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體育局原副巡視員陳柏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陳柏利用其擔任江蘇省體育局訓練中心主任、江蘇省體育局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南京體育學院副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項目推進、合同款支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夥同他人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90萬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犯罪事實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陳柏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部分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