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屆(2017年)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研討會於7月26-27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舉行,本屆研討會以「城市更新、美麗鄉村建設與土地利用創新」為主題,旨在圍繞海峽兩岸新形勢下城市更新發展、美麗鄉村建設中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熱點難點問題,展示學術成果,開展學術研討,為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助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言獻策。中國土地學會訂閱號將連續刊登部分經作者授權發表的報告論文,以饗大家!
都市更新權利關係人信任、互惠、合作之研究
邊泰明
臺灣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一、前言
二十一世紀是城市競爭的時代,在全球化與在地化的發展拉鋸下,都市相較於國家更能適時回應快速流動的全球變化。如何維持城市競爭力並持續增長、同時保有地方特色,已是各城市皆面臨的挑戰。隨著經濟及社會發展過程的推進,城市發展日漸成熟,亦終至老化頹敗,都市再生是臺灣各城市改善城市體質與提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策略。都市更新為都市再生的作法之一,然而在都市更新過程中,參與者在有限理性、不確定性、機會主義、少數交易、資訊不對稱和氣氛的前提下,使都市更新參與意願的整合產生了許多不同型態的交易成本。在都市更新事業具有更新範圍內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之權利關聯性與不可排他性等特性下,便形成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集體行動困境。
早期都市更新由公部門主導,1990年代起公私合夥的模式漸趨普遍,私部門逐漸扮演都市更新中關鍵角色。目前鑲嵌於都市更新合作過程中之角色包括實施者、土地權利人及政府部門,其中,實施者對都市更新過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產生之影響亦不同於以往。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合作是成就都市更新必要條件,然實施者於合作過程之作為及其自身條件影響著其與土地權利人間之信任及互惠關係,並成為都市更新成功與否之關鍵因素。鑒於實施者為都市更新過程中,扮演都市規劃發展者、合作者、爭取被信任者等重要角色,本文從都市更新權利關係人的觀點,探討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的彼此之間信賴、互惠和對合作的認知,說明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
理性選擇是集體行動理論的基礎假設,為探討集體行動成功與否之重要理論。有學者將行動者視為獨立、自私的個體,假設個體之思考和行為都是理性的,唯一試圖獲得的經濟好處就是物質補償的最大化。理性行為理論認為個體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由行為意向合理地推斷,而個體的行為意向又是由對行為的態度和主觀準則決定的,並以「個體之思考和行為皆係目標理性,唯一試圖獲得的經濟好處就是物質性補償的最大化」之自利主義為假設前提。然個人行為選擇同時受社會資本、制度等要素影響,所以第二代理性行為理論納入許多社會要素,探討集體間之信任、互惠及行動成功間聯繫,做為第二代理性行為模式之因果架構;而信任層次則以信任態度、信任決定及信任行為三層次說明單向信任至雙向互惠導致合作之關係。
