)不索要也開票:如果不屬於免予開具發票情況的,對於個人不需要發票的,也並沒有明確規定就可以不開具發票,而如果企業將發票開具了,個人又不索要,對於其保管也存在一定的不便。目前,隨著電子發票的廣泛使用,個人可以自行去選擇是否開具發票,還是大大方便了商家和個人消費者。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三、商家應在何時給個人消費者開具發票?

常見問題:商家以種種藉口,消費後不給開具發票,過一段時間索要是否還應給開具?有些企業規定了發票開具時限,是否有效?

商家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如餐廳消費後,應立即給消費者開具發票,商場超市購物後也應立即開具發票,對於當時未開具發票的,相關稅法並未免除開具發票的義務,對於有些企業規定的發票開具時限並不符合相關稅法規定。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四、消費者個人是否應當索要發票?索要發票有什麼用?

常見問題:對於個人消費者來說,因為不報銷,索要發票也認為沒有多大必要,不向商家索要發票可能商家還會有一些優惠措施。那麼是否應當索要,要了有什麼作用?不要又有什麼風險?

個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索要發票有什麼用:(1)協稅護稅,「以票控稅」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稅務管理體制,是指通過發票管理,最大限度地強化納稅人的稅法觀念和納稅意識,從而最大限度徵收稅款。消費者索要發票,也應當索要發票,就是協稅護稅。隨著電子發票的廣泛使用,只需提供個人消費者名字和收件郵箱,商家就可以將電子發票轉到個人郵箱,越來越方便了消費者索取發票。

(2)維護自身權益:發票是證明消費者消費的重要憑據,如果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有質量問題,可以憑票要求退換貨或索賠。

(3)發票抽獎:各地稅務局為增強消費者的協稅護稅意識,維護自身權益,也紛紛開展有獎發票抽獎活動,鼓勵納稅索取發票,如果是有獎發票,還可以有中獎的機率,有些地區對有些行業甚至可以二次抽獎。操作也越來越便捷,通過微信小程序掃描索要的發票,就可以知道是否中獎。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五、發生應稅行為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開具發票?

常見問題:對於向個人提供的勞務或銷售貨物,在實踐中開票,的確存在較大的麻煩和困難,如陶寶客,大型超市等小額支出再逐筆開具發票,費時費力,而且客戶也並不需要發票,對於再按規定開具發票,就多餘了。

不需開票情形: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標準無,是否免開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如山東省規定數額在10元(含)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無論金額大小,一律予以按規定開具。實踐中執行時就要看地方的規定及標準了。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參照《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時,數額在10元(含)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開具發票;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無論金額大小,一律予以按規定開具。

六、不能為個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消費者處於生產流通領域的終端,是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不再存在轉嫁的問題,所以增值稅憑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到了消費這一環節就已經終止,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就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可以避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濫用,節省成本,同時也可以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的發生。

個人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也沒有必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各類增值稅普通發票。

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七、向消費者個人開具發票應注意哪些風險點

(一)不得虛開發票

虛開票情形:虛開發票也是很常見的一種發票違法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都屬於虛開發票,實務中這些情形太常見,商家經常問「發票想開什麼內容?」,「發票開給誰?」按規定那就是買什麼就開什麼,誰消費付款就開給誰。

處罰: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發票開具要求

開具發票時,提供個人名稱就可以了。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十八條規定,加強增值稅發票開具工作的宣傳輔導: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第一節自行開具發票第三條第(二)項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不開具發票有什麼風險?

第一,應開未開要被罰款:如果未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可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納稅信用評價將被扣分,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未改正的,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時將扣5分。

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所附《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明確,03010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行為,扣5分。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和「銀稅互動」工作的不斷深化,納稅信用評價級別對企業的發展產生越來越多的直接影響,也成為衡量納稅人「品質」的重要指標。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如果屬於應該開票而未開具發票的情形,稅務機關責令期限未改正的,企業的納稅信用評價時將扣5分。

(四)未按時開具也有風險:

第一,未按時開具發票也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可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後期補開票系統比對不符。目前一般納稅人對於當期申報「未開票收入」後期補開發票申報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通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後期開票再通過未開票發票欄負數申報;另一種是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通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後期開票再通過抵減開票欄銷售額方式申報。

根據稅總發〔2017〕124申報比對規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中對銷項比對規定,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兩種申報方式均會導致比對不滿足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無法通過申報,強行申報的話,會無法解鎖金稅盤,申報比對不相符的,稅務機關會向企業反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企業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企業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後解除異常。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第五條申報比對規則第(二)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中對銷項比對規定,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第六條規定,(二)申報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不相符的,向納稅人反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

1.申報比對不符的,除符合本項第2點情形外,暫不對其稅控設備進行解鎖,並將異常比對結果轉交申報異常處理崗。

2.納稅人僅因為相關資格尚未備案,造成比對不符的,應當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3.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4.異常比對結果經稅源管理部門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需要稽查立案的,轉交稽查部門處理,經處理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八、商家不給個人消費者開具發票怎麼辦?

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一方負有開具發票的義務,雙方均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對於開票方風險更大,開票方拒絕開票或以種種藉口拖延開具發票,首先與銷售方友好溝通,說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風險,若仍無效,則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舉報途徑:可以到稅務機關上門舉報;撥打當地稅務局12366稅務熱線舉報。

相關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作者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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