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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環保網訊: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等五部門《轉發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環〔2014〕48號),經研究決定繼續開展2019年省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評價對象和評價標準。2019年省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對象為《廣東省2017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內企業(詳見附件),評價標準為2018年度修訂的省級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指引。
二、組織企業自評和地市初審。各地應組織轄區內參評企業於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期間登錄廣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開展企業自評。同時,按照《2019年省級環境信用評價初審指引》對參評企業自評情況進行初審。
三、規範核實參評證明材料。各地應在《2018年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參評企業名單》(附件3)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核實、查漏補缺。對2019年度新增全年停產或關停企業,應要求其在管理系統上上傳不參評輔證材料;對2018年度因全年停產納入不參評但2019年恢復生產的企業,應重新納入2019年參評範圍,並要求其在管理系統上開展自評。各地應於2020年5月1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參評企業初審結果及輔助證明材料通過管理系統報送我廳,同時將初審報告(涵蓋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及初審相關反饋表書面報送我廳(電子版同步報送至郵箱290231768@qq.com)。
四、組織開展市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各地應按照粵環〔2014〕48號文有關規定開展市級2019年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納入評價範圍的企業名單及評價結果應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同時抄送我廳及同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至今尚未開展市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須在初審報告中一併予以說明。
五、指導企業整改和環境信用修復。按照粵環〔2014〕48號文要求,在同一評價周期內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環保警示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申請信用修復。存在惡意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信用修復。各地應針對相關企業,做好信用修複流程宣傳講解工作。
我廳擬於近期通過騰訊會議組織開展2019年度省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初評培訓,同時通過微信工作群對各地市進行業務指導。各地應積極配合,組織區縣經辦人按時參訓,同時建立市本級工作群,加強對區縣經辦人及參評企業的培訓和答疑。初評培訓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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