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知法犯法,竟稱「港獨」言行難以定罪。
(記者 甘瑜、鄭治祖)雖然不少法律界權威人士指出,煽動「港獨」的言論及行為違法,可能涉及刑責,但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昨日在接受電臺訪問時試圖轉移視線稱,「連」當年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草案也不視鼓吹「港獨」是「違法」,又稱現行條例定義不清晰、「很舊」,倘以現有條例去起訴會受到人權法的「挑戰」。曾參與二十三條審議的現任及前任立法會議員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均指,現行法例有關煽動罪行的涵蓋範圍,其實較二十三條還要闊,即「有意圖」而非必要有實際行動才構成違法,戴耀廷此說是意圖混淆視聽,他們又強調鼓吹「港獨」違法,反對派不應以「人權論」作為掩飾。
反對派為替鼓吹「港獨」者開脫,不斷聲言只有「行動」才符合現行法例中「煽動罪」的動議。戴耀廷昨日在接受香港電臺節目訪問時則稱,目前社會上煽動「港獨」的言行「仍然是香港法律容許的範圍」,又稱《刑事罪行條例》的第九條和第十條,雖然針對的是「叛逆行為」,但「叛逆」是「很不清晰的字眼」,又謂有關條例「很舊」,以「現時的法律標準」,尤其是有保障結社自由的人權法下,「擔心」如果以這兩條條例去起訴,會被人權法「挑戰」,最終令條例「俾人打冧埋」。
當年,反對派為反對二十三條立法,不得不通過承認現行法例有關的規定比二十三條更嚴謹,從而認為「無必要立二十三條來規管」,戴耀廷昨日卻「打變幻球」,稱當年二十三條有就叛逆行為作全面、重新的草擬,而以二十三條的標準去看,鼓吹「港獨」等行為都「不會違反法律」。
葉國謙:港現行法例較廿三條嚴謹當年擔任二十三條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表示,二十三條的確認為只談論「港獨」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有實際行動,危害到國家完整及安全,就可能違反法例。不過,二十三條立法最終在反對派的反對下擱置,而因此繼續沿用的現行法例,其實較二十三條更為嚴謹,就是要禁止煽動暴力或促使地區獨立的法例。
葉太:挑起仇恨影響他人即違法 當年負責主理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時任保安局局長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出,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已有「煽動意圖」的罪名,列明凡是有行動煽動他人犯罪,挑起對政府的仇恨或不同社群的仇恨,且有具體行動計劃、影響他人,就已屬違反法例,可以被檢控。至於能否入罪,就要看事實的全部,才能作出決定。
曾參與審議二十三條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譚耀宗指出,特區政府當年制訂二十三條時,曾談及需要有實際行動才算幹犯法例,但所有人都不可任意鼓吹「港獨」思想。目前,香港法例已清楚列明不可煽動暴亂,而香港基本法也列明不可分裂國家。激進「本土派」鼓吹「港獨」,已經構成煽動行為,當然已經違法。
當年任立法會議員的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第十條已提到引起離叛等罪行。1952年,有報章就曾因批評港英政府,最終被告入獄,故「港獨」分子目前的激進行為,已經明顯犯法。目前,「激進本土派」提出「港觸」言論,以及透過武力推翻中央政府管治等,完全觸犯了叛國及顛覆國家的相關法例,反對派高舉所謂「人權論」、「言論自由」等作為抗辯的理由,是完全說不過去的。
■陳文敏
針對有人大肆鼓吹、煽動他人以行動「香港建國」,各反對派中人均聲稱根據現行法例「講嚇無罪」,因為香港有「言論自由」,包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早前接受電臺訪問時就如是說。不過,本報記者發現,陳文敏在去年接受「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訪問時,就清楚指出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嚴苛」,「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又或者「發表煽動文字」,已符合入罪條件。想不到陳文敏這麼快就打倒「去年的我」。
