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與財富同為決定社會地位之主要因素(何炳棣《明清社會史論》選摘)

2021-02-24 新史學1902

明清社會史論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作者:何炳棣

譯注者:徐泓

出版日期:2013/12/16

印刷:黑白印刷

裝訂:平裝

頁數:472

EAN:9789570842142

出版社:聯經

第三節  教育與財富同為決定社會地位之主要因素


明清政府在法律上界定官僚體系各階層的地位,明顯地與其社會地位相符,但在我們研究平民階層時,也發現各個主要平民群體間的法律與社會地位,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傳統中國政府既尊儒也「重農」;所以,在法律規定上有其強烈的偏見。不難理解,儒家政府把士民的地位置於其他庶民之上;因為士民是庶民中唯一勞心的群體。作為重農主義國家,農民是財富的主要生產者,國家,特別是統治階級的生存,就依存於農民的勞動之上。因此,農民雖然是勞力的,卻比較能免受不平等的法律之害,常有權參加科舉考試。《管子》這本書服膺的社會概念與孔子便相去不遠,主張庶民應「世守其業」,嚴格地執行世襲的社會職業與社會地位,但也歡迎具「秀才之能」的農民子弟可上升為士,最終進入封建官僚之列。另一方面,工與商在傳統中國社會中,被視為財富的次要生產者與中間人;因此,在法律上給予不公平的待遇。他們受到差別待遇及反奢靡法律的制約,禁止過於奢華的生活,其中較嚴重的是國家拒絕給予他們進入官僚階級的權利;直到宋朝末年,法律還禁止工商之子弟參加科舉。傳統中國社會以工商為四民之末,輕視工商,歧視工商,這樣的態度一直持續到近代。


但深入研究歷史社會現象,卻顯示一個與法律文本不同的圖象。西漢政府雖然採「重農抑末」的政策,令商人不得衣絲,乘馬,操兵器,又規定商人算賦加倍,子弟不得為官;但這些大資本商人、放高利貸者與工業家卻「衣必文採,食必粱肉」,「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千裡遊教,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其社會地位等同王侯。其勢力令人畏懼,對小民與平民是一大威脅,而被當代人稱為「素封」,即「沒有秩祿爵邑的貴族」。唐代的許多富商與大資本家成功地規避商人不得奢靡的禁令,過著只有上流社會才能過的生活方式。雖然宋代法律禁止工商子弟參加科舉,可是有許多落第士子與官吏公開經商,而工商子弟設法通過科舉考試走入仕途的,也不在少數。元代許多色目商人(來自中亞及中亞以外的非蒙古與非中國人)的勢力更大,控制了國內外貿易,甚至政府的財政。明清時代,更取消最嚴重的歧視工商的禁令,這可以視為政府對勢力日益強大的工商遲來的認可。


接著討論另一明清社會階層的基本難題,那就是教育(或更具體的措辭:任官的機會)與財富是決定社會地位因素的相對重要性。由於官方的法令與文書主要處理法律的社會階層,因此微妙的社會現況,只能從社會小說與私人的文學作品中去找尋。以下所舉幾個事例也許過於極端,不能作為一般社會實情的反映,但是這些極端的事例,還是可以幫我們強化理論的觀察,認識到官職及可望得到的官職與財富,在決定社會地位的主要因素中相對的重要性。與反映社會類型的一些統計資料相對照後,我們就可以作出較平衡的估量。


