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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大熱點,歸騰訊與老乾媽的反轉大戲莫屬。
現有公開信息顯示:騰訊以老乾媽拖欠廣告費為由,向法院申請凍結老乾媽名下1624.06萬元財產。6月29日隨著法院保全裁定公布,老乾媽迅速回應:「我司從未與騰訊公司或授權他人與騰訊公司就『老乾媽』品牌籤署《聯合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且我司從未與騰訊公司進行過任何商業合作。」僵持局面顯著,老乾媽火速報警,貴陽警方7月1日通報: 3人冒充市場經營部經理,偽造老乾媽印章與騰訊籤合同。
事件反轉速度,遠超迅雷不及掩耳盜鈴之勢。各界吃瓜樂淘淘,騰訊「被套路」、老乾媽「蘿蔔章」、犯罪嫌疑人「表見代理」的討論之聲不絕於耳。
除此以外,還有一個充滿迷霧問題:如果真是「假乾媽」蹭了「真乾媽」的車,騰訊為老乾媽在自家遊戲「QQ飛車」上打了大半年的廣告,老乾媽不就白白揩了騰訊的油?
這一問題,或許能激起「逗鵝冤」騰訊心中的一陣漣漪:騰訊能找到真·老乾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麼?
不當得利,見於《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尚未生效的《民法典》,規定於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透徹析之,騰訊要找到老乾媽尋求不當得利返還,事實上、法律上的披荊斬棘,或許比想像中要難。
一、逗鵝伸冤迷霧之一:騰訊因此受損,老乾媽「獲益」沒有法律根據? 可能不是。
三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目前尚無定論。若能構成,則騰訊直接要求老乾媽承擔當前訴訟責任即可,無步入不當得利制度救濟之虞。只有不存在前述設定,才有討論採用不當得利行權的前提。
此時,騰訊可能向老乾媽主張返還的利益,或有兩種情形:一、若騰訊主張的1600萬餘元是案涉合作協議明確約定的廣告服務價值,則老乾媽對該廣告費構成不當獲益;二、騰訊為老乾媽免費提供廣告服務一年,老乾媽因此獲得可期待的不當增益。
前述受益主張,均源於騰訊主動提供的廣告服務。細數不當得利類型,可歸於給付型不當得利。此類型下的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為:1.一方因給付行為產生損失;2.一方取得利益;3.取得財產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獲益無法律上的依據。
情形一:老乾媽免費取得騰訊價值1600萬餘元的廣告服務費收益:
騰訊或會主張,老乾媽沒有付費就獲得了一年廣告服務,該廣告服務價值量化為金錢即為騰訊主張的1600萬餘元。該主張可從兩個角度來看:
騰訊不撤訴仍在這一個訴訟中解決:因三位犯罪嫌疑人行為產生無權代理效果,騰訊的1600萬餘元廣告費支付責任只能向三位犯罪嫌疑人主張。此時,因存在明確的損失責任承受人,騰訊就同一筆債權再依據不當得利主張老乾媽返還,屬於重複行權。至於後續三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會以不當得利向老乾媽主張權利,與騰訊無涉。
騰訊撤訴,另訴老乾媽承擔該1600萬餘元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在欠缺直接合同依據的前提下,騰訊採此種訴訟策略或是出於三犯罪嫌疑人缺乏償付能力的考慮。1600萬餘元廣告服務費既然是基於合作協議約定產生,無論騰訊是否選擇向三位犯罪嫌疑人行權,該費用都因此具有法律上的根據。換言之,如果不當得利主張人的損失本可基於他項法律關係向他人索賠,不當得利制度自然沒有適用的餘地。打個比方,小明讓小王幫忙清洗其停在路邊的轎車,但因小王辨別出錯清洗了旁邊小李的車。此時,因小李「被洗車」屬於是「強迫得利」,也即沒有合意被迫成立合同,小李只需以無意成立合同就可以拒付洗車款。同時,因小李與小明之間已存在「洗車合同」,小王洗車存在法律依據(只是洗錯了而已),如非要較真,也只能找小明要錢而不能以不當得利再找小李。總結前述情形,正如李宇老師所言:不當得利不應當成為當事人在缺乏其他請求權基礎時模糊債之構成要件、規避舉證責任規則的案由[1]。
