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專家刊文駁越南海洋法:違反國際法

2021-01-17 環球網

中新網6月21日電 國家海洋局網站近日刊登文章指出,越南執意為西沙和南沙立法,嚴重侵犯中國主權。此舉無非是為炮製「西沙爭議」、固化南沙所謂「主權」提供新的「法律依據」。

這篇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疏震婭撰寫的文章指出,越南此次執意將中國領土寫入越南海洋立法,是無視中國固有領土主權,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的錯誤行為。這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嚴重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非法無效的。

文章分別從歷史角度和法理角度進行了分析並指出,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文章指出,越南立法寫入中國領土不具合法性。《越南海洋法》第1條將西沙和南沙群島納入適用範圍,這是越南首次在最高層級的海洋基本法律中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做出明確規定。越南此舉無非是為炮製「西沙爭議」、固化南沙所謂「主權」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越南的這一做法毫無法理根據,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國際法依據。

文章認為,除了將西沙和南沙群島列入適用範圍,《越南海洋法》的相關內容也不利於中國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這為越南非法主張披上「合法」外衣,為落實越南海洋戰略提供重要工具,為阻撓中國在南海的正常活動提供「法律依據」,為推動南海問題國際化創造法律環境。

全文如下:

越南執意為西沙和南沙立法 嚴重侵犯中國主權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疏震婭

據越南政府官方網站消息,2012年5月21日開幕的越南第十三屆國會第三次會議於近日閉幕。此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越南海洋法》。該法內容涉及中國西沙和南沙群島,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一、《越南海洋法》立法概況

越南制定海洋法的立法構想醞釀已久,早在1998年就已列入越南國會的立法計劃。2007年1月,越共決議通過「2020年越南海洋戰略」,旨在到2020年建設成「海洋強國」。這部《越南海洋法》的正式出臺,是越南加緊推進既定海上戰略的重要步驟和必然結果。

《越南海洋法》是一部綜合性、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在以往越南海洋立法基礎上對保衛其主權和海洋權益做出更為系統的規定,還著重對發展海洋經濟、加強海洋管理和保護等做出全面規定。

該法核心內容包括:第一,明確該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越南主張的各種管轄海域、各島嶼、黃沙群島(即中國西沙群島)和長沙群島(即中國南沙群島)及其他群島,強調「發揮越南全民族的力量,採取各種必要措施」保衛越南在海域、島嶼和群島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第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確定了越南的海域制度,規定採用直線基線法確定其領海基線,特別提及大陸國家很少使用的「群島」概念;第三,強調發展海洋經濟,推動開展國際和區域合作;第四,明確了海上巡邏和檢查力量。

二、《越南海洋法》寫入中國領土嚴重違背國際法

越南此次執意將中國領土寫入越南海洋立法,是無視中國固有領土主權,違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的錯誤行為。這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海洋權益,嚴重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非法無效的。

(一)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從歷史角度看,數千年的文獻記載和歷史事實證明,中國是最早發現、最早開發經營、最早管理和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中國在漢代已發現南海諸島,唐宋時期出現了專指南沙群島的古地名,元代的管轄已至南沙群島,明清時期的地圖已將南海諸島列入中國版圖。1948年,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公開發行的地圖上標註了南海斷續線,確定了對線內島礁灘沙的主權及對海域資源的權利。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繼承和沿用了斷續線。20世紀70年代之前,南海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對中國在南海的權利未執異議,予以默認。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樸椿浩以及英美等國著名學者均指出,中國是南海爭端國家中擁有歷史最悠久、證據最充分的國家。

從法理角度看,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領土主張完全符合國際法關於領土取得、時際法、歷史性權利等原則和規則。中國還通過海洋立法不斷重申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屬於中國。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確定了中國領海制度。該聲明第1條規定,「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領土組成」條款重申了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2條規定:「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海島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這裡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海島」,在中國政府的有關聲明和立法中已多次明確闡述,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島。2012年《全國海島保護規劃》關於海島分區保護的規定中,明確列出了西沙群島區和中、南沙群島區。

