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河南南陽方城縣的秦女士,2019年7月在方城縣醫院做了一個手術,手術後一直感到身體不適,於是再次去了該醫院,在傷口沒有好轉的情況下,主治大夫建議其回家慢慢療養。
一年時間過去了,秦女士的傷口不但沒有養好,刀口處開始發黑,秦女士實在忍受不了了,2020年8月,去了南陽醫院,重新做了手術,從體內拿出一塊30釐米的紗布……
看到這,不難想像,秦女士這一年遭了多大罪。方城縣醫院主治醫生劉大夫說:咋能不能說,不是有意的,咋能不能私下調解嗎?咋能不能補償給你嗎?你說受罪,這事我也替不了你嗎?……
最後,秦女士表示,院方一直沒有給我個解決方案!到目前為止,從秦女士的話語中,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遇到這樣的糟心的事情,一般通過三種方法解決:
一、和解。
二、調解。
三、訴訟。
秦女士一直試圖通過和醫院協商解決,而醫院方面似乎並沒有給一個讓秦女士滿意的方案,
那麼,對於秦女士而言,如果醫院始終推諉的話,應該走訴訟途徑。
那麼,秦女士應該告誰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主治醫生是劉大夫,在走訴訟路徑時,秦女士受到的傷害賠償,應該有方城縣醫院承擔。
當然,協調解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處理快、錢容易到位、不用浪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
最後提醒秦女士,一定要留有就醫的病歷,如果一出事就封存了病歷,只要醫院存在問題,他往往很快就會和你調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