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2: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坑」哥之路
接到吉某某電話,哥哥二話沒說坐上了趕往呼市的車,稀裡糊塗的被弟弟帶上了賊船。
基本案情
吉某某撿到一張銀行卡,因為自己曾有一張類似的銀行卡,知道該類銀行卡的初始密碼,就去銀行試了一下,意料之外的是原主人沒改密碼。一查餘額,「哇,三萬多,太幸運了吧!"心想著天上掉餡兒餅的事兒一定要咬住,他就聯繫遠在家鄉的哥哥一同到呼市見面。
二人見面後吉某某把事情經過說了一遍,二人就開始謀劃如何將卡裡的錢弄出來。最終吉某某決定由其哥哥去金店用該銀行卡刷卡消費購買金首飾。吉某某的哥哥在金店購買了29800餘元的金項鍊、金手鍊、金戒指、金耳環等,後將這些首飾全部交給了吉某某。吉某某給哥哥幾百塊錢後,其哥哥自行坐火車回到了故鄉。吉某某又將這些首飾帶到銀川以19800餘元的價格出售給當地的回收黃金首飾的店鋪。
被害人報案後,辦案民警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和其哥哥。二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吉某某的另外一個哥哥為了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減輕對二人的刑事處罰,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這裡的「信用卡」是廣義的,並非僅僅限定在信用卡上,包括由商業銀行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銀行卡,也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本案中,吉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費2.9萬餘元,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將會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檢察官溫馨提示
本案中,吉某某撿到銀行卡,應立即報警,不應該為了眼前的利益將別人的錢財歸為己有。大家辦理各類銀行卡、會員卡、醫保卡後,為了自身利益,應立即修改密碼,不要讓他人有可乘之機,如丟失第一時間到銀行辦理掛失業務。另外,如果發現身邊的人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時,應阻止並報警。
注*:圖片來自網絡
原標題:《以案釋法 | 「坑哥之路」,一環套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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