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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楊某、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編權、複製權及發行權糾紛一案。該案涉及動畫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期間引起熱議的《五維記憶》與《哪吒之魔童降世》著作權之爭。
原告訴稱:其享有《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劇的著作權,該作品自創作完成以來,經過了公開宣傳和展演。
原告主張由楊某作為編劇和導演、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聯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設計、故事情節和製作元素等方面與原告作品《五維記憶》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處,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改編權、複製權和發行權。
原告稱:2019年8月22日,其召開新聞發布會就上述事項進行公開說明並發布《律師聲明》,各被告均無正面回應,原告及主創人員卻遭遇網絡暴力及名譽侵權行為並持續至今。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巨額收益,原告卻為此承擔巨大輿論壓力和維權費用。
故原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請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並承擔合理費用100萬元。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拓展閱讀
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工藝、系統、操作方法、技術方案,而只是保護以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版權和著作權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你在微博發的小文章、隨手的塗鴉、敲的代碼、設計的電路板、拍攝的照片、電影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如果有人擅自使用、發布,就會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諸如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均屬於著作人身權,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權是精神權利,不光別人搶不走,自己也不能轉讓。而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人既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也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上述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獲得報酬。
我國的著作權法並沒有給出對作品抄襲的判斷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在判斷標準上則一般採取接觸加實際性相似的判斷標準,其中前者一般是考慮兩者有沒有接觸的可能,在網際網路高度發達的今天,只要一部作品的誕生時間在另一部作品之後,就默認兩者有接觸的可能;而後者一般是通過整體觀感法加抽象性測試由法官來判斷,其中整體觀感法又稱為普通觀眾測試法,即不刻意去區分哪些內容屬於思想,哪些屬於表達形式,只是從普通觀眾的角度去判斷是否構成抄襲,而抽象測試法就更為細緻。
在《梅花烙》的判決書中,法院也認為: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改編權,通常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
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接觸可以是一種推定。權利人的作品通過刊登、展覽、廣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開,也可以視為將作品公之於眾進行了發表,被訴侵權人依據社會通常情況具有獲知權利人作品的機會和可能,可以被推定為接觸。
本案中,根據劇本《梅花烙》拍攝的電視劇《梅花烙》早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公開播放,電視劇《梅花烙》是對劇本《梅花烙》內容的視聽化。比對陳喆提供的劇本《梅花烙》列印文本所載內容與電視劇《梅花烙》內容,兩者高度一致,相關公眾通過觀看電視劇《梅花烙》即可獲知劇本《梅花烙》的內容,尤其是結合陳喆在本院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餘徵微博中的表述清楚地表明其觀看過電視劇《梅花烙》,由此更可以印證餘徵已經知悉電視劇《梅花烙》的內容。因此,電視劇《梅花烙》的公開播放可以視為劇本《梅花烙》的發表,並可據此推定餘徵、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接觸了劇本《梅花烙》。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區分作品中受保護的要素和不受保護的要素的基本原則,其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需首先判斷權利人主張的作品要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複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臺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係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係,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
著作權問題不能忽視,商業宣傳需原創,創新也讓企業更具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