(二)越南立法寫入中國領土不具合法性

《越南海洋法》第1條將西沙和南沙群島納入適用範圍,這是越南首次在最高層級的海洋基本法律中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做出明確規定。越南此舉無非是為炮製「西沙爭議」、固化南沙所謂「主權」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越南的這一做法毫無法理根據,根本無法形成有效的國際法依據。

首先,妄圖通過立法將他國既有領土據為己有,不會產生法律效力。《聯合國憲章》第2條規定,聯合國各會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如前所述,西沙和南沙群島自古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前述一系列中國法律也表明,中國歷來也非常注重通過立法來固定主權歸屬的事實。越南不顧歷史與事實,將中國固有領土寫入越國內法,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是非法和無效的。越南企圖以立法形式將非法侵佔合法化,這種非法行為如何能產生合法權利?

其次,違反禁止反言原則的行為是無效的。在1974年以前,越南政府無論在聲明、照會中,還是在報刊、地圖和教科書中,都正式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1956年,越南曾在外交場合公開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看,西沙和南沙群島應當屬於中國。1958年,中國發表領海聲明後,時任越南總理范文同就聲明承認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這表明越南早已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時至今日,越南出爾反爾,不顧其既有國家立場和承諾,將中國領土西沙和南沙群島寫入越國內法。這嚴重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是非法無效的。

再次,違背不採取單方行動的有關國家承諾。中越兩國都是《宣言》的籤署國。《宣言》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第5條的規定,「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越南執意將西沙和南沙群島寫入立法,直接違反了此條的規定。這表明越南缺乏遵守和執行該宣言的誠意,未能善意履行該宣言。

三、《越南海洋法》相關內容評析

除了將西沙和南沙群島列入適用範圍,《越南海洋法》的相關內容也不利於中國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一)為越南非法主張披上「合法」外衣

《越南海洋法》有關海域的規定多移植自《公約》,並選取對越南比較有利的規定加以渲染,這些規定為其主張在南海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外大陸架、否定中國南海斷續線提供了「法律依據」。如,該法明確強調「不適合人類生活或開展經濟活動的島礁不能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暗指西沙和南沙群島不能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權利,與其既往在公開場合表達的立場一致。規定了不同於島嶼的群島概念,為其今後在西沙和南沙群島劃定群島水域埋下伏筆。

(二)為落實越南海洋戰略提供重要工具

《越南海洋法》將越南至2020年海洋戰略的主要內容納入立法,將發展海洋經濟的原則、重點產業、規劃等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強調了發展海洋經濟與保衛國家海洋主權、國防安全和安全秩序的關係,將油氣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港口和運輸業、旅遊、水產、科研、人力資源等六大產業作為其國家重點優先發展的海洋經濟產業,「優惠、鼓勵投資發展海島經濟和海上活動」。越南今後可根據該法規定的海洋經濟發展方向和重點,進一步加大對中國島礁權益、海上資源的侵害力度。

(三)為阻撓中國在南海的正常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越南海洋法》明確了海上巡邏與檢查的力量,強化對其主張管轄海域的巡邏、管控和維權執法,其主要任務是限制和阻撓中國在南海正常的開發和管理。規定了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周圍設置500米安全地帶,企圖對中國的巡航執法活動設置法律障礙。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海域進行科研活動必須得到越南政府權限機關下發的許可證,接受越方監督,為幹擾、阻撓中國在南海的正常科考調查活動、強化其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為推動南海問題國際化創造法律環境

《越南海洋法》在多個條款中明確規定,尊重並保護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域開展資源勘探、開發、科研、建造人工構造物和設施等活動的合法權益。越南通過立法,極力拉攏和鼓勵域外國家的公司和組織參與在中國南海管轄海域的資源勘探、開發和調查活動,保障其權利,為實現與域外國家的「利益捆綁」、推動南海問題國際化創造了法律環境。

《越南海洋法》的出臺強化了越南在南海問題上的單方面立場,對中國造成嚴重挑戰,勢必使南海局勢更加嚴峻。周邊的日本、越南等國都已相繼出臺綜合性海洋立法,來統領國家海洋事務。中國現有涉海法律限於專門領域或行業專項立法,在綜合管理和整合協調方面存在立法空白,難以滿足日益錯綜複雜的海洋維權維穩的需要。因此,加快推動我國海洋基本法的立法進程,儘快出臺海洋基本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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