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女,寧夏吳忠市人。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決定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等各項訴訟權利義務,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鎮安置樓四期14號樓北側,將被害人曹某某的一輛新日牌墨綠色電動車盜走。後以15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安置樓二期24號樓3單元門口,將被害人馬某甲的一輛新日牌白色踏板電動車盜走,價值2386元。
(網絡圖片)
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鎮伊利三期工地南通四建門口靠近河邊的停車位,將被害人馬某乙的一輛銀灰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後以15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4、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鎮北門安置樓四期西門口北側廣場停車位,將被害人劉某某的一輛銀白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價值2174元。後被害人將該車找回。
5、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鎮伊利三期工地南門口靠保安室的停車位,將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輛銀色新日銳艦牌電動車盜走,價值300元。
6、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吳忠市利通區金積鎮金泰苑2號樓1單元門口,將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輛白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後以15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盜竊作案6次,價值531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