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 [李廣宇]: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10:00:10]

  • [李廣宇]:

    歡迎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為方便記者朋友們參會,本次發布會仍然採取現場+線上的形式發布,歡迎現場和線上的各位記者朋友們。今天我們將要發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們很榮幸的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女士,公安部法治局二級巡視員曾斌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10:01:41]

  • [李廣宇]:

    首先,有請姜啟波主任進行今天的發布。

    [10:03:31]

  • [姜啟波]:

    各位記者:大家好!現在我向各位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情況。

    [10:03:51]

  • [姜啟波]:

    一、《指導意見》的制定背景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刑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近年來,涉正當防衛案件常常引發廣泛關注,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其中,各抒己見,討論激烈。

    [10:04:26]

  • [姜啟波]: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提出:「適時出臺防衛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根據規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文件起草工作。鑑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關係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涉及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聯合發文有利於更好統一法律適用,經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以「兩高一部」聯合制定指導意見的方式,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涉及的各方面問題作出系統的規定;同時,與《指導意見》相配套,聯合發布七個涉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結合具體案件,以案說法,有針對性地闡釋在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刑法規定和《指導意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總之,採用「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點面結合」的良好效果。

    [10:04:50]

  • [姜啟波]:

    制定本指導意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項重要舉措。《指導意見》的公布施行,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10:05:37]

  • [姜啟波]:

    二、《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10:06:09]

  • [姜啟波]:

    第一方面,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涉正當防衛案件千差萬別,具體案件可能由於一個細節因素就會導致性質認定發生變化。《指導意見》不可能包羅萬象,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則性問題提出相對明確的規則指引。涉正當防衛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吃透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基於此,《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專門對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具體而言:一是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二是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三是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是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10:06:35]

  • [姜啟波]:

    第二方面,正當防衛制度的具體適用。這是《指導意見》的主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概括而言,《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10:09:42]

  • [姜啟波]:

    一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10:10:12]

  • [姜啟波]:

    二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10:11:12]

  • [姜啟波]:

    三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對此,《指導意見》第七條作了明確。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10:11:50]

  • [姜啟波]: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10:12:44]

  • [姜啟波]:

    五是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10:13:30]

  • [姜啟波]:

    六是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10:14:27]

  • [姜啟波]:

    七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10:15:25]

  • [姜啟波]:

    八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10:16:35]

  • [姜啟波]:

    九是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0:17:19]

  • [姜啟波]:

    十是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0:18:20]

  • [姜啟波]:

    第三方面,涉正當防衛案件處理的相關工作要求。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涉及刑事訴訟全過程。只有公檢法三機關和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正當防衛制度正確適用的良好法治環境。基於此,《指導意見》第五部分專門對涉正當防衛案件處理的相關工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全面收集各類證據材料;二是全面審查事實證據,依法公正處理案件;三是強化釋法析理工作,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四是做好法治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司法案例對社會風尚的引領作用。

    [10:18:38]

  • [姜啟波]:

    我要向大家通報的情況就這些。謝謝大家。

    [10:19:44]

  • [李廣宇]:

    謝謝姜啟波主任的發布。下面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布的內容提問,按照慣例,在提問前請通報您所在媒體的名稱。下面開始提問。

    [10:21:45]

  • [紅星新聞記者]:

    我們看到,《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衛制度設定了總體要求,也設定了具體適用的規則。請問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正當防衛案件的過程中,如何保證案件的裁判結果與公眾的正義觀念的理解相契合?謝謝。

    [10:23:03]

  • [姜啟波]:

    這位記者朋友點到了《指導意見》實施中最關鍵的問題。
    正當防衛制度與人民群眾的正義觀、安全觀密切相關。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等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億萬網民參與討論。這一方面反映出,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個人權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認識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在司法理念上要進一步提升,在具體規則上要進一步明確。《指導意見》高度重視、著力解決記者朋友所提到的問題,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要求,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應當堅持的理念、應當把握的規則,特別是司法實踐中容易把握出現偏差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要嚴格公正辦案,捍衛法治精神。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菸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指導意見》首當其衝要求,必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目的是要捍衛法治精神,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第二,要把防衛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蘊含著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脫離實際。因此,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第三,要堅持法理情統一,不能簡單司法。周強院長在第七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司法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將法律的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司法的理性,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顧天理、國法和人情。」司法實踐中,個別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看似於法有據,但結果得不到社會認同,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有關辦案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常理、常情,導致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一般認知出現偏差。基於此,辦理正當防衛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真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0:24:36]