我們很幸運地有《儒林外史》,這一部最能透露內情、最寫實的小說,也是研究明清社會重要社會階級不可少的著作。小說中許多令人大開眼界的片斷之一,是關於一位貧苦的南方學者範進,這個窮童生,多年靠著他的嶽父胡屠戶為生,當他考上秀才,進了學之後,胡屠父對他說:「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個體統來,……若是家門口這些做田的,扒糞的,不過是平頭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這就是壞了學校規矩,連我臉上都無光了。」這下子社會地位可算提高了一些,但家庭經濟可以說毫無改善,連參加鄉試的盤費都沒有,等他出了考場,家裡已是餓了兩三天。一直要到中舉人的消息傳來,才大有改善,所以當他聽說中了第七名「亞元」時,竟歡喜得瘋了,報錄的建議胡屠戶打他一個嘴巴就會好了,胡屠戶卻說:「雖然是我女婿,如今卻做了老爺,就是天上的星宿(文曲星);天上的星宿是打不得的。我聽得齋公們說:『打了天上的星宿,閻王就要拏去打一百鐵棍,發在十八層地獄,永不得翻身。』我卻是不敢做這樣的事。」在他的心目中女婿已是天上的文曲星了。這下全然改變了他們的經濟與社會地位。地方上一位也是舉人出身和做過一任知縣的張鄉紳,馬上親自登門拜訪,並送給他賀儀五十兩與一所大房子;自此以後,地方上的小老百姓也來奉承他;有送田產的,有送店房的,還有那些破落戶,兩口子來投身為僕圖蔭庇的,不到兩三個月,家中奴僕丫鬟都有了,錢米更不消說了。


在另一部社會小說《醒世姻緣》裡也有一個細節不同的片段,這是個關於晁思孝突然改變命運的故事。他也當了多年的生員,是個財產有限的人,鄉試屢考不中,後來因資歷而成為貢生,使他能參加低級政府官員的特考,得了個知縣。消息傳來,地方上窮人也有願為其僕人的,也有願送土地給他,放債者願無息貸款,晁家驟然間成為當地最富與最有權勢的人家。上述一位南方、一位北方小說家分別獨立地寫出的兩個故事片斷,可以看出教育的重要,通常更高的科名(舉人)會導致個人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驟然提升。


明清社會中,財富本身並不是權力的根源,這一論點可在此進一步闡明。至少從明代中葉起,安徽南部山區的徽州府商人成為全國最富有的商業集團之一,許多富商鉅子以家財上百萬兩銀子自豪。萬曆二十年(1592)進士謝肇淛,是一位廣博的旅行家與不凡的觀察家,他的那本包含天、地、人、物、事五類記載的著名筆記《五雜俎》,曾經是江戶時代日本人瞭解晚明中國最受歡迎的指南。他在書中提到,徽州的一位百萬富商汪宗姬的事例,因為他有錢,總是鮮車怒馬,帶了大批隨從姬妾出遊,有一次,路遇一地方官,未及時讓道以致於長期訴訟導致破產。我們不能肯定汪氏是否曾捐過功名或官位,但顯然財富的力量本身是敵不過官府權力的。


甚至有官銜的富商家庭,在特殊環境下,面對官府也是無能為力。徽州富商吳氏的事例更能令人大開眼界,這家人在十六世紀初正德年間,以鹽商起家,一直很富有,到十六世紀末與十七世紀初之際的萬曆後期,又常捐鉅款從事地方慈善事業,包括建書院,刊刻十六部經書,免費提供給需要的學生。由於對學者的贊助,長期以來,吳家已被接納為地方精英的一分子;通常的情況下,這已能給吳家有效的社會保護。而且吳家又非常實際的捐了三十萬兩銀給國庫,家中有六人取得七品京官銜。以吳家新獲得的正式官員身分,配合其財富;因此使他們毫無困難地佔有黃山的木材,孰料天啟六年(1626),因一個背叛的僕人告到一個貪婪而有權力的宦官那裡,誇大吳家霸佔公共山地的說法;於是,不但吳氏所有在徽州地區的家產被政府沒收,而且他在天津、河南、揚州、與杭州各地的鹽業與當舖的各種投資,都遭調查,最終都被政府沒收。


