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童案之前的審理結果:被判死緩。判決的依據是因為兇手有自首行為,讓案件的偵破有了很大的進展。聽到這個判決結果,相信很多人都非常的不滿意。因為這個兇手的作案手法真的令人髮指,喪心病狂。
兇手先用刀將10歲女童眼睛捅瞎,劃開脖子,致其無力反抗,再開始強姦致其死亡。之後還搶走了她賣百香果的來的32元。
女童父親在她1歲時就犧牲於見義勇為。而女童被殘忍虐待姦殺。法院的二審判決?僅僅是判了死緩。
這個結果真的讓廣大的網友們沒辦法接受,只因為兇手有自首行為就作為量刑的重要標準嗎?那為什麼同是自首,差距這麼大?
或許很多人對於死緩的概念並不了解,什麼叫做死緩?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則是指在判決死刑後設置兩年的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考驗期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考驗期滿之後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並且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原判決的死刑;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除了量刑讓人覺得不夠重以外,關於這個案件相信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那就是自首真的可以減輕量刑嗎?為什麼同樣都是自首,之前的藥家鑫就沒有被減刑呢?
在相關的新聞報導中,被告人對犯罪過程的描述是:「手掐脖致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某山嶺。楊曉燕醒後被楊某用刀刺傷雙眼及頸部,楊某隨後對其進行姦淫,拿走其32元錢,並將其裝入蛇皮袋,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至一水坑中浸泡,後將其拋棄在一處山坡。」
而影響定罪的其實是受害人的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而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鑑定書上寫的是:「死因系由於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如果被害人在被刀刺傷後就死亡,那麼兇手一定構成了故意殺人,但是目前的情況是受害人在被傷害一段時間後死亡,所以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再加上兇手有自首的情節,所以判了死緩。
當然審理的結果和地域有關,和審理的法官有關,但不管怎樣我們都希望在判定的過程中不要違背倫理觀念,不要曲解法律條文,維護司法公正使我們每一個公民應該做的事情。
免責聲明:文章內容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號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文章只提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