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京法網事」通報,據朝陽法院消息,過馬路時被騎電動車的「餓了麼」騎手撞成十級傷殘,於先生將騎手杜某、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拉扎斯公司)、九江翼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九江翼達公司)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1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定杜某因職務行為造成於先生受傷,拉扎斯公司作為「餓了麼」及「蜂鳥配送」平臺的經營者,其系經營相關業務的最終受益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拉扎斯公司賠償於先生經濟損失共計2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審理,法院為各方當事人總結了爭議焦點,即:杜某造成於先生受傷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哪方承擔。法官認為杜某造成於先生受傷的行為發生在送餐過程中,而杜某作為騎手,其工作內容包括從「餓了麼」平臺接受系統派單從而取餐再送餐,所以杜某因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了於先生的受傷。由於「餓了麼」及「蜂鳥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運營,配送餐業務屬於拉扎斯公司所經營的日常業務。拉扎斯公司在現有的經營模式下,與部分騎手直接建立了勞動關係,另有部分騎手則屬於外包人員。但杜某在送餐過程中身著「餓了麼」的工服並且攜帶由拉扎斯公司統一配備的「餓了麼」送餐箱,由「餓了麼」平臺進行派單,對於作為受害人的於先生而言,其僅知曉自己是被「餓了麼」騎手所撞傷,若要求其去追究杜某到底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再去追償,顯然加重其訴訟負擔。所以,拉扎斯公司對於騎手在送餐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不論是否是外包人員,公司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於是,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於先生的訴訟請求,由拉扎斯公司先行賠償於先生醫藥費及傷殘賠償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