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靈秀的一對鄰居卻因一棵大榕樹對簿公堂,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據悉,家住靈秀的李某與蔡某是鄰居關係,蔡某的房屋位於李某房屋後方不遠處。蔡某房前土地上自然生長的一棵榕樹已威脅到李某房屋的安全,李某多次聯繫蔡某,要求其將榕樹移除。蔡某一直不予理睬。隨著榕樹不斷長大,李某認為榕樹已嚴重危害其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權利,並對其房屋的地基、牆體、門窗等造成嚴重損壞。李某及家人慾將榕樹移栽他處,卻遭到蔡某阻止。雙方因這棵榕樹爭執多年,經村委會、派出所調解均未果,李某遂訴至石獅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蔡某清除栽種在李某屋後的榕樹樹根,並承擔李某修復房屋的費用。
審理中,李某提出鑑定評估申請,即對李某房屋何處的損壞是由榕樹所造成的進行鑑定;對案涉房屋因榕樹所造成損壞的房屋修復費用進行評估。經鑑定評估,李某房屋因榕樹所造成損壞的房屋修復費用為44875元。對此,蔡某辯稱,該榕樹並非其栽種而是自然生長的,且其已將榕樹砍掉。
石獅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一方因過錯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蔡某對自然生長在其居住管理使用房屋的土地上的榕樹負有管理義務,但其任由榕樹自然生長多年進而導致李某的房屋受到榕樹的損壞,蔡某對此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蔡某已將榕樹樹冠鋸掉,只剩小部分樹幹、樹根,但根據榕樹的生長特性,該樹樁的存在仍然會對案涉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脅,蔡某作為管理者負有清除榕樹樹根的義務。
據此,石獅法院判決蔡某應賠償李某房屋修復費用44875元,同時應清除其房屋屋後的榕樹樹根。判決後,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蘇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