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5件
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指導性案例
助力國家治理體系
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1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履行檢察職能,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5件,永康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劉遠鵬(化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入選。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紹,社會治理創新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依託司法辦案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是檢察機關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社會治理涉及經濟、環境、文化等各方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供水安全、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護等,都是社會治理的重要領域。案件的發生,反映了當前社會治理中的短板和弱項。檢察機關在履行「四大檢察」職能過程中,綜合運用法律賦予的提起公訴、不起訴、提起公益訴訟、開展調查核實、發出檢察建議等手段,結合案件辦理,查找社會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會治理制度機制,能夠有效促進社會治理創新,進一步彰顯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大局中的積極作用。
高景峰指出,進入新時代,檢察機關辦案不僅要做到案結事了人和,而且要立足法律監督職能,更好履行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通過辦案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開展社會治理創新,涉及的很多問題和領域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以案釋法,發揮案例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特殊作用。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選取的長江經濟帶保護、套路貸虛假訴訟、未成年人保護等案例,都是各界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選取這些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是檢察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要求,結合辦案開展普法的具體舉措,必將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助力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高景峰表示,下一步,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發揚「工匠精神」,提升檢察辦案質量,堅持問題導向,聚力解決突出問題,依法規範履職,提升工作質效,強化協作配合,增強社會治理合力,以促進國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服務推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目標。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級人民檢察院:
經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決定,現將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85—89號)作為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日
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
「偽劣產品」(不起訴)案
(檢例第85號)
【關鍵詞】
民營企業 創新產品 強制標準 聽證 不起訴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應當注意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對涉及創新的爭議案件,可以通過聽證方式開展審查。對專業性問題,應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促進完善相關行業領域標準。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劉遠鵬(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動邁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26日,劉遠鵬以每臺1200元的價格將其公司生產的「T600D」型電動跑步機對外出售,銷售金額合計5萬餘元。浙江省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產品質量抽查,委託浙江省家具與五金研究所對所抽樣品的18個項目進行檢驗,發現該跑步機「外部結構」「腳踏平臺」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被鑑定為不合格產品。2017年11月至12月,劉遠鵬將研發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以跑步機的名義對外出售,銷售金額共計701.4萬元。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託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該產品未根據「跑步機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加裝「緊急停止開關」,且「安全扶手」「腳踏平臺」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被鑑定為不合格產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以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發後,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時了解到涉案企業系當地納稅優勝企業,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該公司歷經三年的研發成果,擁有十餘項專利。在案件基本事實查清,主要證據已固定的情況下,考慮到劉遠鵬系企業負責人和核心技術人員,為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檢察機關建議對劉遠鵬變更強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決定對劉遠鵬改為取保候審。
2018年11月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創新產品還是不合格產品?能否按照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標準認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經赴該企業實地調查核實,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運行速度與傳統跑步機有明顯區別。通過電話回訪,了解到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質量投訴為零,且普遍反映該產品使用便捷,未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檢察機關經進一步審查,鑑定報告中認定「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為不合格產品的主要依據,是該產品沒有根據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標準,加裝緊急停止裝置、安全扶手、腳踏平臺等特殊安全配置。經進一步核實,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最高限速僅8公裡/小時,遠低於傳統跑步機20公裡/小時的速度,加裝該公司自主研發的紅外感應智能控速、啟停系統後,實際使用安全可靠,並無加裝前述特殊安全配置的必要。檢察機關又進一步諮詢了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士,業內認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一種新型健身器材,對其適用傳統跑步機標準認定是否安全不盡合理。綜合全案證據,永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可能是一種區別於傳統跑步機的創新產品,鑑定報告依據傳統跑步機質量標準認定其為偽劣產品,合理性存疑。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聽證,邀請偵查人員、辯護律師、人大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和跑步機協會代表共20餘人參加聽證。經評議,與會聽證員一致認為,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企業創新產品,從消費者使用體驗和技術參數分析,使用該產品不存在現實隱患,在國家標準出臺前,不宜以跑步機的強制標準為依據認定其為不合格產品。
結合聽證意見,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劉遠鵬生產、銷售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在運行速度、結構設計等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跑步機有明顯區別,是一種創新產品。對其質量不宜以傳統跑步機的標準予以認定,因其性能指標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國家標準,不屬於偽劣產品,劉遠鵬生產、銷售該創新產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綜合全案事實,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遠鵬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案辦理後,經與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研究,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層報國家有關部委請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的標準適用問題。經層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總局書面答覆:「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因具有運行速度較慢、結構相對簡單、外形小巧等特點,是一種「創新產品」,不適用跑步機的國家標準。總局同時還就「走跑步機」類產品的名稱、宣傳、安全標準等方面,提出了規範性意見。
【指導意義】
(一)對創新產品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判斷,不宜簡單套用現有產品標準認定為「偽劣產品」。刑法規定,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不合格產品」,以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相關質量要求為前提。《產品質量法》要求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同時,產品還應當具備使用性能。根據這些要求,對於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傳統產品,只有符合標準的才能認定為合格產品;對於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創新產品,應當本著既鼓勵創新,又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的原則,多方聽取意見,進行實質性研判。創新產品在使用性能方面與傳統產品存在實質性差別的,不宜簡單化套用傳統產品的標準認定是否「合格」。創新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且具備應有使用性能的,不應當認定為偽劣產品。相關質量檢驗機構作出鑑定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二)改進辦案方式,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有針對性地轉變理念,改進方法,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界限標準,把辦案與保護企業經營結合起來,通過辦案保護企業創新,在辦案過程中,注重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要注重運用聽證方式辦理涉企疑難案件,善於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將法律判斷、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結合起來,力爭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三)立足辦案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相關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完善。辦理涉及企業經營管理和產品技術革新的案件,發現個案反映出的問題帶有普遍性、行業性的,應當及時通過與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並採取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促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和行業標準等,推進相關領域規章制度健全完善,促進提升治理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