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輪面試後,小陳終於拿到了心儀的offer,心情非常高興。第二天他便向原公司人事部門提交了離職申請,領導有些詫異,勸他不要離開,說現在外面找工作也不容易。但小陳執意要走,領導最終同意了他的請求,條件是等招到新人並辦好交接了才能走。一周過去了,人還是沒有招到,離小陳去新公司報導的最後限期只有兩周了,他非常焦急。眼看著時間一天天過去,小陳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小陳的這種情況,在很多離職的人身上也都發生過。
對於大部分公司,員工離職時,一般都會讓同事接手離職人員的工作,然後再根據需要做是否招聘新人的操作。這樣,離職交接的周期就只需要1~2周時間,甚至只用一兩天就可以完成。
當然,也會有比較長的,需要1個月甚至更長時間,這都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而定。
不能及時辦理離職,會有什麼影響?
首先、對招聘方來說,存在候選人不能入職的擔憂。
公司招聘人是因為業務上需要,一般會希望候選人拿到offer後,越早到崗越好。同時,公司也會擔心夜長夢多,如果在漫長的離職交接期中,候選人的情況可能會發生很多變化。比如:
1、候選人被原公司挽留住;
2、候選人在此期間又拿到了其他公司的offer;
這些原因,都可能導致求職者毀約。這對招聘方而言,無疑是很被動的,不但浪費了時間,也失去了選聘其他人的機會。
例如公司給一位候選人發了offer,該候選人答應1個月後入職。結果等到過了3周,候選人通知公司自己拿到了更好的offer,所以不準備入職了。這時候HR就比較被動了,不僅要重新開始招人,還白白浪費了3周的等待時間,耽誤了業務進度。
正因為如此,招聘方往往在與求職者溝通的時候,會確認能否在一定的時間內入職,如果不能,這個offer就不發放了。即使在雙方協商好了的情況下,發出offer的時候,也都會在上面註明到崗時間,如果不能按時到崗,則offer作廢。
其次,對求職者來說,有可能失去offer,又丟了原來工作。
求職者不能按時入職的話,將會失去新的工作。同時,因為老東家已經答應了離職,正在辦理移交手續,求職者已經不能再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了,用一句形容,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但如果直接走人的話,老東家可能會拒絕開具離職證明。這樣的話,新東家就不敢讓候選人入職,因為候選人若沒有和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不能與其新籤訂勞動合同的。
這對離職的人來說,肯怕是個噩夢。
遇到不能及時離職的情況,該怎麼辦?
一、依託《勞動法》的規定來規避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也就是說,員工只要提前一個月遞交了離職申請,就可以自行離開,不需要擔心沒有交接完的問題。
因此,求職者在和新東家協商的時候,儘量讓對方接受一個月後到崗的要求,並在offer上明確。
二、分辨老東家是否故意拖延離職交接時間,進而做出相應對策
遇到老東家遲遲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你需要分辨清楚,究竟是公司在刻意給你的離職製造麻煩,還是確實工作交接需要較長時間。
1、故意拖延離職交接時間,是部分公司慣用的方式,這是離職者交接期間一定要注意的。
有些領導在處理下屬離職的時候,很清楚新的offer一定會有有效期,所以表面上會同意其離職,但是卻不斷地給離職者增加工作量,同時以各種理由推遲工作交接的安排(如招不到人、其他同事接不上手等),使其一直難以脫身,直到offer過了有效期而被取消。這樣幾經折騰,有的離職者被迫選擇繼續留下來工作。因為已經有了離職的動機,離職者很難再被領導重用,更多情況是一旦可替代的人事到位,離職者就會有被裁的風險。
1)如果你確實打定了主意離職,那就要堅決地推動你的離職進程。
2)最差的情況下,按照《勞動法》,到你正式提出離職的第30天 ,公司是沒有理由拒不放人的。
2、如果確實是因為情況特殊,導致交接無法在短期內完成,你可以這麼做:
1)首先你要明白新東家急著催你入職的原因,一是項目急需人手,二是怕等待的過程中你反悔。
2)你可以坦誠地跟新東家的HR、未來的直屬領導溝通你遇到的問題,並表明你的立場(表決心):你非常滿意這個offer,一定會入職,你的想法不會發生改變;
3)把問題說明清楚:出於某些原因,你的離職交接時間可能會比較長,但是已經和老東家就離職的結果達成一致,只是交接需要時間;
4)給出變通方案:出於職業道德和認真負責的態度,你還是希望要做好交接才能離開,因此你希望獲得新公司的理解。但是這個過程中,你會犧牲自己的個人時間,開始熟悉新公司的工作,如果可以,希望對方能提前給你一些資料讓你開始準備,這樣等到正式入職的時候就可以直接進入工作狀態。
做到了以上幾點,如果招聘方是真心想要錄用你,相信你這樣的處理方式是能夠獲得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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