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電視上經常看到律師用盡渾身解數幫辯護人洗脫罪名的經典片段,動不動一箱子錢擺在面前,那時候真的也有個夢想當律師,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憑藉巧口如簧替自己人洗脫罪名,拿了錢,替人消了災,名利雙收。
普及一下,其實形成這種偏見,不僅是大眾對於律師這個行業不甚了解,還有很多香港影視作品的「鋪墊」,港臺電影裡的律師,基本都把一個為了錢,顛倒黑白的律師形象,演繹得活靈活現。也正是因為港臺影視的誤導,很容易給大家留下對律師的偏見。
其實我們普通大眾對律師的真實生活情況又不甚了解,很多人一輩子都沒見過律師。
所以當我們提到律師,都覺得他們是港劇這樣的形象,「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為了錢黑了良心。
其實在真實的法庭中,是與這種港風影視作品相去甚遠的。
且不說辯護理由,僅僅在法庭上站起來走動,煽動和擾亂庭審秩序,法官直接會用庭審指揮權,讓該律師歇息幾天。
而我們看的影視劇裡,那些律師說的振振有詞時,不但在法庭閒庭信步而且有意無意去挑釁對方律師,從而得以激怒對方。
舉個例子,世紀大盜張子強,為了續命,為了洗脫罪名,聘請57名律師為其辯護,結果呢?仍然判處死刑!!!!
不是說在現實中律師就「沒用」。
而是說律師只能守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把不是他的罪,從指控中摘除出去。不能因為大家覺得一個人是「壞人」,就把他沒做過的事情強加在其身上。
因為這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舉個例子似乎更容易理解。
就像有一天因為肚子餓,你偷了一個女孩的錢包。
女孩帶著凌亂的衣服報警,指控你盜竊,還猥褻了她。
大家都覺得你是壞人,不允許律師們為你辯護。
可是他們忘記了,你只應該承擔盜竊的責任,而不應該承擔猥褻的責任。
因為你根本沒有做過這件事!
不能因為大眾覺得你是壞人,就讓你承擔不屬於你的責任。
因為如果這種風氣發展下去,是否別人覺得你是「壞人」,就可以把所有罪都強加你頭上?
這就不是法律了,如果單憑一張嘴甚至幾百張罪說你有罪,就可以導致你百口莫辯。這不是法治社會了,而成了人治。
因為律師維護的是合法權益,所以對於剛才這個例子,律師要做的就是對猥褻部分,進行辯護,表示犯罪嫌疑人並未進行猥褻。
對於確實是犯罪嫌疑人做的罪行,比如這個例子中的盜竊,如果證據確鑿,律師反而一般都會主動建議嫌疑人認罪認罰。
當然,如果證據不足,那律師也就有權力辯解說可能犯罪的不是這個人,律師會守護他辯護人的合法權益,即便所有人都覺得他是壞人。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所有人覺得一個人有罪,就不去幫他辯護了,畢竟,證據不足的冤案,一旦判決,就會被關進監獄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如果是冤假錯案,對當事人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嚴重後果。
人的一生只有一次,這誰頂得住?
其實律師並沒有通天之能,更不能顛倒黑白。
這個案子其實除了被情緒化大眾無限放大之外,真的沒啥區別。
中興高管鮑毓明只是嫌疑人,具體啥情況誰TM的知道?
反正網上說話基本也不用負任何責任,情緒化大眾被廉價的道德感驅使著,一個個倆眼瞪著說啥的都有,別說一個個說的都跟真的似的。
反倒是我,第一沒看過卷宗,第二也沒有見證事情的經過。
即便我是個律師,也和吃瓜群眾並無二致。
說多了都是瞎猜。
首先,就目前我們掌握的事實和證據來說,我們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地證明鮑毓明犯有強姦罪行,當然你可以說這種可能性很大。
但是即使可能性很大,我們也不能據此就判定他必然有罪。
「有罪推定」是一種有害的思想,因為它反應了一種單方面強調懲罰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的傾向。
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都不比鮑更高尚,「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這樣的幾個短語就可以總結無數殘忍、暴虐、沒有人性的惡行,但這些嫌疑人無一例外都是有律師辯護的。
說到最後還是一個道理:律師沒辦法顛倒黑白。律師只能摘除不屬於嫌疑人的罪行,讓他受到的判決合理與公正。
說得更高尚一點,律師的存在是維護法治和正義的。有律師,判決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所以你以為刑辯律師們在「顛倒黑白」,其實律師只是在拉回嫌疑人合法的部分。該是他的罪,仍然會由其承擔。
我覺得如果我擔任鮑毓明的辯護律師,並不是一件恥辱的事情,更不應該譴責,正是控辯雙方來回拉扯,還原事情的真相,法官才能合理定案。
這才是合理與正義的法治。
至於那些香港影視作品裡的律師們,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