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並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同時,在資本金託管、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商業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加強分支機構管控。為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列明了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及時在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對於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許可證被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事項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四是提升最低註冊資本。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確準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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