本文嘗試以理性行為理論為基礎,藉由掌握發展理性行為理論之核心價值,探討理性行為理論由自利假設納入社會資本概念後,對社會困境之突破,進而尋求突破都市更新集體行動困境之途徑。即以信任與互惠理論,分析都市更新實施者自身條件;其與土地權利人間之合作、互惠關係,以及如何相互影響,進而促成都市更新成功,突破集體行動之困境,嘗試建構土地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合作策略之關鍵因素構面,輔以結構方程模式(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SEM)為實證研究方法,測試相互間之因果關係及影響程度。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一)集體行動演化與社會資本
集體行動理論關注於成員短期的自我考量下的抉擇以及大多數群體長久的共同利益之間,是否具有其他不同的行動課題;簡言之,即是個體克服自私的誘因,以達成集體相互利益結果的問題。面對集體行動邏輯下的困境,其對群體中成員之基本假定,逐漸受到生活實踐與理論推論不同的結果與挑戰,也使得集體行動理論的內涵必須進一步進行調整。進一步將個體同質與自利的基本假定調整為多型態並存的的模式,並將值得信任感(trustworthiness)、網絡(networks)及制度(institutions)等社會資本內涵納入集體行動概念,成為第二代集體行動理論之發展架構。
集體行動需要個體或群體間存在社會網絡及資訊流動,合作決策才得以進行,而這樣的網絡交流經常是社會資本理論中所討論的重點,也解釋了個體如何利用與其他行動者的社會關係獲取集體利益。居民彼此互動產生了認知與情感模式,使得彼此在集體行動中有了連結,這樣的互動網絡中,參與行動與否的決策並非獨立事件,行動者將參考他人的行為意圖,進而產生合作行為的可能,居民會因朋友、鄰居或是過去參與經驗等決定是否參與集體行動;地方政治行動相關研究則指出社區行動者大多住在相同地區,並且偏好與相似行動者合作。相關文獻指出,在面對以社區為基礎的合作資源管理(community-based collaborative resource management)時,成員間的承諾、持續性、理解、同情、尊重等,以及合作關係透明度、可預測性與可靠性等值得信賴認知都是建立社會資本重要的機制,同時也依賴成員間高品質的溝通與互動,與第二代集體行動概念不謀而合。
1.值得信賴感
信任有時並不能完整地解釋某些鑲嵌於網絡及制度所創造出社會互動的動機,信任對象(trustees)所具備的值得信任感往往來自於信任者(trustor)本身的自我特質。值得信任感是集體行動中個人特質的表現,或可稱為習慣或價值觀,一個社會的文化即是個體所表顯出社會層面的習慣或價值觀所聚集而來的。一般信任(general trust)根基於他人值得信任感的預期。除非把值得信任感視為合作行為的一種偏好,否則一般信任將會顯得有些無意義。信任的關鍵層面即是對於他人內在動機的信賴,也就是所謂的值得信賴感。
一般認為值得信賴感是個體決定是否採取信任立場的重要因素之一,信賴的認知主要含意是指交易夥伴的可信賴程度,期望交易夥伴的承諾與行為是可依賴、值得信賴的。由於信任的特質涉及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性及受傷害的可能性,而信任主體有失去某些價值或利益的可能,因而會依意識型態、過去累積事實、資訊、經驗、知識等主客觀訊息,對信任對象進行評估,作為或判斷對方是否值得信賴的根據。信任者對於信任對象的知覺主要是透過對他人行為的觀察或感覺,進而對此行為進行推論、歸因或解釋,並形成他人具有值得信賴感的知覺,是信任者對於信任對象的行為和意圖的正向期望。徝得信賴的正向期望為信任意圖前的一個重要的信任構念,以下綜整各學者看法,將值得信賴的正向期望歸納為善意、能力及正直等特質。
2.社會網絡互動
為了提供個體行動上的便利,個體會信任既有的社會關係,以形成一個資訊網絡去收集資訊;同時,為了解決共同問題,社會資本為促進集體行動的網絡和規範,本身具有社會性,其結果則是集體行動。個體間能夠信任是因為社會規範與網絡將個人的行為鑲嵌其中,社會資本並非集體行動本身,而是透過存在於社會網絡內的互惠、信任、規範和懲罰的促進和監控作用,使集體行動的困境獲得解決。故社會資本基本的形式之一為公民參與網絡,社區密集的網絡為促成不同型態資本之間轉化的動力,可讓居民為了相互的利益而互助合作,也能降低交易成本。
社會網絡又分為兩種形式;水平網絡,連結相同層級與權利的主體;以及垂直網絡,連結不均衡階層關係中的不同主體。公民參與網絡是綿密的水平社會互動,對於整體社會效益面影響較為有利。雖然垂直網絡在某些部份對於解決集體行動問題也有貢獻,但當行動主體不平等時,向上的認可就極為困難。類似家庭及親屬關係的垂直性網絡雖然綿密但之間的聯繫太強烈,互惠規範在其中的擴散經常失效,故有學者同意在互相重疊的弱連結(weak tie)網絡中,較能維持社會穩定以及促進集體行動。
