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還在看當前牛奶加工製造的問題,今天去超市逛了逛,發現那兩大巨頭並沒受太大影響,展示臺中心依舊被牢牢佔據著,而其他小眾品牌仿佛被精挑後落選的「備胎」。儘管沒有官方明確表示牛奶有問題,但我心裡依舊犯怵,決定暫時改喝現磨豆漿。
這些年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也讓國人對於「入口」的東西更加謹慎。從一日三餐必須的糧食蔬菜,生鮮魚類到廚房調料品,檔口小吃以及酒店餐館的後廚衛生情況,無一不是食客們關心的重點。而一旦某家餐館或者相關供應鏈出了問題,老百姓都跟著心情緊張,反覆確認自家有沒「中招」。警示公告也常常連累周邊甚至外省區同行業,這種「連坐式」的震懾方式也讓有些無辜的良心商販跟著叫苦不迭。
但這種問題只是當下才發生的嗎?實則不然,我們的祖先也一樣為食品安全問題煩惱苦悶。
制假、造假、黑心商販並非是當代人的專利,從古至今皆有。
隋唐五代書籍《啟顏錄》有一篇《酒肆》,記載了隋年間,有一群入酒肆喝酒之事,「數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云:"此何義?",答云:"有水在。"」講的就是老闆在酒裡面摻水以次充好之事。其實,除了隋朝有此現象,唐代也有賣假酒的酒坊。據記載,五代年間還有制假售假的藥鋪,北宋有專門批發假貨的貿易市場。
不過,歷代朝廷對於這類商業欺詐行為也頒布過相關法律條文。
例如唐朝的《關市令》對於市場所用的各類稱重容器,尺子等度量單位做出嚴格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持有人則受到嚴懲。到了宋朝,這類抽查就更頻繁了,從起初的每月一次例檢到後期的一月三次;至於元明清年間,市場上則絕對禁止未經官府檢驗的度量工具。對於那些缺斤少兩的商販,則根據具體情況量刑罰,嚴重的不僅要賠償顧客損失,還得挨上幾十鞭子或「杖六十」。
而關於食品質量及安全問題,古人很早就有了相關意識。
據《禮記》中記載, 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是「五穀不時, 果實未熟, 不粥於市」。 意思是說,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以防人們中毒,不成熟的穀物和果實是不能到集市上銷售的 。這也算是早期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
到了漢朝,為了杜絕不法商家向市場投放有毒有害食品,國家也制定了相關條款,《二年律令》 中云:「諸食脯肉, 脯肉毒殺、 傷、 病人者, 亟盡孰燔其餘。 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 及吏主者, 皆坐脯肉臧 (贓)與盜同法。」 意思是說,如果因腐敗變質等可能引起中毒的肉要及時焚燒, 如果沒有按規定焚燒的,事故當事人和有關官員將會受同等處罰。
到了唐朝,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有具體懲治方式。《唐律疏議》 有規定,「脯肉有毒, 曾經病人, 有餘者速焚之, 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意思是:凡故意將有毒脯肉贈予或出售的,如果讓人中毒了, 責任人要被判處 1 年徒刑;若是那人中毒死了,則責任人將會判處絞刑。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沒及時焚毀的脯肉而死亡的,責任人將以過失殺人罪賠償死者相應金錢;他人盜竊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雖不用負責任,但須杖打九十。
北宋前期則完全依據唐朝法律,因此《宋刑統》裡面和規定和《唐律疏議》基本一致,只是到了中後期,隨著時代的要求,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也新增不少條款:肉販在豬羊牛肉中注水並出售的,杖六十;若打完再犯, 「徒一年」。與此同時,宋代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也有一定創新: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不能進市貿易。行會需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這樣以便更好的自我監督。
明朝的法律條文相對更加嚴苛與完善,明嘉靖三十三年規定:「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意思是,凡是在豬羊肉裡面注水,或者在糧食、食鹽裡面摻泥沙的,杖責八十。
其實,各朝代流傳下來的書籍裡有不少關於奸商記載的事項,食品安全問題也不少。我相信,如果不是當時條件或造假手段技術的限制,古人需要憂愁的食品安全問題並不比當下少。
我們在選購食材時要多學習、多了解,養成一副「火眼金睛」,也要相信國家法律制度會逐漸加強與完善的。
畢竟黑心商販是不信因果,不信善惡的,他們只懼怕實實在在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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