  • [李廣宇]:

    謝謝姜啟波主任,現在繼續提問。

    [10:38:37]

  • [新京報記者]:

    我們知道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對不法侵害人不能遷就,更不能躲避,但是現在社會上也有一種擔憂認為,鼓勵正當防衛是否會導致防衛權的濫用,我們的《指導意見》對此有什麼考慮?謝謝。

    [10:39:04]

  • [姜啟波]:

    這個問題提的很深入,說明這位記者朋友的思考非常的深刻。
    毋庸置疑,「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對任何事物的把握都應當堅持辯證法、強調兩點論。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衛權,導致社會不安寧。
    基於此,《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方面,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
    《指導意見》第七條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等等。
    總之,《指導意見》的精神是既要旗幟鮮明地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大力弘揚社會正氣,盡力消除社會戾氣,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10:39:27]

  • [李廣宇]:

    謝謝姜啟波主任,請繼續提問。

    [10:40:15]

  • [檢察日報社記者]:

    我注意到有關正當防衛的內容連續兩年以醒目的篇幅出現在全國「兩會」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正當防衛也成為檢察工作的高頻詞。請問,近年來檢察機關在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有哪些做法和經驗?這些經驗和做法在《指導意見》中是否有所體現?謝謝。

    [10:40:43]

  • [勞東燕]:

    正當防衛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保護合法權益、同不法侵害作鬥爭的重要權利,對於弘揚正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認真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鼓勵見義勇為,積極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做法和經驗:
    一是依法準確辦理有重大影響和典型意義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向社會傳遞司法正能量。2018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崑山「龍哥」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2019年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向社會傳遞了「邪不壓正」的司法立場。這些影響性防衛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於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各級檢察機關辦理類似案件具有積極的示範指導作用。其中的趙宇見義勇為案和盛春平正當防衛案也入選了今天發布的典型案例。
    二是積極制發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適用標準。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和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這4個案例結合案件情況,直觀、具體地闡釋了一般防衛、特殊防衛與防衛過當在認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標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複雜法律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既是開展以案釋法,強化法治宣傳,在檢察環節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舉措;同時也有利於積極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把握正當防衛本質特徵,明確法律依據,釐清法律界限,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理解和認同。
    三是努力引領、重塑正當防衛理念,引導社會公眾循法而為,依例而行。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和制發指導性案例等相關工作,有效喚醒了正當防衛制度這一「沉睡條款」。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增長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指導意見》充分吸收借鑑了檢察機關好的經驗和做法。比如,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再如,在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起因條件中,吸收了最高檢指導性案例陳某正當防衛案的要旨,強調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等等。應該說,檢察機關為《指導意見》積極貢獻了檢察智慧和檢察力量。

    [10:46:30]

  • [李廣宇]:

    謝謝勞東燕主任,下面請繼續提問。

    [10:49:04]

  •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制度,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們注意到,檢察機關辦理的崑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都是依法適用特殊防衛作出處理的。請問,《指導意見》對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10:49:18]

  • [勞東燕]:

    《指導意見》第四部分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特殊防衛具體適用的有關問題。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指導意見》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一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行兇」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二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從特殊防衛規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對此予以明確和強調。
    三是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即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可認定為一般的正當防衛。
    這些規定是對司法機關辦案經驗的總結,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活動,依法準確適用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10:50:08]

  • [李廣宇]:

    謝謝勞東燕主任,下面請繼續提問。

    [10:50:42]

  • [人民公安報記者]: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在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過程中承擔著重要職責。請問,公安機關在貫徹執行《指導意見》上有哪些打算?

