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規模指標的考核權重
信託行業的制度體系正在逐步建設完善中。
12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信託部主任賴秀福在接受媒體專訪時指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協調推動《信託法》修訂和《信託公司條例》制定工作,築牢行業法律制度基礎。
並且,針對信託行業特點,構建信託專業監管制度體系,結合信託行業特色和未來轉型發展方向,制定出臺信託公司資金信託業務和資本管理制度,修訂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制度,優化信託公司分類監管體系,提高監管工作質效。
值得關注的是,賴秀福提到的這些監管細則中,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制度頗有些與眾不同,它歷來不對外公開。
「神秘」的監管評級
2019年,曾有人在銀保監會官網留言問:最新的信託公司評級辦法以及評級結果從何處查詢?
銀保監會方面回復稱,《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是主要供監管部門用以對信託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判,並依評判結果進一步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規章制度,目前尚未對社會公開發布。
根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不對外公布。
這並非是監管首次提出修訂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制度。
據查詢,2014年4月8日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中便有提到修改監管評級制度。
其中在建立分類經營機制中提出,要抓緊《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銀監發〔2008〕69號)修訂工作,適當調整評級指標,綜合考察公司治理、內控機制、風控水平、團隊建設、資產管理能力和軟硬體支撐等要素,按「減分制」開展評級。將評級結果與業務範圍相掛鈎,逐步推進實施「有限牌照」管理。
2014年那時已經對2010年版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並下發到了各信託公司。2015年、2016年重新對修改稿做了框架性、頗具新意的調整。
2016年,《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還被納入到了銀保監會立法工作計劃中。
此後數易其稿,最終升《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成《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直到2017年初,《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才陸續下發至各家信託公司。
彼時,有研究員分析稱,《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具有信託業劃時代的變革力度」,監管主線從業務導向轉為風險監管,風險監管以信託公司抵抗脆弱性(抗壓能力)作為評價基礎,抗壓能力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為主體,其中強化風險資本約束機制,對於滿足風險評價和競爭優勢的企業給予規模提升,業務拓寬的發展機會。
監管評級如何操作?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業內人士處拿到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評分操作表》顯示,監管評級滿分為100分,定量和定性評價要素各佔50%的權重。每項定量指標和定性要素經權重調整後所佔分值與《信託公司監管評級簡表》一一對應。監管人員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按照限制性條款對評級級別進行調整,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定量指標包含監管評級定量和行業評級。其中,監管評級定量佔滿分的10%,含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兩大類;行業評級指標佔滿分的40%,由中國信託業協會統一計算匯總,含資本要求、資產質量、風險治理、盈利能力、外部評價。
定性指標佔滿分的50%,包含資本要求、資產質量、風險治理、盈利能力、跨業紀律、從屬關係、投資者關係、外部評價八大類,八大類下面還細分了多項具體要求。
監管評級定性因素大多數採用扣分制,個別評價要素設置有加分項。比如,評價期內新成立的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50%(含)以上為直銷、公司股東在評價期內進行增資、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等均可加分。
監管評級最終將信託公司分為創新類(A+、A-),發展類(B+、B-)和成長類(C+、C-)三大類六個級別。
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A+,85分(含)至90分為A-;80分(含)至85分為B+,70分(含)至80分為B-;60分(含)至70分為C+,60分以下為C-。
最重要的是,評級結果與信託公司獲批開展的業務掛鈎。
據證券時報此前報導,監管評級為成長類的信託公司,業務範圍僅限於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業務,以及擔任公益(慈善)信託受託人,開展公益(慈善)信託活動。
發展類信託公司,在成長類信託公司從事各項業務基礎上,還可以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受託境外理財、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等創新業務;也可以申請設立專業子公司。
創新類信託公司,可以從事發展類信託公司各項業務外,亦可優先試點經原銀監會認可或批准的其他創新業務。
壓縮規模指標的考核權重
2019年6月,賴秀福在接受上海證券報的專訪時便提出,此前的監管評級中,規模指標的考核權重較大,導致很多信託機構一味地做大規模,信託業受託資產規模從前幾年的10萬億一路猛增至最高峰時的近26萬億。而做大規模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做大通道,但是做大通道對於支持實體經濟並沒有多大好處,對信託機構塑造自身實力、提高抗風險能力、人才培養、經營理念也無裨益。
據此,賴秀福稱,計劃系統地修改評級指標,壓縮規模指標的考核權重,屆時評級結果將會和2018年有所不同。監管層對於不同評級的信託機構有明確激勵約束,通過這樣的操作,讓監管政策更加具備引領性、導向性,最終提升信託業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
自此以後,信託公司開始收到《2019年銀保監會監管評級評分的操作指引》,將評分操作表裡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中評價因素的權重做了調整。
定量指標中,將資產質量指標的總分從56調整到了76,其中固有資產和信託資產質量分別提升10分;盈利能力指標的總分由44分調至24分。
定性指標中,資本要求和盈利能力的權重分下調,風險治理項上調了10分,跨業紀律和從屬關係項的權重分些許上調。
2020年11月份,監管在浙江召集各地9家信託公司開會時再次表示,信託業每年的監管評級標準要更新,舊的標準裡規模的分值過高。
關於《信託法》的修訂,2020年11月17日,銀保監會信託部在給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講席教授金李提出的關於大力發展養老信託的提案回復函中提到,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支持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推動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進一步完善信託財產轉移、信託登記、信託稅收等方面的相關規定,為養老信託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而在制定出臺信託公司資金信託業務和資本管理制度這塊,賴秀福在前不久召開的2020年信託業年會上有提及。
據大河報財立方報導, 賴秀福在會上透露,此前已徵求意見的《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銀保監會層面已經批完,後續人民銀行上會後會聯合印發,時間應該會很快;《信託公司資本管理辦法》領導層已籤署,等待上會就發布徵求意見。
大河報財立方報導稱,修訂後的資本辦法調高了資金信託的風險係數,降低了服務信託、公益信託的風險係數,旨在從內生機制上約束信託公司開展監管套利及影子銀行業務,防範信託公司業務規模無序擴張。
(作者:朱英子 編輯:馬春園)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