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五方面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開展監管評價

2020-12-22 金融界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4月10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戰略決策,落實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意見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發揮監管政策的引導激勵作用,全面評價和改進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並適時發布實施。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評價體系、評價機制、評價流程、評價結果運用、附則等。《辦法》的制定以「正向激勵為主,適當監管約束,明確差異化要求,合理體現區分度」為指導思想,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並行、總量與結構並重、激勵與適當約束並舉」的原則,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評價內容,設置標準化指標。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監督檢查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明確具體指標、賦分規則及評價結果等級。

二是確定評價機制,規範組織開展方式及流程。監管部門按照法人為主、上下聯動的原則建立監管評價組織機制,按年度開展評價。評價工作分為銀行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覆審、評價結果通報、檔案歸集等環節,各環節有具體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三是加強評價結果運用,充分發揮激勵引導作用。明確評價結果的運用方式,突出與相關政策措施的協同,強化監管評價結果對商業銀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導向作用。

制定《辦法》是銀保監會推動商業銀行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舉措,通過整合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張清單、差別權重」的多維度綜合化評價指標體系,全面科學評價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情況,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

以下為《辦法》全文:

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

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評價目的】為全面科學評價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督促和激勵商業銀行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結合銀保監會關於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監管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價原則】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涵。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監管評價(以下簡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定量與定性並行。為兼顧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客觀性、全面性和靈活性,監管評價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大類指標。定量指標的總分值高於定性指標。

(二)總量與結構並重。通過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持續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供給總量穩定增長的同時,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深入開展差異化競爭,細分小微企業市場和融資需求,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對象、內容的結構,擴大服務覆蓋面。

(三)激勵與約束並舉。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衡量該年度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的主要依據,與差異化監管政策制定與執行、現場檢查以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評先創優、政策試點和獎勵等工作有效聯動。

第三條【評價主體】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當年新成立的商業銀行(改制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除外),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對其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進行試評價。

各銀保監局可根據轄內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及附件《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指標表》(以下簡稱《評價指標表》),自主決定對轄內村鎮銀行開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

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應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職能定位,認真貫徹落實相關監管政策要求,積極改進完善本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和銀保監局應參照本辦法,對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加強督促指導。

第二章評價體系

第五條【評價要素】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體系由五部分評價要素構成,分別為:信貸投放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監督檢查情況。

各項評價要素均下設若干評價指標。每項評價要素的得分通過對評價指標的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評價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總產生。定量指標依據計算結果得分(保留小數點後一位),定性指標最小計分單位為0.5分。

第六條【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是評價要素的構成單元。指標具體內容及分值以《評價指標表》為準。

評價指標包含常規指標和加分指標兩類。常規指標與加分指標的合計得分為被評價銀行的最終得分。

第七條【常規指標】常規指標的評價內容是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監管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完成的考核目標、具體任務或必須遵守的監管要求。

常規指標的分值以正向賦分為主,符合指標要求的,按具體情況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標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令禁止商業銀行實施的行為,或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實施但未能實施、情節嚴重的行為給予負向賦分,發生指標規定行為的,按具體情況扣分,未發生規定行為的不扣分。常規指標合計滿分100分。

第八條【加分指標】加分指標的評價內容是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監管政策明確引導、鼓勵、支持商業銀行發展或推進的工作。

加分指標分值為正向賦分,符合指標要求的,按具體情況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計滿分15分。

第九條【評價結果的等級劃分】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根據得分劃分為四個評價等級。

評價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一級;得分在[75,90)區間者為二級,其中得分在(90,85]區間者為二A,(85,80]區間者為二B,(80,75]區間者為二C;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三級,其中得分在(75,70]區間者為三A,(70,65]區間者為三B,(65,60]區間者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為四級。

常規指標得分在60分以下者,當年評價結果等級直接判定為四級。

第十條【評價結果等級的對應含義】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等級對應的評價含義如下:

(一)評價結果為一級,表示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戰略定位清晰,內部組織架構和機制體制健全,政策落實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實現了各項監管考核目標,面向小微企業的產品、業務、服務方式創新成效突出,經營服務行為基本規範。

