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早期社會中,「契約」概念與宗教團的出現及其影響

2021-01-10 未央文史

引言

我們看到以色列的內政史經由一次次儀式性的契約締結而向前推展:在約阿施治下,建立起耶路撒冷的純粹耶和華崇拜,後來在約西亞治下,採用了申命記法典,根據傳說,這都是通過契約(berith)而完成的;如出一轍的,西底家做出決定,遵照法律解放債務奴隸,在尼希米帶領下,再度鄭重地採用了教團組織(Gemeindeordnung)。

在後者那裡,如同在那個詛咒儀式裡,一些特別重要的法規被挑選出來,依照當時已成習慣的公文書處理方式,由被強制集中居住的氏族首長鄭重地籤署封印。就我們此處的考量關聯而言,具決定性的正是在於那古老的、俘囚期之前的,並且在這些例子上,創造出法律的、全體以色列人的契約。

▲古代以色列

此種契約清楚相對於個人之間或與寄居者之間的契約締結,不僅僅是契約當事人在神-作為契約的證人與偽誓的復仇者一的保護之下彼此締結契約和建立兄弟關係,而是與神本身的契約締結,而這尤其是以所謂的「耶和華崇拜者」(Yahwisten)為代表的古老見解。根據此一見解,當契約遭到破壞而神施行報復時,神所堅持的不止是在他保護下忠實的契約當事人的權利,更是神本身的契約權利。這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極為深刻地影響了以色列的宗教性質。

先知的神之所以宣示可怕的災禍威脅,乃是奠基於通過誓約而直接向神本身-作為契約締結當事者一起誓的契約的忠誠遭到破壞,而另一方面神自身也被提醒他曾對以色列先祖們起誓要給予的應許。傳說中的以色列先祖神的全面關係,對經由俘囚期的祭司而確定下來的後代觀念而言,打一開始便在不斷更新的契約締結當中得到實現:在與挪亞的契約,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契約,以及最後的西奈契約。然而,其間,隨著神觀的改變,雙邊契約的擬人觀點卻逐漸弱化為一種神聖的處置規劃,而且此種處置唯有通過特殊的應許才受到保證。

▲以色列總統

即使是耶利米所宣告的未來希望,最後也是如此:耶和華將會再一次與他的民締結契約,但是條件會比他與先祖立約時更加恩澤優厚。-以色列契約觀念的這種特殊性到底從何而來?在源頭上,是由某些一般的政治條件和宗教史上的一個特殊事件匯聚而成。對以色列而言,「契約」概念之所以具有重要意義,理由在於:以色列古老的社會制度,部分而且是相當本質的部分,是奠基於土地所有戰士氏族與客族(Gaststmmen)-作為法律上受保護的寄居者,包括各處遷徙的牧羊人、客居工匠、商人與祭司-之間通過契約而規制出來的永久關係上。

此種誓約兄弟關係的錯雜糾葛,我們看到,支配了以色列的社會與經濟結構。不過,與神耶和華本身的契約,成為以色列在判斷自己於諸民族當中處於何種地位時的一個根本觀念,而這點又與下述的種種情況密切關聯。如前所述,由於生活條件貝都因人和畜牧者的所有的政治團體都極為不穩定:所有這些部族組織無不傾向於一會兒分裂為氏族、一會兒又重新糾集在一起。一方是流便、西緬、利未與瑪甲諸部族的命運,另一方是猶大部族的命運,都在在顯示這樣的例子。與此種不安定性形成強烈對比的,是某個特定的團體類型的異常穩定性,而此一團體類型恰好在這些尚未完全定居的階層當中就可以找到:宗教教團(derreligiseOrden)或教團性祭祀團體(derordensar-tigeKultverband)。似乎唯有這樣一種宗教團體才是永久性的政治與軍事組織適切的擔當基礎。

