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沒有依據
張海文 • 2011-06-24 • 來源:北京周報 2011年第23期 6月9日出版
近一兩年來,在國際學術界和媒體有關南海爭議的論述中,既有大量支持中國南海權利主張的觀點,也有一些質疑聲音,認為中國在南海的主張不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筆者認為,無論從歷史事實、法理依據還是基本常識看,這種觀點都是站不住腳的。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堅實的法理基礎,得到其他國家承認或默認,完全具有國際法效力。
一、從歷史事實看,自古以來,中國通過最先發現、利用和實施管轄等歷史過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一權利主張是基於大量的有效管轄的歷史事實,完全符合國際法,包括時際法規則。有大量的古籍記載了中國人最早發現南海諸島、最早在南海從事漁業等生產活動,以及中國曆朝歷代政府對南海諸島及其周邊海域實施了有效管轄等歷史事實。
在近、現代,中國政府多次派遣軍政官員前往南海諸島視察,樹立主權碑,升旗鳴炮;在官方出版的地圖上將南海諸島劃歸中國版圖;批准商人、漁民開發和經營南海諸島;對外國侵犯中國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行為進行外交交涉,行使主權;設立行政機構等實施有效的管理。在南海周邊國家中,僅有中國對南海諸島實施了如此連續、細緻和有效的管轄。
中國歷代政府對南海諸島的管轄是延續不斷且不斷加強的。以地名管理為例,中國歷代政府曾多次統計和公布南海諸島的名稱,僅從清末至今,中國政府已於1909年、1935年、1947年和1983年四次對南海諸島地名進行命名、核定和正式公布,系統地對南海諸島實行具有主權管轄意義的地名命名事宜。
再以南海斷續線為例,歷史文獻清楚地記載,南海斷續線至遲於1914年就出現在中國民間一些私人出版的地圖上。國民政府於1947年對南海斷續線予以官方確認,於1948年2月公開出版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及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上,標註有南海斷續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基本沿用了斷續線的標繪,後將調整確定的9段斷續線於1962年在官方地圖上公布並沿用至今,故又被稱為「九段線」或「U型線」等。對此,南海周邊國家和其他有關國家是承認或默認的,一些國家的地圖上也標繪著此線。
可見,南海斷續線的誕生遠遠早於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公約》,它絕不是中國政府在《公約》產生後才提出的新主張或新要求。南海斷續線作為一個客觀事實存在於世已近100年,官方公布的時間至今已達63年之久,早於《公約》生效時間46年。現在有人聲稱中國南海斷續線不符合《公約》的規定,那麼,按照這個觀點,豈不是要求中國人在一個世紀之前、中國政府在距今63年之前就應該預測到將會誕生一部《公約》、並且還得能預計出其內容嗎?
二、從法理角度看,那些認為「《公約》是解決南海爭議唯一的國際法依據」或「解決南海爭議只能依據《公約》」的觀點,如果不是有意的誤導誤讀,至少也存在片面解讀之處。
首先,《公約》僅可以解決國家之間的海洋爭端問題,不能被用來解決島嶼領土主權之爭端。這是由《公約》的立法宗旨和具體內容所決定的。《公約》明確指出其宗旨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海洋法的基本常識是,《公約》不能作為解決島嶼主權爭端的法律依據。
其次,《公約》不能代替國際法。這是因為國際海洋法只是國際法中的一個部門法。《公約》雖然是國際海洋法的一部重要的成文法,甚至可以說是國際海洋法規則的集中體現,但是,《公約》不等於、更不能夠簡單地代替國際法
再次,《公約》並不直接解決海洋爭端,只規定了解決爭端的原則、方式和途徑。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爭端問題,《公約》明確規定了沿海國有義務以協議方式來劃分;如果有關國家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可以訴諸《公約》第十五部分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南海爭議的核心是南沙部分島礁的主權爭議和南海部分海域的劃界爭議。從上述分析看,《公約》並不能解決所有海洋問題,因為它並非只是法律問題。海洋爭端通常會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外交、軍事、經濟、歷史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問題,也涉及複雜多變的國家之間關係和地緣政治問題。尤其是島嶼領土海洋爭端問題,歷來都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常常還涉及到悠久複雜的歷史、政治和國際法領土取得規則等諸多方面,它們都已經超過《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南海爭議問題也不例外,因有關國家之間爭端的內容和範圍不同,而分別或同時涉及到南海周邊國家的歷史、外交、政治、經濟、軍事和法律等諸多方面。因此,海洋法問題僅僅是南海爭議中所涉及的問題之一,《公約》只是解決南海海域主張範圍及其劃界問題的國際法依據之一。例如,解決南沙群島主權歸屬,就需要兩方面依據,一是歷史依據,領土爭議通常都涉及複雜的歷史事實和過程。二是國際法依據,特別是領土取得規則。這兩方面依據都已經超過了《公約》的規定。舉世公認,中國是南海爭議當事國之中擁有數量最多、時間最久遠的歷史證據的國家。因此,那些反覆強調「《公約》是解決南海爭議的唯一國際法依據」或「解決南海爭議只能依據《公約》」的人或國家,其實是企圖削弱或否定中國在南海島礁領土主權問題上所擁有的上千年歷史和其他一些問題上至少也有近百年的歷史事實。
三、從常理角度看,要求中國放棄其在南海權利主張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一般來說,對於任何爭端,未經當事方之間的談判,或未經當事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做出裁決,爭端一方就預判爭端另一方的權利主張沒有法理依據、要求其放棄,爭端另一方不可能接受這種要求。
要求中國放棄南海斷續線的觀點也是不尊重歷史事實的無理要求。歷史不是能隨意放棄或更改的。如果可以要求中國放棄南海斷續線的歷史權利主張,那麼,是否同樣可以要求其他南海周邊國家也放棄它們的權利主張?南海爭議應由當事國通過和平談判和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在此之前,任何人或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要求中國放棄其在南海的權利主張;中國也沒有任何義務未經談判就放棄自己的權利主張。
儘管中國與南海周邊國家之間存在錯綜複雜的南海爭議,但中國堅信和平共處、對話合作是妥善處理和解決爭議的根本之道。中國一直在努力不斷發展與其他國家的友好關係,增強政治互信,拓展各領域務實合作,對南海爭議一直持克制立場,努力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中國一方面始終堅持南海爭議當事國之間應以客觀的歷史事實和公認的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為依據,通過雙邊和平談判,公平地解決南海爭議;另一方面也積極努力保障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與其他南海國家一起,共同應對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問題和挑戰。事實上,中國與有關國家就南海爭議磋商的渠道一直是暢通的,有關磋商也一直在進行。而南海的航行自由和安全也從未因為有關爭議的存在而受到任何影響。(作者是法學博士、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海洋法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