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男子因五年前在外地打工時與他人打架產生積怨,五年後回到家鄉糾結三名親友前去報復,在打鬥過程中不僅導致對方死亡,還導致自己的一名朋友死亡。經法院審理,該男子被判死緩,與他一同前往的另外兩名同夥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7月29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故意殺人案件進行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保某與被害人曲某因故存在積怨。2018年9月16日早上,保某夥同被告人阿某、普某、阿某2攜帶木棍、匕首、鋼管從金陽縣放馬坪鄉家中騎摩託前往對坪鎮蘆茅林村伺機尋找曲某報復。中午12時許,在對坪鎮蘆茅林村口公路上,保某、阿某、普某、阿某2遇到了從對坪鎮趕場回來的曲某及其妻。雙方相遇後,保某、阿某2與曲某發生爭吵並相互打鬥,保某被曲某用石頭打中額頭,阿某2拿一根木棍繼續和曲某扭打,打鬥中,曲某用撿的石頭打在阿某2頭部並用刀將阿某2右肋部殺傷。隨後雙方又繼續發生打鬥。
曲某的妻子隨後報警,當公安民警趕到案發現場時,曲某已死亡。18時許,在公路坎下的花椒林裡,阿某2被發現時已經死亡。經鑑定,被害人曲某系被他人以鈍器多次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阿某2系他人以鈍器打擊頭部致顱內出血,合併右胸部銳器刺創致右肺破裂失血死亡。9月20日,三被告人到金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保某因與被害人存在糾紛而與被告人阿某、被告人普某,在找到被害人之後共同持械毆打、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某、阿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普某雖主動投案,但其在作出有罪供述後卻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保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普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阿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