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企業負責人會問這樣一則問題!具體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01
發票的接受收款人和覆核人可以為空嗎?
發票的接受收款人和覆核人可以為空嗎?收款人和覆核人都為空的發票是否會被處罰?我們一起來看看,深圳市稅務部門的回覆吧!
問: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只寫了開票人,收款人和覆核人都為空,請問對於這種情形是否會處罰?如果處罰,依據哪一條?是否是依照「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的」這一條?
答: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發票上面有的欄目當然要填寫。
1.自助機代開,收款人:法人,覆核人:財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2.前臺領取,如要求前臺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覆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臺操作人員。3.EMS郵寄,收款人、覆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發布日期:2019.7.24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02
備註欄不全,一律退回
2020年發票備註欄填寫指南
無論是納稅人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需填寫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若沒按要求填寫則屬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一
納稅人自行開具
二
稅務機關代開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
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
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
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舉備註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03
注意,這六種發票收到時
一定要檢查備註欄
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下面一起來看看發票備註欄的小奧秘吧~
1. 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3.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6.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
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小結: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備註欄,企業取得未按規定進行備註的發票屬於不合規票據,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04
一圖詳解備註欄填寫
05
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今天起,備註欄一定不能隨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稅收憑證哦!
來源:深圳稅務、小陳稅務08、財務第一教室、稅臺、稅務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