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決定
(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加快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專業化、規範化、社會化建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統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做好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接受法律監督的自覺性,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推進構建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建設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作出貢獻。
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立足主責主業,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積極推行「捕、訴、監、防、教」一體化工作模式,督促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職能部門履職盡責,全面強化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
三、檢察機關要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加大對性侵、虐待及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擊力度,破解取證難、指控難等問題,統一司法尺度,形成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公安機關、衛健、婦聯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檢察機關積極推進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詢問、生物樣本提取、身體檢查、心理疏導等於一體的「一站式」辦案場所建設和使用,避免和減少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四、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執行活動中的監督職能。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督意見,被監督單位應當及時回復落實情況。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應當提起公益訴訟。
五、檢察機關發現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應當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積極幫扶司法過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並重點加強對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特殊被害人群體的關愛救助。檢察機關可以委託或聯合司法行政、教育、人社、民政、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和基層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安置、復學就業、法律支持等多元綜合救助,各相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六、檢察機關要會同司法、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法治進校園巡講常態工作機制,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採取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中小學和幼兒園設立法治副校長等方式,多渠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七、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專業隊伍建設,努力發現、培養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熱愛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專家型人才,保持未成年人檢察隊伍相對穩定,切實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水平。
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要建立有效的配合銜接機制,進一步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九、共青團、婦聯、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協助檢察機關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就案件情況、監護教育、成長經歷等情況進行溝通,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暴力管教、疏於照顧或者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升監護能力。
十、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一號檢察建議」的落實工作,檢察機關要聯合教育行政部門深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問題清單,督促限期整改,加強學校內外部安全管理,共同推進平安校園建設。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嚴格執行《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自治區教育廳統籌、指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實施教職員工準入査詢制度,公安機關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開展信息查詢,檢察機關做好法律監督,合力預防利用職業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
十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要認真落實《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積極培育、扶持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探索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多渠道引入社會資金等方式,建設專業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組織和隊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觀護基地,開展幫教矯治、技能培訓等活動,妥善安置非羈押涉罪未成年人。
十三、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專題詢問等多種形式,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十四、新聞媒體要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宣傳,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促進社會各界支持並監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1715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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