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關於二輪電動自行車的事故,是血的教訓!

2020-12-2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相信不少市民家裡都有電動車

平常外出買菜、辦事、車輛限行代步都要靠它

電動車堪稱我們的「出行神器」

騎上它就好像遠離了堵車

可以自由穿梭在大街小巷

但是問題來了

隨著電動自行車數量的逐漸增加,交通事故也日漸增多,隨之而來的安全問題逐漸凸顯。電動車駕駛員作為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往往極易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且身處險境中的電動車騎士,很多人不以為然,也因此付出了沉痛代價。

一個個觸目驚心

活生生的案例

警示著廣大電動車駕駛員依規出行、安全第一

那麼

跟隨鄭州交警來看看

近期發生的幾起事故案例吧

案例一:

2020年05月20日23時04分許,餘某強(男,40歲)駕駛黃色號牌豫A508**3電動兩輪車沿城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貨站街交叉口闖紅燈向東左轉彎時,與駕駛黃色號牌豫A1073**2電動兩輪車沿城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的張某紅(男,54歲)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兩車損壞,張某紅面部朝下倒地不起。2020年05月21日下午張某紅因顱腦損傷在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發生事故時餘某強體內血醇含量為87.15mg/100ml,張某紅體內血醇含量為165.03mg/100ml,均已超過醉酒臨界值;兩人所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經相關資質機構檢測均已達到機動車標準。

經調查認定:餘某強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電動摩託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負事故主要責任; 張某紅因準駕不符、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電動摩託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負事故次要責任。餘某強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案例二:

2020年06月08日23時10分許,韓某某(男,27歲)駕駛號牌為豫A5105**7電動兩輪車載著同伴楊某(男,26歲)沿航海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未來路東約50米處時,與駕駛豫A1587**5電動兩輪車沿航海路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高某發生碰撞,致使高某輕微傷、楊某大腿骨骨折,兩車損壞。

經調查認定:韓某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高某、楊某無責任。

案例三:

2020年05月11日15時50分,張某龍(男,31歲)駕駛電動兩輪車沿玉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玉鳳路順河路口北5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駕駛電動兩輪車載著段某靜(女,28歲)的王某舉(女,37歲)發生碰撞,導致段某靜小腿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認定:張某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之規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舉違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規定,負事故次要責任;段某靜無責任。

騎行電動自行車 摒棄九種危險行為

危險行為1:騎行超標電動兩輪車。

按規定,電動車必須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時速25公裡,整車質量小於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400W,有的電動車設計遠遠超過標準,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很難剎住車,極易發生人員受傷交通事故。

危險行為2:隨意變道行駛。

電動自行車行動靈活,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員隨心所欲,不左右觀察路面情況,不顧後面或周邊行駛的車輛和行人。

危險行為3:電動自行車闖紅燈。

闖紅燈引起的電動自行車事故不時發生,特別是在紅綠燈轉換之間,為搶先一步,有的電動車就闖了紅燈。殊不知,這樣的情況下,最易發生交通事故。

危險行為4:電動自行車逆行。

很多騎車人圖省事,經常逆向行駛,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為圖方便,不願繞行,給順行車輛帶來很多麻煩,也增加了安全隱患。

危險行為5:電動自行車走機動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現實中很多人違規駛入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爭道,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安全,隱患極大。

危險行為6:電動自行車違規載人。

電動自行車載人後制動距離加長,車輛重心提升,在轉彎時易發生傾倒,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危險行為7:電動自行車停車越線。

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等候紅燈時,總有人不自覺地越過停車線,有的甚至將車停在路口中間等紅燈,嚴重阻礙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

危險行為8:亂停亂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現實中電動自行車亂停放現象很普遍。

危險行為9:邊騎車邊撥打、接聽手機。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接打電話很容易分散注意力,存在安全隱患。

騎行電動自行車安全事項

1、不購買未獲得CCC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掛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2、我國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騎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駕駛電動車要戴頭盔,如果發生意外,頭盔能夠很好地保護頭部免受損傷。

4、駕駛電動自行車出行前要檢查車況,保證反光標誌完好,剎車能夠正常有效使用;

5、雙手扶車把,注意觀察周圍情況;轉彎前要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或提前打開轉向燈,不突然猛拐。

6、遠離行駛中的機動車,避免被突然打開的機動車車門碰倒。

7、通過路口或橫過機動車道時,應注意觀察來往車輛,下車推行。

8、夜間騎行,要打開電動車的燈,不使用遠光燈或者過亮的燈光。

9、下雨天行駛時,最好穿黃色雨衣,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10、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電動車不闖紅燈、不逆行、不走機動車道、不接打電話。

來源 | 鄭州交警

投稿郵箱:gabx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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