情形二:老乾媽因「被廣告」可獲得的預期收益:
騰訊或會主張,老乾媽因這一年的免費廣告曝光率得到增加,產生了銷量增長、公司市值增加的增益。筆者看來,騰訊要想吃這口蛋糕不容易:
首先,「受益」之所以能夠構成不當得利,須以「致」他人受損害為要件。騰訊所謂「損失」,應是指價值1600萬餘元的廣告服務。既然該廣告服務費用已有明確的義務承擔人,騰訊的損失就能夠被填補,即再無損失。騰訊若主張老乾媽「得利」,將陷入「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悖論。
其次,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下,損失與得利之間常採直接因果關係判斷標準,即應返還之物,只能是權利主張人給付之物[2]。所以騰訊損失之「物」,與老乾媽該語境下的「預期收益」,可能並不是一物:騰訊給老乾媽的「受益」是廣告服務,老乾媽如果要返還也只是「這份服務」。至於該份服務給老乾媽後續帶來利益與否,應該不是騰訊損失的涵攝範圍。
二、逗鵝伸冤迷霧之二:老乾媽獲「益」了麼?難講,更難證明。
全民女神陶華碧的話常常在我們耳邊響起:我們老乾媽,從不打廣告;上市?我們老乾媽不上市。假設騰訊真起訴老乾媽要求返還「被廣告」的不當得利,各位吃瓜群眾看著享譽全球,人均「鄉愁」的國貨之光豆豉辣醬,應該都想過一個問題:老乾媽,有必要揩騰訊的油麼?
即使老乾媽還真想過揩一把油,拋開1600萬餘元的廣告費不談,同為吃瓜群眾但也是法律從業者的我們還想過另外一個問題:一年的廣告投放,必然產生可返還的收益麼?
實際上,本次「逗鵝冤」事件後老乾媽工作人員曾淡定表示:騰訊的廣告並未給老乾媽銷量帶來明顯增長(手動狗頭)。
圖片數據源於慢慢買大數據中心。反而是此次事件發酵,導致圍觀群眾瘋狂爆買而使老乾媽銷量陡增。
眾所周知,打了廣告,不一定就能紅。即使能紅,紅的原因還真不一定因為打了廣告。細言之,騰訊若想主張老乾媽存在被打廣告產生的額外增益,需要提供因此產生的具體收益計算方式和計算金額。但要騰訊完成這個任務,還挺不易:
1.廣告投放目的無非是增大產品受眾面以產生更多銷售。但該廣告是否起到了拓展新用戶的效果本就無法判斷;況且,因評價標準極其主觀,統計工作約等於無法完成;
2.假設廣告投放已產生效果,產品銷量、企業市值變化或可以體現並量化該收益。然而,無論產品銷量還是企業市值,其他變量也有可能導致數據發生變化,比如產品配方改良,公司運營成本降低等等。也即,要在老乾媽因廣告投放產生的單獨收益與企業全部收益之間做出區分,是一項浩大的工程。
所以,騰訊若主張自家廣告投放給老乾媽帶來了可得獲益,這份主張第一步即會卡殼於難以衡量,難以計算,無法返還。當然,不排除法院結合全案事實酌定利益金額的情形,但結合前文分析,騰訊若要實現法院酌定支持「預期利益」返還,還有很多路要走。
自尊心深受挫敗的騰訊若想從不當得利角度扳回一城,可能又要被澆一盆冷水。無論該事件還有多少迷霧,至少目前在風口浪尖坐實「傻白甜」的鵝廠,當初為老乾媽廣告打得多用力,現在哭得就有多大聲。
注釋:
[1] 李宇《民法總則要義:規範釋論與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10月第1版,第375頁。
[2] 同注1,380頁。另外,直接因果關係標準也得到王澤鑑先生認可:「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一方基於他方的給付而受利益,是否致』他人受損害』,應以給付關係作為判斷標準取代因果關係討論。易言之,即由給付者,向受領者,請求返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領的利益。」見王澤鑑《民法研究系列:不當得利》,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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