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通過訂立港版國安法的決定後,英國立刻聯同美、加、澳三國一起指責中國違反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之後七名前外相還聯名呼籲建立國際聯盟,共同反對港版國安立法。
英國首相詹森6月3日罕見地在《泰晤士報》發表署名文章,題目是《香港危機:我們將履行義務而不是離開》。文中表示英國可能會向300萬有資格申請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港人敞開大門。
同日,詹森還在香港《南華早報》發文表達同樣觀點,同時形容這個措施將是英國史上簽證制度的一次「最大改變」。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明確表示,中國堅決反對並保留採取相應措施的權利。
中英雙方曾互換備忘錄,英國明確承諾不給予持BNO護照的香港中國公民居英權。中國人大則在國籍法解釋中,針對香港特區明確指出,所有香港中國同胞,無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在世界各國護照中,英國護照種類之多,且跟國土居留權脫鉤,都是極為罕見的。
英國在「大英帝國」黃金時期曾統治超過4.3億人口(佔世界人口23%)和3千550萬平方公裡土地(佔全球陸地面積24%)。大英帝國屬地分兩類:第一類是印度和新馬等殖民地(colonies),另一類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大英國協自治領(self-governing dominion)。
英國歷史上一直採用地緣法(Jus Soli)定義國籍,大英帝國統治下的居民都屬於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在大英帝國內享受寬鬆的移民限制。大英國協自治領享有一定的移民限制權,如澳大利亞採取「白澳政策」,限制非白人移民。
二戰後隨著各殖民地相繼獨立,英國初期嘗試CUKC (Citizen of UK & Colonies) 與英國臣民兩種制度並存,定義法律上的居留地位,允許前殖民地精英進入英國定居。
但隨著前殖民地移民大量湧入英國,英國在1962年公布Commonwealth Immigration Act 限制殖民地的英國臣民進入英國定居。香港有許多居民是在此法律生效前到英國定居的。
在殖民地相繼獨立的過程中,英國一方面要滿足獨立前支持英國殖民統治精英的移民訴求,另一方面又要限制過量人口湧入對經濟、社會的壓力,因此逐漸通過了不少法律來規範平衡這兩個訴求。其中最重要的是1973年執行的居留權(Right of abode)條款,進一步規範了定居條件,細化護照種類。
目前英國護照有六種,只有兩種擁有英國居留權。一種是英國公民,另一種是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對象是福克蘭群島和直布羅陀居民。而其它4種護照都不擁有居英權,因此間接製造了「二等公民」現象。
其實沒有居英權的護照,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隨著時間消逝,最終都會被取消。港人的BNO護照,就屬於這一類。儘管英國法律規定,為BNO護照持有人提供領事保護,但在香港和中國大陸不等被承認。中國認為持BNO護照的港人也是中國公民。
英國在1991年初和1994年初曾向以公務員為主的5萬名持BNO的港人提供居英權,這個安排普遍被認為成功保持了殖民地官員在回歸前對英國最後的忠誠,也被認為是英國為保持對香港影響力的一個努力。英國人善於利用歷史遺留問題,可見一般。
根據英國法律,凡是1997年7月1日之前在香港出生的港人都被視為英殖民地屬土居民,因此都有資格領取BNO護照。目前在250萬到300萬合資格申領者中,約35萬領取了BNO護照,僅佔合資格者的15%。
這是因為BNO護照沒有居英權,充其量只能用作旅行證件,每次去英國可居住最多半年,因此對港人的吸引力不大。
這次詹森說,要把BNO護照持有人在英國的居留期從6個月延長到1年,同時允許他們在英國工作,工作期間可按照移民法申請公民權。許多法律界人士指,這不等於賦予居英權。允許通過找工作來獲得進一步移民權利,其實跟留學生的待遇沒什麼兩樣。
而授予BNO護照居英權,不是新議題。在97之前就多次被提出、多次被否定。由於英國社會長期反對接納大量移民,這個議題在政治上是不可能被通過的。其實英國人選擇脫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360萬持歐盟護照者在英國工作和生活。
另外自1981年起,要成為英國公民必需通過語言考試。如果BNO護照不擁有居英權,而是需通過語言考試才申請,那麼詹森所說的300萬港人中,有多少人能通過呢?而去年在街頭參與攬炒的港青,絕大部分並非97之前出生,他們連領BNO的資格都沒有。
詹森所說的籤證制度的「最大改變」,只是把BNO護照能停留的時間,從最長半年,延長到一年,而不是賦予居英權或公民權。所以對港人來說,這只是一張「空頭支票」 。
那詹森為什麼要向三百萬港人說這樣的「空話」呢?與川普宣布「準備」取消貿易優惠、制裁香港對比,詹森選擇「發護照」,避談經貿「制裁」,不能不說是一個聰明的選擇。
在去年反修例暴亂和國際環境日趨複雜的情況下,中國必須從國家層次為香港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證香港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
世界許多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形罰都相當嚴苛,尤其是美國。去年香港持續半年的街頭暴亂對國安法的迫切要求,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歐盟對英美提出譴責中國,就持觀望態度,大部分國家認為這是中國的內政,不應該幹預。
詹森炒作給港人發護照,在全球或香港都未能引起太多反響。對於有人擔心大規模人才和資金流失,這個風險雖然存在,但80年代的歷史證明,只要香港經濟能恢復成長,社會秩序恢復穩定,流失是可控的,回流是大概率事件。
如今的情況也有異於80、90年代,當時香港人才和資金對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舉足輕重,而今天物轉星移,中國對香港可能發生的任何變化都可以承受。
國安法在香港落地已無懸念。立法首要考量是讓國安法起到 「定海神針」 的作用,防止類似去年暴亂重演。
回顧去年,特區政府置《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所賦予的絕對權力不用;律政處在暴亂中檢控遲緩,逮捕8600人中不足兩成被起訴;法庭的保釋條件和量刑之寬鬆也飽受社會詬病;執法鬆散令法律的阻嚇力形同虛設……
要改變這一情況,就要改變「立法嚴、執法松」的現狀。特區司法系統在司法獨立之名下「不作為」的現象必須糾正。假如改變思維,採取「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原則,不但更能為香港市民和國際輿論所接受,也能更好落實這次人大決定中,關於健全執行機制的精神。
新加坡國際政治及發展經濟學者,長期觀察各國的經濟發展和國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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