這些事例並不限於徽州地區,也不限於晚明。十八世紀前半期的雍正、乾隆年間,《儒林外史》有另一個生動地描述揚州大鹽商萬雪齋的例子;揚州位近大運河與長江交會處,是個文化中心和奢華消費城市。即使以揚州的消費標準而論,萬氏招待著名文士的方式,也被認為是奢侈浪費的。他的七姨太有些文學天分,熱心社交,就組織了個詩會。儘管萬雪齋有精英的身分,他還是成為貪婪成性的地方官下手的對象;經過與寵愛的七太太深思熟慮之後,萬雪齋決定從他正迅速縮水的家產拿出一萬兩銀子,去買一個邊遠的貴州省知府實缺,因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買得一個立刻可以上任的高官,萬雪齋才能逃脫他與其姨太太認為正逼近的死亡危機。吳敬梓在評論萬雪齋的事例時,引用了一句包含當代基本社會事實的通行中國俗語:「窮不與富鬥,富莫與官爭。」


李贄較為人知的是筆名李卓吾(嘉靖六年至萬曆三十年,1527-1602)。他做過地方官,也是思想界的離經叛道者,曾做過大略的觀察:「商賈亦何可鄙之有?挾數萬之貲,經風濤之險,受辱於關吏,忍詬於市易,辛勤萬狀,所挾者眾,所得者末。然必交結於卿大夫之門,然後可以收其利而遠其害。」這也是明清時代商人常為官員立碑以表達謝意的原因,因為只有受到那些有同情心官員及時保護,商人才得以免受地方政府的吏員及其手下的威脅與榨取。
十九世紀末的社會小說《官場現形記》在序文中說到明清社會權力的根源:

官之位,高矣!官之名,貴矣!官之權,大矣!官之威,重矣!一五尺童子皆能知之。古之人:士、農、工、商分為「四民」;各事其事,各業其業;上無所擾,亦下無所爭。其後選舉之法興,則登進之途雜;士廢其讀,農廢其耕,工廢其技,商廢其業,皆注意於『官』之一字;蓋官者:有士農工商之利,而無士農工商之勞者也。……若官者,輔天子則不足,壓百姓則有餘。

以上的實例與觀察無疑地包涵了相當多的社會實況,然而這不應扭曲我們對事情的真正瞭解。其一,這些被官員勒索而終致破產的商人案例,雖有啟發性,卻是例外而非常態。其二,財富是社會地位的決定因素之一,雖然理論上其重要性還不及高階功名與官職,但財富真實的力量隨時間的前進而穩定成長。在景泰二年(1451)以前,財富最多不過能幫助人得到較好的教育機會,便利最終達成高等功名或官位而已;直到當時選官之法,完全由正途的科舉或特別的保薦、或由國子監監生、吏員和胥吏升遷。但由於正統十四年(1449)士木之變,蒙古瓦剌入侵,嚴重地威脅首都北京,迫使明政府不得不開捐納官位、官銜與國子監生之例,為富人的社會流路開啟重要的前管道邁開了一大步。長久看來,販售官位與官銜及國子監生資格,對社會流動的影響,遠比法國舊政府(ancienregime)實行的波萊特製度(Institution of la Paulette),在促進中產階級(bourgeoisie)上升為貴族的影響要大得多。 


從當代的士人與官員部分的統計資料與證詞,我們得知明代賣官位、官銜與監生資格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的。崇禎十七年(1644)早春,北京陷落之後,一個明朝的親王(福王)在南京即位,繼續抗清。他的主要籌餉方法就是大規模地賣官鬻爵。這個流亡政權的賣官,隨著順治二年(1645)清軍攻下南京而終止。但這個賣官政策對清初的政策有不可忽略的影響。清朝政府在1660和1670年代(順治朝及康熙朝前期),需錢孔亟,首先是為供應南方強大的三藩,然後是供應平定三藩之需。的確,在康熙十七年至二十一年(1678-82),清朝政府不但大規模地賣官,而且幾乎是史無前例地,全國性地進行生員資格販賣。雖然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臺灣歸附,全國平定之後,生員資格販賣政策永遠不再繼續實行,但每逢軍事出徵、重大天災及興建公共工程時,仍常以捐官來解決財政需求。

