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兩棲爬行類物種可以利用?專家試探討農業農村部通知

2021-02-08 神龜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通過後,農業農村部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緊急印發了「農業農村部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20〕3號)。該通知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調整範圍,讓廣大公民生產生活有法可依,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哪些兩棲爬行類物種可以正常利用,哪些不能正常利用,哪些還不確定?本文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決定》等法律法規,對《農漁發〔2020〕3號》文進行探討如下:

根據《農漁發〔2020〕3號》文規定:「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物種和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要按照《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嚴格管理。中華鱉、烏龜等列入上述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該名錄根據《漁業法》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頒布,共包含166個物種,其中涉及到的兩棲爬行類物種包含鱉和烏龜兩種,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鱉和烏龜應進行狹義解釋即僅指中華鱉(Trionyx sinensis)和中華草龜(Chinemys reevesii)兩個物種。目前,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水產新品種共215種,其中包含的兩棲爬行類物種有:牛蛙、美國青蛙、鱷龜、清溪烏鱉、中華鱉「浙新花鱉」、中華鱉「永章黃金鱉」。當然,此處的物種也應進行狹義解釋,即只代表單個物種。因此按照《決定》和《農漁發〔2020〕3號》文規定中華鱉、中華草龜、牛蛙、美國青蛙、鱷龜、清溪烏鱉、中華鱉「浙新花鱉」和中華鱉「永章黃金鱉」按照水生動物管理,不在《決定》禁食範圍內,在《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調整下,可以正常飼養、交易、運輸、食用。根據《農漁發〔2020〕3號》文規定:「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要嚴格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進行管理,對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禁止獵捕、交易、運輸、使用的,必須一律嚴格禁止。」「中華鱉、烏龜等列入上述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該規定指出《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包含的物種應嚴格按照《決定》要求進行管理且要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按照《決定》第二條: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可知,《決定》禁食的對象是「陸生野生動物」,而按照《農漁發〔2020〕3號》文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故不在《決定》禁食範圍之內。依據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並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等條款對野生保護動物的規範和管理規定可知,對於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中包含的物種,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即《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共兩批)中包含的物種可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合理利用。包括的兩棲爬行類有三線閉殼龜(Cuora trifasciata),大鯢(Andrias davidianus),山瑞鱉(Trionyx steindachneri)(第一批);黃喉擬水龜(Mauremys mutica),花龜(Mauremys sinensis),黑頸烏龜(Mauremys nigricans),安南龜(Mauremys annamensis),黃緣閉殼龜(Cuora flavomarginata),黑池龜(Geoclemys hamiltonii),暹羅鱷(Crocodylus siamensis),尼羅鱷(Crocodylus niloticus),灣鱷(Crocodylus porosus)(第二批)。根據《農漁發〔2020〕3號》文規定:「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屬於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物種,要嚴格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進行管理,對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禁止獵捕、交易、運輸、使用的,必須一律嚴格禁止。」。該規定指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按照《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和第二條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三十一條(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第三十二條(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等條款進行規範和管理,即該兩名錄中所包含物種及其製品嚴格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運輸、使用。綜上,中華鱉、中華草龜、牛蛙、美國青蛙、鱷龜、清溪烏鱉、中華鱉「浙新花鱉」和中華鱉「永章黃金鱉」不在禁止利用範圍內,即可以正常飼養、交易、運輸、食用。三線閉殼龜,大鯢,山瑞鱉,黃喉擬水龜,花龜,黑頸烏龜,安南龜,黃緣閉殼龜,黑池龜,暹羅鱷,尼羅鱷,灣鱷可依法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包含物種嚴格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除上述規定的物種外,其餘的養殖兩棲爬行類是否可以正常飼養、交易、運輸、食用尚無明確規定。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在保護和利用的關係上,確立了「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基本立場,但保護和利用並非對立的價值判斷。目前仍有部分物種是否可養尚未明確,故養殖「白名單」亟待公布。但「白名單」的確定,不僅需要確保正當利益儘可能的得到滿足,還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合理訴求。因此,需要主管部門在充分了解物種人工繁育親本來源、技術成熟程度、繁育規模、從業人口等的基礎上,結合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背景,組織專家進行大量社會調查、民主座談、產業調研和科學論證。相信主管部門一定可以合理協調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儘快公布養殖「白名單」。(註:本文僅為個人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定指導意義,歡迎探討指導)


作者單位:河南師範大學水產學院 河南師範大學三農法律問題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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