3.制度及社會規範
制度為集體行動中的具體處方,用以規範並授權破壞規範的制裁。制度是由人們所制定的一套遊戲規則,而規則或規範,是人類建立秩序的成就,且增加社會產出的可預測性。規則可增進多數個體的福利,或是當集體決策程序被良好組織的次團體所控制時,可使該團體較其他團體受益更多,所謂的規範即替特定社會系統中的個體行動提供了便利。行動者基於其個體偏好而在社會網絡中,與其他行動者互動而產生集體行動;而集體行動的結果通常以一種正式的協議或正式制度建立而出現,而此制度與協議即內含行動者個別偏好和集體協商下產物,制度可視為一種獨立變項,影響個人有關利益與認同的行動認知。
(二)互惠理論
互惠指個體使用互惠策略的可能性,以及其於社會經驗中習得的規範。有學者特別強調互惠規範之重要性。過去研究對互惠策略進行很多研究,並多具以牙還牙策略(Tit-for-tat, TFT)傾向。互惠關係為助人助己對等關係之交換行為,於一關係鏈中相互給予回饋,並且得到滿足,具有與互動夥伴在交易目標上不可分離之特性,當他人對自己好時,自己較願意犧牲以提升對方利益,為一行為準則,亦可視為一種義務,以「具體指出不好的行動要被懲罰,而好的行動會被獎賞」做為策略,藉此互動模式促使個體願意為集體奉獻並追求公眾利益。歸納影響互惠之三大要素如下:
1.反覆互動
當行動者間產生重複互動過程中如發現獲得期望成果,於下次之互動過程中,行動者將可能會放棄短暫立即之獲利,改追求長期且更具報酬性之合作關係,其行為即由自利主義提升至互惠行為。於各種反覆互動形式中,又以面對面溝通為最有效方式,因個體判斷彼此的可信度通常透過觀察面部表情和對方言語為之,當個人成功預測他人在面對面溝通後如何互惠,將促使其採取互惠、信任及合作。
2.規範
規範係明確規定義務關係及違約懲罰內容,其為促進合作及利他之基礎,是由雙方設計的遊戲規則中,具體指出何種行為需要、何種行為被禁止或被允許,且當不遵守時,擁有相當之處罰權力,此為規範所具備之強制性質,並藉由其確保雙方未來行為,降低不確定性,進而促進雙方互惠關係。
規範能否促進集體行動必須以三項要素為前題,始得對集體行動之達成發揮最大效用。第一,規範必須具有懲罰規定,以刺激參與者符合規則,並對欺騙者或採取搭便車行為者以適當懲罰機制與之對抗,以確保合作夥伴之行為;其二,必須內化於行動者心中。制度規範必須以個體將規則視為增加互動關係之適當機制為前題,始能產生效果;其三,因規則解釋和調整可能產生衝突,如果缺乏有用之衝突解決機制,將使已建立之社會資本極可能先被破壞,因此必須不斷修改且包含衝突解決機制,始得發揮較大效用。
3.遲延
行動者對於是否採取互惠行為若猶豫不決,可能造成互惠之遲延。有學者主張遲延對合作的預期性和效率性降低,進而減弱了互惠性的效力,遲延時間越長,互惠性的影響力越弱。當合作的提議立即被回饋時,因產生「他人不是自私或剝削的,且可能激起信任和善意感覺」之印象,使得合作程度較互惠遲延時來得高。有學者亦就信任和互惠如何相互運作加以探討,主張承諾之重要性,認為每個人對自己承諾之兌現將有利於雙方之互惠關係,而使互惠成為有利策略。
(三)都市更新中社會資本與信任互惠的連結
鑲嵌於都市發展歷程,都市更新為針對機能衰退、環境窳陋地區進行長期且連續的改造過程,是政府避免都市走向衰敗的必要政策工具,其所帶來之公共利益為公共財,亦存在著集體行動之困境。社會資本是經由成員合作過程中被創造與維護,這也是集體行動能夠建立社會資本的根本原因,集體行動需要個體或群體間存在社會資本網絡及資訊流動,合作決策才得以進行,透過緊密的網絡互動,產生信賴、互惠,進而促進合作之結果,是社會資本克服集體行動問題之積極意義。
將集體行動納入社會資本之信任、促進互惠並導致合作因果關係,應用於都市更新之合作過程,土地關係人與實施者的委託關係需於土地權利人在其誠信確定能得到回報時,才願意合作。由此可知合作之前提,含括信任及互惠之意涵,若土地權利人起初對實施者之信任程度高,並透過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不斷接觸、溝通,有助於促成互惠互信之結構關係,締結良好互惠關係,合作程度亦隨之提升。
本研究從信任、互惠及集體行動理論切入,一方面從土地所有權人角度探討都市更新參與意願問題,試圖釐清都市更新整合的集體行動困境中的因果關係,將第二代集體行動理論概念中引入的社會資本理論與信任理論結合,研究概念架構如圖一。
圖一 研究概念架構圖