(二)評價結果為二級,表示商業銀行從經營戰略、組織機構、內部機制體制等方面圍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進行了專門的安排,較好地落實了政策要求,總體上實現了監管考核目標,能夠針對小微企業融資特點開展產品、業務、服務方式創新,但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時予以改進。

(三)評價結果為三級,表示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各項機制體制、產品、業務尚有欠缺,主動作為不足,存在部分監管考核目標不達標、政策落實不得力的問題,亟需採取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四)評價結果為四級,表示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存在嚴重缺陷,未按照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的要求落實相關政策,主要監管考核目標不達標,沒有圍繞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建立專門的機制體制、開發特色產品、改進業務流程,應當對該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全面檢視、切實整改,監管部門必要時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章評價機制

第十一條【評價時間頻率】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按年度進行,評價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當年度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條【評價職責分工】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對象以商業銀行法人為主。

銀保監會負責組織、督導全國商業銀行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並直接負責開展對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

各銀保監局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內屬地監管的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評價組織協調】銀保監會、各銀保監局應當建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具體負責對所管轄商業銀行的評價工作。協調機制由各級普惠金融職能部門牽頭,參與部門應當至少包括同級機構監管部門、銀行檢查部門、統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負責對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的總體規劃、專業指導和督促核查。

各銀保監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是否在轄內銀保監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並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自行確定分局層面相關協調機制的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分支機構信息共享】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法人銀行分支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的信息共享。分支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主動收集信息,主動與法人銀行屬地銀保監局共享。

第四章評價流程

第十五條【評價流程環節】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流程分為以下六個環節:銀行自評、監管信息收集、監管初評、監管覆審、評價結果通報、檔案歸集。

第十六條【銀行自評】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及《評價指標表》,對本行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情況開展自評,並於次年2月底前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自評結果。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自評等級,各項評價要素及指標得分,對每項評價指標得分的證明材料。

商業銀行應當高度重視、嚴肅對待自評工作,做到客觀、全面、證據充分。對於自評得分顯著高於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得分,且自評得分缺乏必要證據支持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可視情形在扣分要素中進行額外扣分。

商業銀行向監管部門提交的自評證明材料,應當確保真實性。對於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影響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的商業銀行,當次監管評價結果應直接認定為四級。

第十七條【監管信息收集】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全面收集商業銀行相關信息,為監管評價做好準備。監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則上由監管初評牽頭部門或處室負責。信息收集內容及渠道包括:

(一)定量評價指標,原則上以從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獲取的數據為準。

定量指標在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確無數據的,可通過監管檢查報告、銀行內外部審計報告、銀行年報等材料獲取。

(二)定性評價指標,可從以下方面收集相關信息:

1.要求銀行提供本行正式印發的文件(包括且不限於內部制度文件、會議紀要、考核評價通報、內外部審計報告等)。

2.各級監管部門開展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調研、督導、督查、暗訪中反映的、經監管部門核查屬實的情況。

3.各級監管部門接到的有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信訪、舉報、投訴等、經核查屬實的情況。

4.其他國家機關開展的有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外部審計、檢查、處罰等情況。

5.在前述材料的基礎上,通過現場走訪、抽查、監管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掌握的情況。

第十八條【監管初評】監管部門綜合前期信息採集和商業銀行自評結果,並結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情況,開展監管初評。

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的監管初評,由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牽頭,按照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實施。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監管初評,由屬地銀保監局根據內部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具體情況,指定普惠金融職能部門牽頭實施。

初評人員應當對照《評價指標表》,逐項填寫商業銀行得分情況及評分依據,並保存好相應的工作底稿和證明材料。初評人員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補充收集相關信息。屬於必須由商業銀行提交證明材料的評價指標,可要求商業銀行補充提交證明材料,商業銀行不願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關指標應直接判定為最低分值。

第十九條【監管覆審】在初評基礎上,監管部門應當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進行覆審。

監管覆審工作應當成立專門小組負責。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的監管覆審,由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覆審小組組長。普惠金融部負責具體組織,按照銀保監會機關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開展工作。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銀行的監管覆審小組,由屬地銀保監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小組長,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室具體負責組織,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協調機制實施。

