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吳碧慧/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華爾街英語曾與一學員發生一起合同糾紛,學員因不滿華爾街英語教學質量要求退費未果,雙方鬧上法庭。
學員為提升學習籤訂合同
據悉,2014年8月14日,該學員與華爾街英語籤訂了《華爾街英語課程註冊合同》,合同約定學習期間為2014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註冊課程級別:Flex課程從S1到U1及PRO課程從WPro到WPro,最多共計8級數。須在本合同約定的註冊課程學習時間有效期內完成。課程費用為一次性付款45300元。
後為了提升學習效果,華爾街英語要求該學員升級VIP,於2014年12月16日雙方又籤訂了華爾街英語課程續學合同》。註冊課程學習時間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註冊課程級別:Flex課程從S2到W2,最多共計4級數。課程費用:一次性付款58600元。
學員訴稱華爾街英語「教學問題嚴重」
後該學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華爾街英語的教學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完全不能達到華爾街英語公開宣傳以及對該學員承諾的教學效果,想解除合同,但雙方就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該學員於2015年8月25日上訴法院。
該學員訴稱,華爾街英語的教學問題非常嚴重。首先,華爾街英語的師資嚴重不足,教學老師僅有十餘人,存在經常無法約到課的情形。並且每次教授課都只有三十分鐘左右,大部分時間要求學員用電腦進行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學習,根本不是其承諾的一對一外教母語教學的形式,且沒有發放任何的書面教材。
其次,課程顧問經常更換,並且每個課程顧問的教學方法都不一樣,導致該學員在學習過程中異常的混亂,根本無法建立起系統的學習體系。
再次,華爾街英語不能提供外教老師的教學資質,該學員要求提供,卻百般推脫。
最後,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提供服務的前提下及該學員將調往陽江,她多次與華爾街英語協商解除合同,要求退費,卻遭到拒絕。
該學員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解除雙方籤訂的《華爾街英語課程註冊合同》及《華爾街英語課程續學合同》;
退還她1039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華爾街英語承擔。
華爾街英語該承擔責任嗎?
對此,華爾街英語認為合同是合法有效,公司已依約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該學員所說的違約行為沒有提交任何的證據。且該學員所謂的工作調整不屬實,也並非解除合同的理由,她提出解除合同是因為其學不好屬於個人的原因,並且提出退費的要求已經超過了合理約定的30天期限,綜上所述該學員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據合同解除條件:乙方為個人學員的,若乙方(原告)對學習課程不滿意,有權按以下條件解除合同:a)入門課後7天(包括入門課當天)內提出退學,甲方(被告一)同意乙方退學,但甲方需從乙方繳納的課程費用中扣除乙方500元的管理費用,以支付教學服務及材料損耗費,餘款退還乙方。b)入門課後30天(包括入門課當天)內提出退學,甲方同意乙方退學,但甲方需從乙方繳納的課程費用中扣除乙方4800元的管理費用,以支付教學服務及材料損耗費,餘款退還乙方。c)乙方在以上兩種情況下提出退學,應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申請書應以郵寄送達方式遞交或當面遞交,申請提交日期以甲方收到日為準。甲方將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退還乙方剩餘的費用。d)雙方明確:一旦本合同持續履行時間已超過入門課30天(包括入門課當天)的,除發生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本合同。
但是,法院查明,雙方之間存在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考慮到該學員已不希望繼續學習下去,根據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則,參考《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原告已完成的課程級別,本院對該學員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予以支持,學費酌情退還,本院認為退還學費40000元較為適宜。
(責任編輯:吳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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