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所在的某網際網路公司因經營原因於今年6月開始大量裁員,小李4月才進公司,馬上就要轉正,卻因其所在的項目被叫停進入了被裁員名單。公司表示,由於小李仍處於試用期,因此無任何經濟補償。
這已經是小李第二次在試用期被辭退了。第一次是去年剛畢業的時候,進公司不到一個月,小李就被通知因不符合錄用將被辭退。首份工作就遭辭退,小李的自信心受到了打擊,加之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小李並沒過問補償事宜。之後小李因個人原因一直到今年3月才重新找工作,好不容易進入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結果還沒做兩個月又碰上這種事。「試用期就能隨便開除人嗎?現在的公司是不是都挑試用期的開?」小李跟朋友抱怨。朋友建議他找律師諮詢一下,看看試用期裁員有沒有補償。
小李聽取了朋友建議,在贏了網上提交了免費諮詢,一個工作日後便收到了律師答覆。律師表示,如果單位以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理由進行經濟性裁員,需要對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而且經濟性裁員有人數要求,要求裁減人員數量在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否則應按照一般裁員流程進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雖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滿足以下三點: 1、用人單位需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要用硬指標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用軟指標,例如單純因為上級不喜歡員工,或者認為該員工不夠努力等主觀意見,不能成為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3、用人單位需在員工入職前告知其錄用條件,如果並未提前告知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同樣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因此,如果小李所在公司符合經濟性裁員標準,則需要支付小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標準,則除非有證據證明小李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屬於違法行為,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一個月工資。律師建議小李找公司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可以拿相關資料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小李查看了律師的解答後,聯繫了公司相關人員,經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支付小李一個月工資。
從企業經營到員工就業,受資本寒冬影響,部分網際網路企業都存在大規模裁員情況。在大家普遍關注「企業該如何度過寒冬」、「創業者的心路歷程」、「資本寒冬下企業該如何轉型」等問題的時候,鮮有人關心那些「被裁員」、「被資本寒冬」的員工的利益。在此贏了網提醒廣大從業者,如您的權益被侵犯,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試用期被裁員無經濟補償 贏了網律師幫您維權)
本文來源:華龍網-重慶晚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