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公司迎監管大考!評級辦法正式出爐,這類公司將被接管或...

2021-01-19 券商中國

消費金融公司迎來首次監管評級,不同等級公司將面臨不同監管措施。「此次評級無疑是消費金融公司2021年最重要的一次考試。」一位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如是說。

1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公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五個方面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評級。據了解,該《辦法》於印發之日(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消費金融公司已經開展相關工作。

《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分為五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監管將針對性地採取不同監管措施,並規定對監管評級達到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應責令其實行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券商中國記者統計,截至目前,共有24家消費金融公司滿足參與監管評級條件。「首次評級應該會於今年4月底完成,這無疑是消費金融公司2021年最重要的一次考試。」一家符合評級條件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是否擁有較強的自主風控和科技能力是評分拉開差距的關鍵,此外,在消費者保護、教育、體驗等方面的建設與投入,也應引起各家公司的重視。

未雨綢繆,設置退出路徑

《辦法》設定了5項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權重佔比分別為28%、12%、35%、15%、10%。根據具體評級得分,監管部門將消費金融公司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越高。

銀保監會公告稱,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從通知的合規、風控、服務、資本、科技等五大指標來看,是否擁有較強的自主風控和科技能力應當是評分拉開差距的關鍵。」前述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在消費者保護、教育、體驗等方面的建設與投入,也應當引起各家公司的足夠重視。

根據《辦法》,監管部門將對不同監管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採取不同措施,具體如下:

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其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監管部門對3B級公司可依法對其業務活動採取一定限制措施,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其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其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併、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消費金融行業研究人士蘇筱芮指出,根據規定,5級公司可能面臨退出,這與監管部門推動高風險金融機構出清的監管理念一脈相承,完善了消費金融公司的退出路徑,同時在消費金融行業規模日漸增長的背景下,也是一項未雨綢繆的規定,起到震懾作用。

《辦法》還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布;消費金融公司也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開閘」之際,正需監管規範

2020年被業內稱為消費金融牌照的「開閘」之年,年內共有5家消費金融公司獲批籌建,其中,備受關注的螞蟻金服也在這一年斬獲消費金融牌照,擬與寧德時代、南陽商業銀行、中國華融等共同發起設立重慶螞蟻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根據《辦法》規定,該辦法適用於在境內成立時間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消費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記者了解到,業內預計首次評級將於今年完成,評價期間為2020年。據此,券商中國記者統計,目前已有27家消費金融公司開業,其中展業超過一年、滿足參與評級條件的有24家,平安消費金融公司、北京陽光消費金融公司、小米消費金融公司等3家公司成立時間尚短,不參與本年度評級。

蘇筱芮指出,這意味著消費金融公司的合規工作將變得常態化,但也為新設公司的發展留下了餘地,新成立的消費金融公司可擁有一定的緩衝期。

「從行業發展的視角看,經過兩年的治理整頓,消費金融公司正取代網絡小貸公司成為產業資本布局消費金融行業的平臺。」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表示,此時正值新的消費金融公司陸續開閘之際,推出監管評級體系,有望削弱行業「利潤至上」的經營導向,中和「唯規模論」、「唯盈利論」導向下引發的種種問題,對於引導行業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他舉例道,在粗放經營時代,公司治理問題一直是消費金融行業的「軟肋」,評級體系賦予這一指標的權重高達28%,能很好地推動行業持續改進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此外,薛洪言表示,按照統一的規則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評級,也有助於推動行業監管的規範化、透明化,提高不同區域監管規則的可比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基於區域的監管套利問題。《辦法》規定,監管評級將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審定所轄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並於每年4月10日前將監管評級報告報送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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