    [10:50:59]

  • [曾斌]:

    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在內的合法權利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近年來,公安機關始終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執法為民為宗旨,以建設法治公安為目標,堅持不懈地深入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斷提升執法質量和執法公信力。《指導意見》出臺後,公安機關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貫徹執行工作。
    一是認真組織學習培訓,準確把握《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公安機關將切實加強對《指導意見》的學習培訓,提高對《指導意見》重要意義的認識,認真學習好、領會好《指導意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在今後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工作中,更加準確地把握法律精神和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堅持法理情相統一。同時,將《指導意見》的學習培訓納入公安全警實戰大練兵之中,作為實戰大練兵的培訓內容,加大培訓力度,為貫徹執行好《指導意見》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不斷提高執法辦案能力,認真做好相關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將繼續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斷提升廣大民警規範執法辦案的能力水平。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要做到及時取證,對衝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做到第一時間調取;對衝突過程有目擊證人的,第一時間詢問。要做到全面取證,依法及時收集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
    三是加強對受案立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源頭管控。公安機關將認真落實受案立案工作機制改革要求,充分發揮法制部門受案立案的監督主管職責,加強對涉及防衛情節警情的審核把關,依法認定防衛情節的性質。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已經立案的,及時撤銷案件。對於具有防衛情節,但涉嫌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辦,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
    四是加強案件審核把關,提高辦案質量。公安機關將全面落實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改革要求,強化對涉正當防衛案件的審核把關和執法過程管控,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處理得當、適用法律正確。對案件定性處理、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公安機關將與檢法機關及時溝通協調,主動聽取檢法機關意見建議。
    五是做好釋法析理和法治宣傳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公安機關將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緻地闡明案件處理依據和理由。同時,做好以案說法工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做好普法宣傳教育,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者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

    [10:51:33]

  • [李廣宇]:

    謝謝曾斌巡視員,也再次感謝各位嘉賓的發布和解答。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記者朋友的光臨。

    [10:52:00]

相關焦點

  • 2017年5月9日上午10:00 關於舉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林文學]: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今天發布會的主題是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通報七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彙編 (2020年第44期,總第76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僅是統一司法辦案標準、提升辦案質量的需要,也是社會法治宣傳的需要,可以為司法工作人員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範例指導,也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作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10月24日 司發通〔2014〕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衛生局: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保障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規範進行
  •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上午9:40最高人民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蘇華建設公司不服,於202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分別組成合議庭對該33案進行了審理。 [09:46:50][郃中林]: 2020年初,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另外95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作出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蘇華建設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查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決定,現將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85—89號)作為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決定,現將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等四件案例(檢例第90—93號)作為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 永仁縣人民法院2020年一周開庭公告(1月6日-1月10日)
    永仁縣人民法院2020年一周開庭公告(1月6日-1月10日) 2020-01-05 19: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
  • 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工作文書格式樣本(2020年版)》
    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工作文書格式樣本(2020年版)》 2020-05-22 16: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彰顯涉農檢察力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經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追訴,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廣岐有期徒刑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廣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 最高檢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各級人民檢察院:經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決定,現將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等四件案例(檢例第90—93號)作為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主題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律師協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律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2004年制定,2005年第一次修訂,2010年第二次修訂,2019年第三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
  • 福建省政和縣人民檢察院對程顯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公告
    福建省政和縣人民檢察院公告  >政檢民公[2020]35072500002號  本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程顯西於2019年10 月4日上午,在政和縣石屯鎮長城村養豬場對面的「石梯坑」山場山溝處,使用電瓶等工具以電擊的方式抓捕野生棘胸蛙17隻,棘胸蛙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 收藏丨20批106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3批51件最高人民檢察院...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20批106件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13批51件指導性案例;本期將兩高全部指導性案例整理如下,內容適合收藏,供閒暇之餘瀏覽閱讀,溫故而知新。2.姦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從嚴處罰情節,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規定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3.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
  • ...紅河一罪犯被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2020年7月...
    文 / TIER2020-07-09 12:20:01來源:FX168 【故意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雲南紅河一罪犯被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2020年7月9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20年2月6日故意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馬建國執行死刑。
  • 公務員範圍規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 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00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
    [李廣宇]: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為方便記者朋友們參會,本次發布會仍採取現場+線上的形式發布。歡迎現場和線上的各位記者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