我們無法確知清代前半期捐官的數量,但難能可貴的一件嘉慶三年(1798)名單透漏了那年捐官的數字:京官1,437、省級與地方官3,095,這還不包括許多從九品以下及不入九品之流的下級官員。其中最大宗的是縣丞1,258,其次是筆帖式547,他們是京官捐買之最大宗。其中甚至還有十歲以下男童的捐官案例,因為捐了官之後不是馬上可以上任,得等一段時間,早捐就可早任官。雖然這不是常例,不會每年都捐這麼多官,但嘉慶三年這年捐官的總數4,532,已超過中央政府品官總數至少三分之一。這個數字,再加上嘉慶四年至道光三十年(1799-1850)捐監人數,顯示至少在清代中期的大部分時間,金錢直接轉換成高社會地位,遠比明代容易得多。

官員中捐官的比例有多少,可由分析兩種官員初任官職資格的系統性資料得知。第一種,是各種版本的《爵秩全覽》,也就是官員品級與俸祿的手冊,在北美能找到的最早版本是十八世紀五、六十年代與七十年中期(乾隆中期),最大宗的是十九世紀(嘉慶至光緒)。其中一個樣本顯示,經過百多年,中央政府官員中正途(高階科名與蔭敘)與非正途(如捐納等)出身的比例,只有相當小的變動。這是因為習慣上,某些中央政府官職員額,分別保留給正途與非正途出身的人。例如,高官與學官,照例是保留給高階科名出身的人,某種官職,特別是「筆帖式」,也就是滿人書記,是保留和供滿、蒙、漢軍八旗捐納的。六部與其他幾個中央機關的三個等級的筆帖式,也按一定比例分配。隨著捐納的筆帖式人數逐漸增加,一種叫做額外主事的額外資淺書記人數也相對增加,這個額外主事的位子通常是撥給新科進士的。為平衡起見,通常中央政府官員中,正途出身的人數,比非正途出身的人數,在幅度上要稍多一點。

正途與非正途出身官員比例之變遷,可由分析地方官員初任官職資格的資料,更好地呈現出來。由於要對那些不計其數的「佐雜」,也就是最低的兩個品級(八品與九品)地方官做完整分析非常費時;至少在十九世紀的清末,這些八、九品的官員,其職位大部分是捐納來的。因此,我們分析官員的出身,只限於地方行政的中堅,即四品至七品的地方官階級。我們選擇了可以代表十八世紀後半、十九世紀前半與後太平天國時期的官吏人名錄《爵秩全覽》,以見證捐官急速增長的趨勢。

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帝國正值和平、繁榮與行政秩序井然的巔峰,這一年的《爵秩全覽》中登錄的地方官員中,超過70%是貢生以上正途出身的。道光二十年(1840),當國家仍處於和平之時,非正途出身的官員增加的百分比並不太大。但是鹹豐元年至同治三年(1851-64)的太平天國之亂,迫使清廷賣官,其規模之大,是以前做夢都夢不到的。亂事平定之後,非正途出身官員的百分比一直都超過正途出身者。

上述數據的資訊並不完整,《爵秩全覽》並未指明那些最初以正途出身官員,是否再度捐納,或甚至在初任官員時就以捐納做為其加速進入仕途或晉陞的手段。第二類的數據是《同官錄》,也就是各省官員的人名錄,比較令人滿意。由於《同官錄》未包含大量的「佐雜」,因此我們只能分析七品以上省級與地方官員的出身背景。

光緒十二年(1886)版的浙江官員《同官錄》相當完整,包括佐雜及府州縣學的教授、教諭等,特別具啟發性。府州縣學的教官做為一個群體,有別於任官常規的例子,是格外孤單而可悲。道光三十年(1850)以後,決定官員身分的因素中,金錢遠比學術來得重要。90名教官中,60名出身正途,26名捐納,4名保舉;但60名出身正途的教官之中,又有26名進一步以捐納取得官職。在排除大量以捐納取得從九品官位及不入流的吏員之後,剩下的272名佐雜中有238名取得官位唯一的方式是捐納。