另方面將理性行為概念運用於都市更新合作過程,其中,信任係土地權利人對實施者之最初單向信任。以實施者之態度及做為與名譽、能力、正直及善意四項要素之符合情形,做為土地權利人最初對於實施者之信任評估依據,程度越高時,土地權利人對實施者越信任;互惠屬雙向關係,以實施者對土地權利人之單向信任之採納與反饋情形加以評斷,並且隨著實施者對土地權利人之反饋,土地權利人對實施者之信任亦同時增強。本文以實施者對於反覆互動、過去經驗、規範及遲延四項要素之態度與作為,做為實施者之反饋程度及其與土地權利人互惠關係評斷依據。認為四項要素符合程度越高,實施者採納土地權利人對其之信任程度越高。由單向信任導向雙向之互惠,最後促進雙向互信互惠之合作關係,研究架構如圖二所示。
圖二 研究架構圖
三、研究假設
從土地所有權人角度,本研究各項假設由集體行動理論之演化,與信任理論相關文獻回顧後擬定假設概念,綜整為本研究基本假說架構,如下圖三。假說如下:
H1:居民都市更新認知程度越高,對都市更新的整體信任程度越高
H2:居民都市更新認知程度越高,對於實施者合作關係間值得信賴感越高
H3:居民認為與實施者合作關係越值得信賴,對都市更新的整體信任程度越高
H4:居民社會互動網絡關係越活絡,對都市更新的整體信任程度越高
H5:居民社會互動網絡關係越活絡,對於都市更新認知程度越高
H6:居民對於都市更新的整體信任程度越高,參與都市更新整合意願就越高
圖三 土地所有權人模型基本假設示意圖
從實施者角度,本文藉由理性行為模型與信任層次模型之相關文獻回顧後,綜整其概念並運用於都市更新過程,提出新的結構概念如圖四。假說如下:
H1:實施者被信任程度越高,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之互惠關係越良好。
H2: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之互惠關係越良好,都市更新之合作程度越高。
圖四 實施者模型基本假設示意圖
四、結構模式結果與假設驗證
本研究經過SEM測試,二個模型內在結構及外在結構之適配度均達理想參考值,配適度良好,可確認二個模型之可信度,以下進一步探討模型驗證結果。本研究模型以最大概似法(Maximum Likelihood)進行路徑參數估計,觀察各潛在變項間影響關係,並以t值檢定實證結果與研究假設。各潛在變項間路徑參數估計值與檢定結果如表一所示,以α=0.05為顯著水準。
表一 土地所有權人模型結構方程式標準化估計與路徑檢定
由表一可知各假設路徑經過結構方程模型驗證結果t值均達顯著,參數正負也與假設關係之方向相符。路徑分析結果如圖五。而在結構模式方面,實證結果中顯示更新認知、社會網絡以及實施者信賴三者將正向影響居民對都市更新之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更新意願。亦即居民更新認知程度越高、社會網絡互動越頻繁、對於與實施者之合作關係給予越高的值得信賴感,則其對於都市更新整體信任程度就越高,進而提昇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
圖五 土地所有權人模型標準化模式路徑分析結果圖
表二之模式整體因果路徑效果可得知,在「更新認知」方面,對「都更整體信任程度」的間接影響效果較直接影響效果好,推論可能有中介效果的存在。
表二 土地所有權人模型路徑間之直接與間接影響效果
實施者信賴的中介效果如圖六所示,更新認知對於信任程度總效果為0.37,其中相較於直接效果值0.10而言,透過值得信賴變數之間接影響效果值0.27較佳,顯示「值得信賴」在「更新認知」與「都更整體信任程度」間具有部份中介之效果。而透過信任之連結,「更新認知」對於「參與更新意願」之間接效果為0.26,顯示居民的更新認知程度將影響信任,間接地對於參與更新意願將有正面之影響。
圖六 實施者信賴中介效果驗證示意圖
從實施者角度,實施者信任互惠合作模型由表三各假說路徑經過結構方程驗證結果,t值均達顯著,參數正負也與假設關係方向相符,模型路徑分析結果如圖七。實證結果顯示信任、互惠將正向影響都市更新合作程度。即實施者提升自我能力、善意、正直及名譽等特質,可促進其與土地權利人合作關係之互惠程度,而其與土地權利人所建立之良好互惠關係,對於合作之合作程度確實有所助益。
表三 實施者模型結構方程式標準化估計與路徑檢定
圖七 實施者模型標準化路徑分析結果圖
實施者透過自身所具備能力、正直、善意及名譽等特質,提升土地權利人對其之信任,促進雙方之互惠關係,進而達到雙方合作之目的,實證結果支持前述各項研究假說,且路徑方向一致。各變數間交互影響關係驗證結果如表四,信任對互惠關係及合作程度之因果關係中,信任、互惠關係依序遞次正向影響了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於都市更新之合作。
