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政治實體的演進為氏族——部落——部落聯盟——邦國——方國——王國——帝國。
氏族,又稱「氏族公社」,是原始社會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 氏族大約產生於舊石器時代晚期,其主要特徵是:靠血緣紐帶維繫;生產資料歸氏族公有,成員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產品;公共事務由選舉出的氏族長管理,重大問題(血親復仇、收容養子等)由氏族成員會議決定。在共同經濟生活的基礎上,形成氏族共同的語言、習慣和原始的宗教信仰。氏族社會先後經過母系氏族社會、父系氏族社會。大約在銅石並用時代由於私有制的發展而解體。
部落是由同一血緣的兩個以上的氏族或胞族組成。形成於原始社會晚期(即舊石器時代的中期和晚期)。有較明確的地域、名稱、方言、宗教信仰和習俗,有以氏族酋長和軍事首領組成的部落議事會,部分部落還設最高首領。
部落聯盟是指原始社會末期幾個親近部落由於某種需要結成暫時或永久性的聯盟的社會組織。是由氏族結合為部落的進一步擴大。是部落向民族的形成跨出的第一步。依據中國歷史大系表順序和中國古籍記載:有巢氏 、燧人氏、伏羲氏、炎帝、黃帝、堯、舜、禹等都是部落聯盟的首領。部落聯盟的性質和部落相同,其最高權力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參加聯盟的部落的酋長組成,討論和決定有關聯盟的一切重大事務。
中國古代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的政治實體的演進應更規範地表述為:邦國-方國-王國-帝國四個階段和四種形態,中國古代最早的國家(或可稱為初始國家)是小國寡民式的邦國,邦國後來直接領導周圍聚落、小城邦發展為方國,中央方國實力不斷增強最後其他方國成為附屬,王國就產生了,王國以後,通過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並擁有附屬王國便走向了帝國。
邦國是以古城為中心的小國寡民式的地方性國家,是中國早期國家第一階段——初始的早期國家階段,大體相當於前3500年至前2500年間。
邦國的特徵:有了一定規模並有複雜祭祀、禮儀建築的城市;有一定的疆域和人口;社會結構發生變化;強制權力的產生。
邦國沒有強制性的王權,王國有強制王權。王國轄下的地方有主權,帝國的地方則沒有。
邦國較史前的「分層社會」(也有人稱之為「酋邦」,筆者稱之為「中心聚落階段」),其最顯著的區別是強制性權力機構的出現,而邦國與王國的區別則在於有無王權的存在。
我國最早的邦國出現在夏代之前,相當於考古學上的龍山時代。龍山時代在各地出現大量的城址,根據近來對山西省襄汾縣陶寺遺址和河南新密市古城寨的龍山文化城址的發掘,在城內發現有不止一處的宮殿宗廟之類的大型夯土建築基址,特別是陶寺遺址,不但發現有大規模的城址、城內成片的大型夯土建築基址,而且還有大量的能說明貧富分化、等級、階層存在的墓葬材料,以及朱書陶文、小件銅器、龍盤、鼉鼓、特磬、玉鉞等。
龍山時代的城址及其城內的大型建築並不是為該地域內整個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為貴族中的上層及其附屬人口的居住所營建,但卻有權調動和支配整個聚落群的勞動力,顯然這種支配力具有某種程度的強制色彩。這種帶有強制性的權力與當時社會劃分為階層或等級相結合所構成的社會形態,是不同於史前的「分層社會」或被稱為「酋邦」的社會形態的,依據筆者關於國家形成的兩個標誌的劃分――階層、等級或階級的存在和強制性權力機構的設立,龍山時代已進入邦國類型的國家社會。
方國是邦國的聯盟體,即由一個較大的核心邦國(宗主國)聯合周邊的邦國或武力徵服使一些邦國處於從屬或半從屬地位。方國聯盟中的邦國大部分是相對獨立的國體,作為方國之都的城市面積達數十萬乃至一百多萬平方米以上。方國之都的周邊地區是其核心統治地區。方國比邦國疆域更大,已是一個地區性的區域國家。
王國作為方國的進一步發展,到夏代進入方國聯盟的王國階段。最初的王國夏王朝相當於方國聯盟,也就是一個實力強大的方國聯盟幾個方國或使一些方國屬於從屬或半從屬地位。
王權有三個來源和組成,即王權來源於族權,來源於宗教祭祀權,來源於軍事指揮權。中原地區在各地諸多的邦國中率先走向王國是由其地理條件決定的,中原的地理條件決定了這一地域的對外戰爭遠較其他地區激烈和持久,戰爭使得邦國中萌發狀態的王權獲得了發展,促使了由邦國走向王國,這就是作為第一個王國亦即原生形態的王國誕生時的環境與機制。
王國與邦國相比,在政治實體發展的程度上,王國位於更高的層次,而且有些邦國與王國還有從屬、半從屬或同盟的關係,有些處於時服時叛,但中原作為一個政治中心已經形成,在多元一體的格局中,王國位於最高的頂點。
以王權為特徵的王國,在政治體制上屬於君主制政體。這種君主制政體的權力結構雖然以王權為頂點有相對集中的一面,然而,在早期歷史的條件的限制下,早期的王權是不能和後來的專制君主擁有絕對和無限的權力相比擬的。首先,早期王權是通過神權來表現的,在商代,商王是通過卜問祖先神和上帝、自然神來行事的。這就是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中的「祀」。所以,無論是殷墟遺蹟中的人殉與人牲,還是甲骨文中的人牲,都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是專制君主的殘暴,而是一種宗教行為,是其所謂宗教祭祀的需要。其次,早期王權受習慣法和傳統禮制的約束,也就是說,君王必須遵循祖先留傳下來的傳統習慣和逐漸形成的禮制進行統治和支配民眾。如若違反禮俗制度而自行其事,獨斷專行,便被視為不合法度,是暴君所為。第三,早期王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他力量的制約。如商代初年「伊尹放太甲」於桐宮,而在殷墟甲骨文中對伊尹有很高的祭祀,即說明了伊尹的地位。總之,我們既不能把早期王權下的君主制政體理解為後世的專制主義,也不必把對王權的某些制約因素的存在,生硬地解釋成國家的民主政體。
王權王國之後是帝制帝國,中國古代帝國階段始於戰國之後的秦王朝。帝國時期的政體實行的是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
(註:綜合整理自百度百科、參考袁建平《中國早期國家時期的邦國與方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