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外界關注的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長陳柏和一案昨日有了最新進展。
8月4日下午,清城區法院一審宣判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長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此前,陳柏和已經退出贓款25萬元並沒收上繳國庫。
昨日,陳柏和曾當庭翻供並對檢察機關公訴的涉嫌濫用職權罪予以否認,並只承認受賄1.4萬元。陳柏和當庭表示要上訴。
一審認定濫用職權並受賄25萬
去年12月9日,有市民拿著一段錄音材料實名舉報清城區環保局原局長陳柏和,錄音中陳柏和稱「清城區8個街鎮,我每個拿100萬就有800萬」、「我什麼都不做,到了那裡(指涉事企業)打麻將,他們就會乖乖送錢了」等「雷人」話語。
去年12月31日,當地紀委發布通報,稱經權威鑑定,錄音內容屬實,並發現陳柏和其他違紀問題。陳柏和被免職。
2014年1月6日,清城區檢察院以陳柏和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
2014年7月,清城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陳柏和案,對於檢察機關公訴的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陳柏和當庭翻供,並對濫用職權予以否認,只承認受賄1.4萬元。
經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7月,清城區環保局對該區石角鎮七星村委會原致達電鍍廠內一家無牌無證電鍍作坊進行環保執法時,查扣該廠存放於倉庫內的一批化工廢液及銅板、電鍍掛件等貴金屬物品。隨後,時任清城區環保局局長陳柏和在沒有出具法律手續情況下指使他人將不屬於危險廢物範圍的銅板、電鍍掛件違規扣押,並非法變賣從中獲利1萬元。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
此外,2010年至2013年期間,陳柏和利用職務之便,在對相關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協助年審,以及環保工作驗收、環境評價業務審批等過程中,多次收受清新區中泰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清城區峻成金屬電鍍廠、廣生(清遠)農牧有限公司、廣州環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企業人員賄賂共計25萬元。案發後,陳柏和退出贓款25萬元。陳柏和犯受賄罪。
陳柏和曾當庭翻供一審法院均未採納
7月11日,陳柏和案第一次在清城區人民法院開庭,檢察機關以陳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在首日庭審中,陳柏和曾當庭翻供並對檢察機關公訴的涉嫌濫用職權罪予以否認,並只承認受賄1.4萬元。
昨日當庭宣判中,法官對此前陳柏和的翻供進行了回應。此前庭審中,陳柏和及其律師曾提出,在查扣石角鎮無牌無證電鍍作坊一批化工廢液及銅板、電鍍掛件等貴金屬物品時,陳柏和到場後並沒有授意清城區環保局工作人員運走銅板,也沒有親自組織、指揮及搬運上車,都是由其他環保局執法人員在組織實施,並親自籤名過磅,因此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此,法院查實,從當日一同執法的工作人員證言、相關證人證言及相關證據,證實陳柏和利用環保局長身份,不顧其他執法人員反對,違法扣押銅板、電鍍掛件等貴金屬物品,且授意處理變賣並從中謀取私利。此外,有舉報人舉報等證實陳柏和濫用職權行為引起群眾憤慨,因此,認定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對於陳柏和及其律師提出只受賄1.4萬元的辯護意見,法院經過調查,陳柏和受賄25萬元,有相關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陳柏和自己也曾承認受賄25萬元,檢察機關對陳柏和的供述過程作了同步錄音錄像,經核實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本案中,陳柏和的辯護律師提出陳具有自首情節。法院查明,紀檢部門在掌握陳柏和犯罪事實後才對其立案調查,陳柏和不屬於自動投案,且陳柏和在庭審中也沒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也不屬於認罪態度好。此外,辯護律師還以「陳柏和平時工作積極,獲得不少表彰,妻子身體欠佳」為由請求法院輕判,法院均沒有採納。
陳柏和斂財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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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紹業務收感謝費
據廣州環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職員王某威證言,其在2011年至2013年,陳柏和為公司介紹過一批環評業務,並對該公司所做相關環評項目在批覆方面給予方便,其先後向陳柏和給予相應管理費十餘萬元。
2.協調關係收感謝費
據張某剛證言,2013年中,其經營的峻成電鍍廠需辦排汙許可證年審,但由於峻成電鍍廠深度膜處理工程尚未建成,所以未能通過年審,張某剛隨後求助陳柏和,讓其幫忙協調關係,並送予陳數萬元錢財。
3.以罰款威脅企業
據廣生(清遠)農牧有限公司經理王某成證言,2011年,該公司經營的豬場將豬糞排入文洞河。在該公司進行了整改後,清城區環保局工作人員開出一份限期搬遷通知書。2011年6、7月份,陳柏和口頭表示環保局要對公司罰款30萬,並多次打電話催交罰款。王某成後來於2011年8、9月份某天,拿3萬元到陳柏和辦公室送給陳,後城區環保局未對其公司進行處罰,也沒有要求其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