表四 實施者模型路徑間各變數直接與間接影響效果
五、結論
都市更新中最關鍵的角色莫過於該更新單元內之所有居民。本研究實證結果顯示更新單元內地主居住時間越長,其社會網絡關係越好,雖然因其在地深厚情感影響了更新意願,但在參與推動更新組織方面有較高意願;建議未來推動都市更新時,應確實掌握居民產權特性,以在地居住時間較久的居民作為都市更新推動種子,善用其社會網絡優勢。本研究實證結果亦發現更新單元內建物做商業用途之地主,在現有利益權衡及未來各項風險評估下,其參與更新意願較低,建議實施者針對此課題在更新推動初期即應積極溝通協調,避免後續更新推動困難。
都市更新事業最大爭議在於不信任、不透明、不確定,其中核心關鍵又在於更新意願整合中地主不信任所造成之更新阻礙及延宕;一般市民對都市更新之認知程度仍顯不足,也致使民眾產生不信任的態度。都市更新地區地主對於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操作手法與內容等認知程度的高低,連帶影響了地主對於未來與實施者合作關係中實施者專業能力與利益風險評估等能力。本研究實證結果顯示,在都市更新相關認知中,又以權利變換估價、容積獎勵與稅賦減免等與地主權益息息相關等項目為最低,對於都市更新的認知不足,導致對於實施者的合作關係抱持著懷疑猜忌,採取不信任態度,將影響其參與更新意願。
更新地區中社會網絡關係越活絡的地主,對於都市更新之信任程度與參與更新意願皆較高。更新地區居民有了共同議題後,從參與活動或資訊交流的過程中產生密切互動,也逐漸形成更新共識。本研究之實證結果也顯示,社會網絡越活絡之地主,其更新認知程度也越高。如同本研究文獻回顧,在互相重疊的弱連結網絡中,較能維持社會穩定以及促進集體行動,由於社會網絡扮演訊息傳遞之重要關鍵因素,當社會網絡間結構凝聚力高,則可使訊息快速在網絡內流通,進一步透過弱聯繫的橋接,在不同社會網絡中也可達到資訊交流、協調行動等效果。
對於未來與實施者間合作關係的值得信賴感,取決於地主對於實施者的專業能力認同、合作風險評估與實施者的正直善意為主要考量,由實證結果顯示,此部份尤其為社會資本三大概念中影響都更整體信任程度最高者,並且具有更新認知與都更整體信任程度間中介效果,即更新認知與都更整體信任程度間,若加入了實施者信賴變數構面,其間接效果反而比直接效果來得好,說明了居民對於更新相關內容的瞭解程度高低對於都更整體信任程度雖有一定影響,但對於與實施者間合作關係,社區居民經過風險評估等心理歷程後給予實施者較高的值得信賴感,則對於都市更新整體信任程度影響將更加強大,進而也大大影響了居民參與更新之意願。
信任與互惠為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合作關係過程中無形資產,依序遞次影響,促進了都市更新合作之成功。本文實證結果顯示實施者被信任程度越高,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之互惠關係越良好,即信任有助於減少不確定性,降低參與風險,且信任於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良好互惠關係之建立,為不可或缺的條件。此外,實施者之作為及認知,如能展現能力、表示善意並正直以待,可正向加強土地權利人對其之信任程度。信任關係的建立對於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任之互惠關係是重要的,信任促使雙方交流更快速更安全,加速推動雙方達成共識,促成都市更新之合作。
都市更新之合作係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對某一事項達成共識,無法僅由實施者吸引土地權利人對其信任而達成。由實證結果顯示,其一,土地權利人與實施者訂定規範明確界定各方之責任義務,避免投機行為,並以具懲罰規定為前提,確保雙方未來行為;其二,實施者可透過反覆溝通進行交流(尤以面對面溝通影響最鉅),土地權利人則藉溝通確認實施者對其期望之反應,因此,成功的溝通交流將提高土地權利人對實施者之期待;再者,實施者對土地權利人承諾,不違反、不更改,將對雙方良好互惠有所助益。綜整實證研究分析結果,經由規範、互動做為促進雙方互惠關係,以提升對方承諾兌現之可預期性,進而願意做出承諾,而達到合作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