▲以色列的宗教文化

利甲族便是其中一例:歷經好幾世紀,從耶戶時代到耶利米,我們看到他們繼續存在並且在宗教政治上活動。在尼希米的年鑑裡還提到一個利甲人,到了中古時期,便雅憫·圖德拉聲稱他在巴比倫的沙漠裡碰到他們在一名「Nasi」(首領)治下,而其他旅行者則相信在19世紀的麥加還可以尋覓到他們的蹤影。利甲人所屬的、嚴格耶和華崇拜的基尼部族,本質上似乎也是凝聚於宗教基礎上的團體。因為史塔德(Stade)的論證至少使得事情極有可能是:「該隱的標記」,亦即基尼人的部族刺青,不僅是部族的記號,而是,而且自然首要是,祭祀共同體的標記。印度人的教派標記應該也是個模擬。

在同樣的這個地區裡,原則上性質完全相同的教團性團體,最大規模的一個實例自然便是伊斯蘭教及隸屬於它的戰士教團,他們締造了許多且長存的伊斯蘭教國家的基礎。-此處,事實重點並不在於:貝都因與半遊牧的生活條件「生產出」教團,而教團的成立被看成像是其經濟生存條件的「意識形態的指數」。這種唯物論的歷史建構在此如同在其他處都是不適切的。事實重點毋寧在於:此種教團一旦形成,那麼在這些階層的生活條件下,它便擁有最強大的機會,相對於其他較不穩定的政治體,在淘汰鬥爭中勝出。不過,教團是否形成,乃是取決於全然具體的宗教史的並且經常是極為個人的情況與命運。

▲伊斯蘭教清真寺

宗教的兄弟團體一旦證明其作為政治與經濟權力手段的本事且受到承認,這自然大大有助於教團的普及擴展。穆罕默德以及利甲之子約拿達(JonadabbenRechab)的宗教宣示,並不能被「解釋」成人口或經濟條件的產物,儘管其內容也有相當成分是此等條件齊力促成的。這些宗教宣示毋寧是個人的經驗與意圖的表現。不過,其所利用的精神與社會手段,以及創造出此種類型的重大成果,確實應該通過其生活條件來理解,對古代以色列也是如此。正如利甲人應將其重要性歸功於其凝聚為教團,猶大的重要性成為一個通過特殊的耶和華契或許也應歸功於其凝聚為部族約而擁有強大力量的誓約兄弟政治體。

這個部族是後來才在歷史舞臺上登場。底波拉之歌裡並沒有他們。有時,史料以典型對待畜牧者的方式稱他們為氏族。在摩西的祝福的時代,他們處於政治上被壓迫的狀態,在掃羅的時代則是個非利士人的賦役義務部族。反之,在雅各的祝福裡,猶大成為以色列的盟主,同時也是葡萄栽種者,然而,在源自畜牧者圈子的族長傳說裡,亞伯拉罕儘管居住在以葡萄酒聞名的猶大希伯侖,卻不獻酒給來自天上的使者。因此這個部族-雖然很難說,如同古德(Guthe)所假設的,經由大衛才形成-可說是在他之下拓展了領域,並且顯然是在與迦南人混合的情況下定居下來。

▲猶大部落標誌

按照官方的序列與系譜後來被算成是猶大部族的諸氏族,有部分固然是迦南人,部分明顯是源自貝都因:時而與亞瑪力人結盟的基尼人便是。西緬部族部分融入猶大,部分居住在以東人當中。最早提到的一個利未人,被說成是個猶大人:大體上利未部族顯然是被吸納到猶大裡了。在掃羅治下形成的這種部族地位,仍以另一種形式存在於大衛王朝裡:在所羅門治下,其領域至少有大半部分並不屬於王國的州省,而是直屬於王權之下。

結語

總之,借著大衛的軍事君主制,猶大才獲致其最終的規模,並且和其承繼了純粹的耶和華崇拜相關聯。似乎如路德(Lther)所假定的,此一部族的一個特色,是祭司在(藉由訴訟神諭的)裁判時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而這已暗示了一個特殊的宗教性兄弟關係團體乃是其堅固的部族凝聚性的基礎。

