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董小芳 通訊員陶琪姜)保姆從僱主家陽臺圍欄跨出去撿圍裙,結果墜落受傷導致身體多處骨折。責任到底該誰來負?日前,海曙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現年60歲的張阿姨於去年9月受僱於陸先生,主要提供燒飯勞務,包吃包住,按月計發工資。2019年11月24日中午,張阿姨發現晾曬在陽臺上的圍裙飄落到旁邊的倉庫屋頂上,於是她翻過陽臺1.1米高的欄杆,跨到案外人倉庫屋頂。不料屋頂的塑料板難承其重,張阿姨墜落至倉庫內的水泥地上,身體多處骨折,她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今年9月,張阿姨將陸先生告上法庭。
日前,海曙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張阿姨稱,其受僱於被告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被告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賠償其治療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
陸先生則辯稱,其僱用張阿姨來提供燒飯勞務,而她不顧危險從其住房陽臺上1.1米高的欄杆爬出去,墜落至倉庫內受傷,其並非在燒飯過程中受傷。原告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並非被告責任,被告對此亦沒有過錯,相關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另外,原告已經年滿50周歲,不存在誤工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撿拾衣物從被告住所陽臺圍欄翻越至案外人倉庫屋頂,導致跌落摔傷,儘管該傷害在受僱於被告期間發生,但並非原告從事燒飯勞務所致,且被告亦未要求原告實施該行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能夠對其行為是否會導致危險作出正確判斷,所以原告受傷系其自身的危險行為和錯誤判斷所致,且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原告受傷負有侵權責任。最後,法院認定原告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不予支持。
另外,據了解,被告陸先生在原告張阿姨住院治療期間已經墊付醫藥費3萬多元。審理中,被告表示該費用不向原告主張返還。同時,被告出於人道精神,願意再向原告支付2萬元作為補償。對此,法院予以確認並準許。
承辦法官解釋,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僱主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是僱主對勞務者受傷不存在任何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