系統性的統計資料之外,個人的傳記證明,大部分情況下,在捐納官位之前,需要物質幫助才能得到好的教育,高的功名,最終達到官員的身分地位。這一事實,或可以一些出身貧寒而奮鬥不懈的學者來說明。例如沈垚(嘉慶三年至道光二十年,1798-1840)是道光十四年(1834)的「優貢生」,也是一位歷史地理學家,曾做如下的一般性觀察:

[自宋以後]未仕者又必先有農桑之業,方得給朝夕,以專事進取;於是…非父兄先事業於前,子弟即無由讀書以致身通顯。

沈垚從他與一些天資好卻遭挫折的朋友們的經驗,得到一個結論:「當今錢神為貴,儒術道消」。儘管這一印象想來是誇大而單方面的看法,也很可能只適用於清代後期;但能幫助現代學子瞭解,一般認為明清時代全國競爭性的考試體制下,只靠個人的才能就能決定個人社會價值與地位的看法,是多麼地誇張。

總之,從我們所舉的實例與全體的統計,可清楚地知道,在明清時代的中國,錢財本身不是權力的根本來源,它必須轉化成官員身分,才能讓人充分感到錢財的力量。從明朝創建到蒙古入侵的正統十四年(1449),財富只能間接地幫助獲得一個較高的功名與一個官職。景泰二年(1451)以後,不時出現的賣官,對富人開啟一條社會流動的新管道,使錢財在決定社會地位上,成為重要性不斷增強之因素。但直到太平天國叛亂的鹹豐元年(1851),國家一直把科舉制度,做為首要的社會流動管道,捐納做為次要管道。太平天國之亂爆發後,國家開始失去其管理控制能力,錢財的重要性才超過高等功名,成為社會地位的決定性因素。

比較明清中國與西方早期近代及近代的社會階層,我們發現其間只是程度不同,而非性質的相異。勞力者與勞心者的界線,儒家中國可能比西方來得清晰;但這樣的界線,在所有的前近代與近代的文明社會差不多都存在。即使在現代的北美,雖然對勞力者的偏見已是最少的,但社會階層體制的根本區別,仍在白領與藍領職業之間。儒家傳統與價值,可能會對富人在得以進入統治精英時造成較大的壓力,但同樣的驅策與社會弱勢情結,也在大多數前近代與近代社會的新富(nouveauxriches)身上可以看到。教育,或更準確地說大學學位,在最「物質主義化」的北美社會階層,越來越重要。甚至傳統中國對各階級生活方式詳細的法律規定並非獨一無二,中古與後封建時代的歐洲也有同樣的情況。明清社會特別之處,在於除了這五個半世紀時期的最後六十年之外,官僚制度與國家權力具有壓倒性的力量,一直是管控社會流動的主要管道,這多少符合當時確立已久的儒家傳統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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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廟宇為中心之社會的形成〉。《民俗曲藝》205 (2019.9): 29-102。雖然現在普遍認為,即便在中國南方,圍繞祖先祠堂而建立的鄉村,是在明代中葉後才真正成為社會圖景的顯著部分,但人們遠未注意到的是,此前這些鄉村,以及集鎮和縣城,從宋朝開始漸漸都圍繞諸多民間宗教廟宇而建立,或者說已經不像過去圍繞社壇,或佛寺、道觀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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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越南現存《大隋九真郡寶安道場之碑文》為中心的考察一、《大隋九眞郡寶安道場之碑文》錄文與九眞黎氏家族的北方淵源二、九眞郡黎氏家族在梁武帝中期崛起的原因三、梁末至陳朝交州的形勢與九真黎氏家族四、隋朝在交州和海外的經略及其與九眞黎氏家族的關係五、隋末至唐初交州的形勢與九真黎氏家族的衰落六、九眞黎氏家族在唐以後的重新崛起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98號【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三者均屬社會福利機構,且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之非營利機構。  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應包括依各類福利法規(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中央或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系爭令所引內政部91年6月20日臺內社字第0910068689號函復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