相關焦點

  • 社會|撕裂以色列的宗教問題
    但實際上,在以色列社會內部,猶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宗教衝突並不影響社會的實質運轉(筆者認為,猶太人和阿拉伯人的核心矛盾在於領土和資源之爭,意識形態的衝突只是表面現象)。真正會影響這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的,甚至有可能撕裂整個猶太民族的關鍵力量是世俗猶太人和極端宗教主義的哈瑞迪猶太人的權力角逐。在以色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你都可以感受到這兩股政治力量的相互擠壓和妥協。
  • 思想變遷的影響下,古代以色列先知的決定性宗教要求
    引言一種倫理之所以有其特殊的固有特質,並不是由於其命令的特殊性以色列的日常倫理與其他民族的日常倫理並非不相似,而是由於在此倫理背後的中心的宗教心志。以色列預言對此心志的打造發揮了極為強大的影響力。此種對信仰的要求,在以色列內部最初可能是由先知所發起,譬如以賽亞,並且極力強調到這種驚人的地步。這也切合先知的感靈方式及其解釋。他們聽到的是神的聲音,而這聲音所要求於先知並通過他們而要求於人民的,首先別無其他,就是信仰。先知必須自我要求信仰,而信仰無非就是獻身於神所交付他們的宣示。猶太先知所要求的信仰,因此並不是路德與宗教改革者所理解的那種內在的態度。
  • 新「神祗」觀念的出現:兩種宗教信仰競爭下的古以色列
    引言真正與耶和華競爭的最重要神觀,毋寧是來自迦南且深受腓尼基影響的神觀。這類神祇屬於某種類型,在發展成熟的巴比倫宗教裡業已大為變形,那就是巴力類型(Baal-Typus)。▲中國土地神漫畫形象其一是功能神,「契約神巴力」(baalberith)或許正是其中之一,他是「契約主」,「職司」契約的締結,並報復契約的毀棄。
  • 以色列早期的社會法律:公牛撞人要被擊殺,奴隸嫁給主人可獲自由
    引言以色列法律集裡的社會法以色列人此種相當複雜又變化多端的社會構成,逐漸朝向城市貴族支配城外地區的方向推移。此一發展以獨特的方式反映在俘囚期前流傳下來的法律集裡。比起法律集的形式特質及內容來,社會的周遭狀況更加呈現在法律集對於前述那種典型的對立所採取的態度上,亦即更加呈現在法律集的一個個徵兆及其「精神」(Geist)裡。因為在其中顯現出以下情事的決定性影響:巴勒斯坦打一開始就是活潑的商業活動的通路,有許多的城市廣布其中,並且也是深受古來經濟發達的文化大國影響的地區。
  • 「宗教的社會作用」學術研討會在以色列海法召開
    巴哈伊世界中心的道格拉斯·摩爾(Douglas Moore)先生,以一位實踐者的身份,結合巴哈歐拉、阿博都-巴哈、紹基·埃芬第等人的著作中的相關內容,討論了他對宗教如何在社會中發揮作用的理解。他認為,就宗教的社會作用而言,宗教的最終目標就是為人類謀幸福;為達此目標,人類應該「決心去掌握那些能夠促進全體人類的和平、幸福、歡樂、知識、文化、工業、尊嚴、價值和地位的一切工具」。
  • 早期以色列的宗教思想,是如何看待貧困與苦難的?
    ,當周邊諸大國的慈善倫理影響了律法書教師的教諭。窮人、病人、衰弱者、孤兒、寡婦、寄居者與薪酬勞動者,是慈善義務的對象,但本身並非較高道德或某種特殊宗教節操的擔綱者。平民的支配被視為神的懲罰。不過,在利未人教誨的影響下,耶和華愈來愈被視為悲慘者與被壓迫者權利的守護神,只不過這當中並無一丁點自然法的平等權的意味。總之,先知與申命記觀念裡的耶和華是個尤其憎恨高傲自大的神,而且愈來愈獨獨珍視平民特有的謙卑美德。
