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有著悠久的歷史。為了幫身邊的親朋好友解決燃眉之急,我們往往都會伸出援手。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斷湧現,借貸主體雖然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但親朋好友、左鄰右舍之間的借貸糾紛仍然佔據很大比例。都是親戚、熟人,礙於情面,大家往往對「打借條」這事兒有些避諱,但一旦產生糾紛,如何討回錢財?我們在借錢或借給他人錢時要注意什麼呢?怎樣借錢最安全?親兄弟還要明算帳,小編教你如何安心借貸......
案例一
原告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經人介紹交往,同年年底分手。戀愛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轉帳總計約18萬元,雙方沒有籤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分手三年後原告向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辯稱,原告僅憑轉帳記錄不足以證實借貸事實,雙方當時處於戀愛關係,同居期間雙方一直居住在原告自有房屋內,原告給被告轉帳的款項應視為贈與,二人之間並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法官審理認為,當事人以民間借貸主張權利的,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證實雙方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據。本案中,原告僅能提供轉帳憑證,該憑證雖然能證實其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間向被告轉帳匯款的事實,但不能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的合意。且該期間雙方處於戀愛的特殊時期,原告的轉帳行為是一個多筆多次的連續過程,結合以上事實,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的合意的情況下,其僅憑藉轉帳憑證不足以證實雙方間系借貸關係,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原告在被告及被告妻子的勸說下,參加了某網站的投資。之後原告對該筆投資一直不放心,通過微信溝通,雙方確定該投資款算作被告夫婦向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夫婦償還並支付利息,並且出具借條加以確認。
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籤名和日期是他本人所寫,但那是受原告脅迫籤的,對借條內容不予認可。
法官審理認為,儘管涉案款項的發生是基於經被告勸說後原告的投資,但經雙方協商,該款項已經轉化為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中的借款,可以認定原被告已通過借條的形式對借貸關係進行了確認。因被告認可借條上的籤字系其本人所籤,其關於「僅在空白紙上籤上姓名和日期」的主張,既無其他證據佐證,亦不符合常理,且其作為成年人應預知其籤名的行為後果及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採信。威海高區法院因此判決被告夫婦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損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
官
說
法
民間借貸糾紛常常存在當事人只有付款憑證,沒有借條的情況。為了避免其引起的糾紛,在借款時我們首先籤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出具欠條,明確約定借貸合同的關鍵內容,如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和利息等。其次,還要明確款項的性質,尤其是熟人和情侶之間,避免因對款項性質認識不一致而產生糾紛。最後,還要記住留存付款憑證,現金交付難以留存書面證據,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帳,方便保留付款憑證,微信記錄必須及時留存關於借款還款的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不要隨意刪除。
綜上,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借貸時注意保留證據。若主張借款實際發生的一方當事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舉證不足或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則不能認定借款實際發生。
法
條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主審法官
謝穎虹,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榮獲全省法院審判業務專家、第三屆全省法院「辦案能手」等榮譽稱號。
原標題:《【案例速遞】民間借貸激增,欠錢不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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