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喬丹體育更名中喬體育!兩周前被判停用喬丹商號,賠償35萬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1月12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發生變更,變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兩周前,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姓名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喬丹體育公司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和涉及「喬丹」的部分商標。
由此來看,喬丹體育改名是在履行法院判決。有智慧財產權專家告訴南都記者,比起將大量資金投入一個有侵權風險的品牌,喬丹體育儘早選擇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號更有意義。
兩周前,上海二中院判令停止使用「喬丹」商號
喬丹體育的前身是「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成立於1984年,2000年6月改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將「喬丹」作為企業字號。自1997年開始,喬丹體育註冊了一系列關於「喬丹」的商標,類別包括服裝鞋帽、健身器材、皮革皮具、廣告銷售等。
工商信息顯示,喬丹體育的法定代表人為丁國雄,註冊資本為4.5億元。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開發、生產、銷售運動鞋、運動服裝、帽、襪、非醫用日用防護口罩等。
喬丹體育和球星喬丹的糾紛由來已久。1993年12月,麥可·喬丹與耐克公司籤訂代言協議,又於2012年10月籤署授權聲明書,確認耐克公司有權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基於此,耐克公司推出運動鞋品牌——飛人喬丹(Air Jordan)。
2012年2月,麥可·喬丹以侵犯姓名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和銷售其產品的百仞貿易公司告到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場官司打了八年多,期間曾多次開庭審理,在去年底有了判決結果。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喬丹體育構成侵權,需賠償原告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35萬元,且公開賠禮道歉,澄清與原告麥可·喬丹之間的關係。
同時法院要求,喬丹體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和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聯。
法院公布判決的兩周後,2021年1月12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將名稱變更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喬丹體育變更為中喬體育。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南都記者,關於美國籃球明星麥可·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之間的紛爭,主要包括兩塊:一是商標侵權糾紛,即使用含有「喬丹」字樣的商標;二是字號紛爭,也就是喬丹體育在公司名稱中含有「喬丹」字樣。
「如今法院判決責令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含有『喬丹』字樣的字號和商標,那麼整體上來看,喬丹體育就沒必要死守『喬丹』這個字符,儘早選擇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號更有意義。」李俊慧說。
「喬丹」商標為何侵權?造成公眾誤認
為何取名喬丹?
喬丹體育曾向法院解釋,使用「喬丹」作為商號及商標的出處自《尚書大傳卷(四)》,「南山之陽有木焉,名『喬』」,以及古代五行說「南方屬火,火色丹」。並且強調Jordan主要含義是指約旦國,其次為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麥可·喬丹不應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
針對這起案件的若干問題,上海二中院專門發文釋疑。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在麥可·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選擇中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
除此之外,喬丹體育還將麥可·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傑弗裡·喬丹均註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上述行為在客觀上亦造成了公眾誤認和原告精神痛苦的後果,具有因果關係,故依法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
南都記者查閱判決書發現,本案的一大爭議焦點是,原告要求喬丹體育公司不再使用原告姓名以達到停止侵權目的,是否具有合法依據。
關於「喬丹」商號是否應當停止使用的問題,法院援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稱,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為此,上海二中院判令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喬丹」作為企業的商號。此番喬丹體育更名為中喬體育,不難理解是為了履行法院的判決。
璽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華昌告訴南都記者,喬丹體育公司原先的商號是「喬丹」。根據法院判決,這個商號肯定要改,而且將大量的資金投入一個有侵權風險的品牌(商標、商號等)太不明智了。
部分「喬丹」商標依法不可撤銷,但需加區別性標識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二中院並未判令喬丹體育徹底停止使用「喬丹」註冊商標。與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同,商標註冊還涉及爭議期的規定。
《商標法》規定了註冊商標5年的爭議期,超過這一期限,則所註冊的商標依法不可撤銷。針對該條的立法目的,趙華昌向南都記者解釋,在先權利人長期默認或容許一個在後商標註冊,而沒有提出無效宣告,在後商標註冊人基於「不會被提起無效宣告」的信賴進行投資和宣傳,並凝結為相應的商譽。
「如果允許再提出無效宣告,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也不利於保護法律上的穩定利益。所以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超過5年,即使註冊商標存在侵犯在先權利的情形,也不會被無效。」趙華昌說。
法院在判決書提到,一旦在姓名權糾紛中直接判令喬丹公司停止這些商標,將會使《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5年爭議期的立法目的落空。
同時上海二中院指出,被告註冊使用「喬丹」商標的目的在於使得公眾產生聯想,並以此獲益,因此在部分「喬丹」商標已不可撤銷的前提下,判令喬丹體育公司通過合理的方式消除指向原告的行為,以阻斷公眾被誤導後產生的聯想,同樣可以達到停止侵權的目的。
也就是說,尚在五年爭議期內的「喬丹」商標,因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所以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超出五年爭議期的「喬丹」商標則需要規範使用。
這一判決思路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保持一致。2012年10月,麥可·喬丹也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後來一審、二審接連敗訴。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此前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誤,應予以撤銷。同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南都記者查閱中國商標網發現,目前這件商標已顯示無效。
中國商標網顯示第6020578號商標已無效。
喬丹體育於2020年4月8日發布的聲明透露,註冊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取得勝訴,其中包括公司常用的25類中文喬丹、圖形、拼音在內的核心商標。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有4件商標發揮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決的商標是公司註冊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標。
2020年12月31日,喬丹體育發聲。
近期針對上海二中院的一審判決,喬丹體育也發布回應稱,自2012年以來,關於中文喬丹「姓名權」的行政訴訟,在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再審裁決,喬丹體育註冊時間已經超過5年70多件商標已被給予合法使用權利。本次民事判決不會影響公司對中文「喬丹」商標的合法使用權利。
喬丹體育表示,在歷時九年近百件商標爭議行政訴訟過程中,國內外媒體進行了上萬條的報導和傳播,社會公眾已能廣泛知悉並清楚區分二者之間的關係,公司也在通過各種措施力求避免混淆。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責任編輯:DF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