  • 早期的以色列農民是如何生活的?在當時有何社會地位?
    引言早期以色列的自由農民顯然大部分都是生活在所有的城市團體之外,關於他們以及他們的社會與政治組織,我們從史料上得不到任何訊息。這個現象本身是典型的。因為缺乏關於自由農民的詳細史料來源,人們相信羅馬早期除了城市貴族之外只有被保護民,而晚期只有大地主與奴隸,埃及則只有官員與不自由勞動者或國王領地上的農人,至於斯巴達,不管願意不願意,人們總是受制於這樣的想法:那兒只有斯巴達人和隸農。同樣的,古代以色列的自由農民也湮沒於史料無言的幽深暗影裡:我們幾乎一概不得而知,除了他們的存在及其初期的權力地位。
  • 在以色列早期神話中,「從遠方來的神」是如何治理國家的?
    因為,即使從外邦人的觀點看來,這個稱謂是用以指認傳說裡的以色列人和被認為與以色列人有族裔關係的其他部族,然而這樣的稱謂出自以色列人自身之口者,除了亞伯拉罕他被認為是個遊牧的牧羊人,而且總是被稱為「希伯來人」(Hebrer)之外,僅僅出現一次在契約之書裡,除此幾乎只出現於與外邦人交往的場合。
  • 自由、契約、思想,古代社會以人治為主,法學為何「出生」在古羅馬?
    借用耶林的一句話:「古羅馬曾三次統一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古羅馬凱撒大帝的豐功偉績只是課堂談資,宗教也隨著科技的進步而逐漸式微,法律卻依然影響著世界。古羅馬對於法律的最大貢獻莫過於契約自由。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所在,對現代文明的形成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
  • 以色列的「神聖法典」:神學概念幹預下的社會法律
    包含在此一法律集裡,以及同樣包含在所謂的「祭司法典」(Priestergesetzgebung)一完全形成於俘囚時期,構成摩西五書裡第三書與第四書的大半史料和第二書的部分史料裡的社會規定,無論就其年代而言,或就其實際的通用而言,都尚有爭議。
  • 以色列文明和宗教10日
    ,專業講解以色列宗教和歷史,雖然價格較高,但強烈推薦給對於以色列歷史和宗教感興趣的旅行者,物有所值。⑥ 深入探訪基布茲公社,和以色列前總理的故居,了解以色列社會共產主義和猶太復國主義。⑦ 尋找位於黑門山區,供奉潘神的異教徒神廟和十字軍時期的城堡。⑧ 乘四驅越野車進入戈蘭高地非軍事區,尋找隱蔽的以色列軍隊掩體和陣地。⑨ 參觀以色列第二神聖的清真寺,這裡保留著穆罕穆德的鬍鬚。
  • 市民社會概念的源起、形成與發展
    【摘要】市民社會的概念發源於西方,隨著社會歷史和經濟關係的變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國別中,它的含義、構成、作用和性質也會有所不同。市民社會是一種歷史現象,是具有特質的社會現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文章結合時代的變遷對國內外學者關於市民社會的論述進行梳理,試圖釐清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路徑。
  • 早期以色列,新統治者所帶來的預言與「新類型先知」是什麼?
    新類型的先知與古老的神人之區別在於:他們的神諭至少部分而言是以政治利害相關者的「民眾」的公眾社會為對象,而不再僅止於體制上的當權者-王或長老。以利亞是以色列史上第一個特屬「聖職者的」人物,帶有偏見的拿比傳說使他與以利沙仍帶有傳統的性格的拿比宗派至少間接關聯起來。
