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外商投資關係國防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領域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

2020-12-22 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劉麗靚)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聯合公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簡稱《審查辦法》),明確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一是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二是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該辦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審查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或者設立企業;外國投資者通過併購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資產;外國投資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境內投資。

  《審查辦法》明確,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一是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二是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前款第二項所稱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包括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 50%以上股權;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股權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能夠對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其他導致外國投資者能夠對企業的經營決策、人事、財務、技術等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下稱申報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當事人申報。

  《審查辦法》指出,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決定前,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分為一般審查和特別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決定對申報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審查。審查期間,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經一般審查,認為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啟動特別審查的決定。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審查辦法》指出,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投資;作出禁止投資決定的,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已經實施的,應當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

  《審查辦法》指出,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購買境內企業股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其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工作機制辦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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