覆審人員可視實際情況,要求商業銀行補充提交證明材料,或請初評人員對打分依據進行補充說明。初評等級為一級或四級的商業銀行,應當作為覆審重點關注對象。對於各項要素及指標的評價得分,覆審結果高於初評結果的,應當逐一書面闡明理由。

第二十條【覆審結果審議】監管覆審小組形成覆審評價結果後,應提請本級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審核批准後的結果,即為小微金融監管評價最終結果。

第二十一條【評價結果通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形成後,監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考核的商業銀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檔案歸集】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結束後,各級普惠金融職能部門應做好相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評價結果匯總報告】各銀保監局應於次年5月10日前匯總形成轄內商業銀行年度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書面報送銀保監會。書面報告應附轄內商業銀行監管評價結果明細,對評價結果為一級或四級的商業銀行,應專門說明評價依據。

銀保監會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匯總形成全國商業銀行年度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匯總工作由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負責。

第五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評價結果運用方式】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應當通過以下方式運用:

(一)在對單家商業銀行的監管通報中,專題通報評價結果。

(二)將單家商業銀行評價結果抄送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相關上級機構。

(三)將轄內商業銀行總體評價結果抄送同級人民銀行,並根據工作需要,以適當形式全轄通報。

(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主要依據,監管部門應當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為一級或二A級的商業銀行。

(五)評價結果為三級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要求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並加強監管督導。

(六)評價結果為四級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專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並跟蹤督促評估其後續落實情況。

(七)評價結果為四級,或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監管政策落實、監管督導檢查等評價要素中扣分較多的商業銀行,在相關現場檢查立項中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對新設立商業銀行開展監管試評價的,評價結果可不按前款要求運用。

商業銀行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核的重要參數。

第二十五條【整改落實】監管部門責令商業銀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項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中,應當重點關注其整改落實情況。

對於違反銀保監會相關規定,且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監管評價時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對其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豐富和完善監管手段】各銀保監局可根據相關監管法規,結合轄內實踐,積極探索創新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與普惠金融工作機制及其他監管措施的聯動,進一步豐富監管工具箱,完善監管激勵和約束手段,強化監管評價結果對轄內商業銀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導向作用。

第二十七條【監管評價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各級監管部門應將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與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日常監管工作充分結合。在按年度開展監管評價的同時,應繼續做實對商業銀行的數據監測、業務督促、政策調研、監督檢查等工作。

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監管評價結果及各項評價要素和指標的具體得分情況,分行施策,精準發力,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確定督導、推動、檢查的重點。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評價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正式監管評價,從2020年度開始。

對2019年度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各級監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試評價。試評價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試評價結果可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運用,但對於試評價結果在三級以下(含)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監測指導,督促其對標《評價指標表》具體要求,抓緊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釋義】本辦法及附件《評價指標表》中所稱小微企業貸款,除特別註明或限定外,均為商業銀行向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以及向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經營性貸款。

本辦法及附件《評價指標表》中所稱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為商業銀行發放的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

第三十條【解釋】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對本辦法附件《評價指標表》中包含階段性監管考核要求的評價指標,銀保監會適時出臺規範性文件,明確指標內容及適用期限。

第三十一條【修訂】銀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法規,定期檢視本辦法及《評價指標表》,適時修訂完善,推進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長效化、系統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條【細則制定】各銀保監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可結合轄內情況,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的具體協調機制和流程制定細則,報送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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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銀保監會7月16日舉行的媒體通氣會上,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城商行的情況。據介紹,當前,城商行整體運行穩健,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斷提高。截至2020年6月末,全國正常經營的134家城商行資產總額39.6萬億元,在商業銀行中佔比15.8%,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佔比13.2%。主要監管指標處於合理區間。
  • 央行、銀保監會重磅發聲!
    劉國強表示,為了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增強服務小微企業,服務「三農」的能力,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健全銀行資本補充的體制機制,支持銀行利用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創新型的資本工具,多渠道補充資本。推動用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補充中小銀行資本,深化中小銀行改革,健全適應中小銀行特點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防控機制。
  • 21金融研究:增加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誰跑在前面?
    國有大行發揮頭雁作用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大型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要高於40%。」從國有大行2020年上半年的情況來看,距離完成這一目標不遠了。8月14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接受媒體訪談時提到,6月末,5家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較上年末增長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