  • 糾結的以色列:宗教、民族和戰爭
    在大眾眼中,猶太人總是以智慧的、愛讀書的重視教育的形象出現,但是到底誰是猶太人?猶太人到底是一個民族概念,還是宗教概念?馬克思是猶太人嗎?伊萬卡·川普和扎克伯格呢?以色列路牌,由上到下依次為希伯來語、阿拉伯語和英語這樣說來,猶太人是一個宗教概念?
  • 早期以色列:利未人的「神愈術」和完善的律法制度
    摩西曾在一場角力中從耶和華那兒奪取神諭:這兒所指的應是訴訟神諭。友好利未人的《申命記》法典訓誡人民應該將訴訟事件「帶到耶和華面前」,而傳說裡則讓摩西,除了特殊情況下作為巫師外,一整天都被訴訟事件纏得脫不了身,直到他在葉忒羅的奉勸下將之轉交給王制時代(固有)的首領(Sarim)為止,這些人被認為是摩西的屬下。
  • 【獨家】以色列:一個被宗教撕裂的國家
    耶路撒冷(資料圖)以色列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猶太教徒佔總人口的81%,穆斯林佔14%,德魯茲教派人員佔2%,基督徒佔2%,其他宗教和無宗教人士佔1%。據美國皮尤研究中心最近公布的一項研究報告,以色列社會的裂痕不僅存在於眾多的猶太教派之間,而且也存在於猶太教與其他宗教如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德魯茲教派之間;不僅存在於國家認同、政治價值觀等方面,而且也存在於一系列公共政策如婚姻、徵兵、性別隔離、公共運輸管理等層面。這些裂痕對以色列的國家安全、社會凝聚力以及各個宗教群體的政治和社會生活產生了重要影響。
  • 宗教政策的轉變:鄰邦的文化倫理以及早期以色列的信仰變化
    借本土祭司之助進行支配,這個重要準則的萌芽,我們在北方王國崩解後亞述人如何迎合撒瑪利亞的宗教需求的傳說裡很可以看得出來。隨著大國的宗教政策的這種轉變,對先知而言外來支配所可能帶來的宗教恐慌也因而消除,而這應該就是影響耶利米採取那種態度的一個決定性要素。
  • 以色列:中東之釘,宗教皮下的工具國
    我們先說以色列的建國史,要說猶太民族起源,就要追溯到阿拉伯半島的閃米特人,傳說中閃是造方舟那個諾亞的兒子,實際上這是個語言學概念,說的是兩河地區操阿卡德語的人。,依靠宗教學者拉比們手口相傳。歐洲中世紀早期的社會情況,給猶太人留出了一個生存空間。當時的歐洲上層是國王、教會和領主,他們靠佔據耕地,剝削農民作為經濟基礎。猶太人不是基督徒,而且基督教還認為是猶太人出賣了耶穌,所以猶太人擠不進核心圈,為了安身立命,要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當。
  • 沃爾特與《佛教與帝國——西藏早期的政治與宗教文化》
    [2]    在書中,他提出了兩個引人注目的觀點:其一,佛教在吐蕃帝國早期就對吐蕃社會產生了很深的影響;其二,早期西藏深受印歐文化(Indo-European culture)的影響,應把早期的西藏文化納入整個歐亞的視野進行重新闡釋。
  • 以色列早期神話故事中神對災禍的預言,以及後來的應驗
    ▲以色列城市阿摩司的神諭即以此一災禍神義論為前提。災禍先知的出現並非由此致之。以利亞早已作為對立於王的災禍先知出現,而且正面衝犯民眾的災禍預言可能早在阿摩司之前即已存在。先知的災禍幻象本身受到「內發地」制約。只要看一眼他們的記述便會明白,在他們大多數人格中的嚴厲、尖刻、激烈卻又陰鬱的氣性,是無視眼前情況的天生性格。他們正是在看似幸福的陽光燦爛中看到世界滿布災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