曾稱煽動分裂可定罪 陳文敏早前接受電臺訪問,稱現行法例難以處理「港獨」主張,除非有關人等有行動去實踐「港獨」,如武力奪權等。他又聲稱,香港有言論自由,不能單以講「港獨」去定罪。
不過,根據陳文敏去年接受「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的訪問,在記者問他香港是否有需要就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陳文敏當時稱,二十三條立法「並無需要」,因為現行法律已對保障國家安全、免於分裂等提供保障。
他在訪問中提到,香港的現行法例中,《刑事罪行條例》規管了煽動罪,並謂︰「其第十(一)條很『嚴苛』,包括規管『(甲)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乙)發表煽動文字』,即『以言入罪』;『(丙)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及『(丁)輸入煽動刊物』等。換句話說,即是由發表意見、寫書、出版到賣書,已經可以犯法。」
反口指「言獨者無罪」 他又說到,第九(一)條訂明「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已屬煽動意圖,已經犯法,又稱「條例委實太闊」,「再如叛逆罪,有煽惑叛變及離叛罪,若呼籲解放軍不服從中央,呼籲警察或飛行服務隊等不服從香港政府,已屬違法。」
有關言論反映陳文敏對煽動「港獨」言論違法一事,不單心知肚明,而且十分「熟書」。到今日他和一眾反對派卻說香港有「言論自由」,不可就此定罪,突然推翻自己,或許正如陳文敏在去年的訪問中所說︰「國家安全討論可以很情緒化。」■記者 甘瑜
■包致金
激進「本土派」鼓吹「港獨」,反對派中人一直聲稱「無法可懲」。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近日在接受《南華早報》採訪時稱,港人應對鼓吹「港獨」者「寬容」、「尊重言論自由」,「即使你不同意對方,或認為他的主張很危險,但不代表你可以阻止他提出自己的看法。」有關言論在網上引起罵聲一片。有網民指,英美等都不會容許鼓吹這些「危險的主張」,有網民更質疑道:「難道有人走出來鼓勵他人自殺,斬人,放火,強姦都任得佢講?」
lu7431:我走入金舖企喺度嗌打劫無行動喎,駛(使)唔駛(使)拉呀?我有言論自由喎!
Kahim:在美國或英國,唔知一班人上街叫人加入攪(搞)獨立,有麥(乜)後果呢?
星海揚帆:試下(嚇)係(喺)美國建議殺死歐巴馬睇下(嚇)點?
kwong1000:係(喺)歐洲淨係宣傳叫人加入IS(伊斯蘭國)要坐十幾年!
cwbguy:當年有香港人質疑包致金個姪女Amina(醉駕及襲警)得到法庭優待,輕判,只不個(過)提出意見,稍作批評,即刻被大狀黨(公民黨)一班尊貴議員強烈譴責。叫香港人要包容不同的聲音,但原來只係單方面的。 ■記者 鄭治祖
猶記得數年前,有電臺節目主持人發起「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選舉,明顯只是玩笑話,但因不尊重女性,鼓吹非法行為,隨即被社會各界鞭撻,最終連節目也要停播。
這件事當然不能以「言論自由」為擋箭牌,但為何當有關言論涉及國家民族大義,有人甚至組黨明目張膽表示要香港「獨立建國」、有人去「爭取」外國勢力支持、有人要發起「公投」,已經不是玩笑,更非「齋講」,明明有煽動社會群眾的意圖及舉動時,反對派仍以「言論自由」去為他們、為自己解圍?
「言論自由」往往是反對派發表不負責任言論的保護罩,當年反對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他們用盡其言論自由去危言聳聽;今日二十三條立法不成,他們又反稱該(不存在的)條例其實亦保護了「港獨」言論。去年稱現時條例更「嚴苛」、可以「以言入罪」的「學者」,今日反跟你說現時條例不規管「港獨」言論,真是「龍門任你擺」,言論要多「自由」有多「自由」。
「言論自由」固然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這並非唯一,法治精神、社會的繁榮穩定,國家民族大義同樣是重要的價值觀。若以一句「言論自由」就可隨意破壞其他價值,對整體社會而言,到底是福是禍?謹引用孟子一句名言︰「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