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關注多地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

2020-12-17 齊魯晚報網

不實舉報和惡意誣告現象反映了當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中面臨的一些共性問題。過去一段時間,基層出現了一些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現象,引發各界關注。嚴查嚴辦匿名誣告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回應民聲、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的重要舉措。

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抹黑一個幹部的清白,影響其聲譽和政治前途,更會破壞當地良好的政治生態。特別是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誣告造謠成本較低,但輿論殺傷力很大。基層黨員幹部身處一線,一旦被誣告陷害,很容易陷入輿論旋渦,"清者自清"往往只是一廂情願,更多的可能是"眾口鑠金"之下影響工作。也正因為如此,人民群眾對不實舉報信件"滿天飛"、誣告陷害防不勝防的現象早就深惡痛絕,網際網路關於嚴打誣告陷害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近期,各地紀委積極"亮劍",高頻率公布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例,警示別有用心者。許多地方還從制度層面對預防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規範性探索,為嚴肅整治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幹部積極性提供制度依據。

近日,中共四川省紀委對四起誣告陷害典型案件在全省予以通報。例如,成都市錦江區某單位原副調研員劉某某因與錦江區某單位負責同志產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起,先後數十次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匿名舉報,捏造該同志存在貪汙、受賄、公款旅遊等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劉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無錫紀委監委、宜興市紀委監委近日會同公安機關查處了"蘇州市某園林綠化建設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負責人嶽惠芳等誣告陷害無錫某開發區管委會領導人員案""宜興市某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陸欣誣告陷害宜興市某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案",兩起案件都是為了洩私憤,趁幹部選拔任用之際,捏造事實、惡意中傷。湖北省紀委監委公布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全省紀檢監察機關開展不實舉報澄清正名633人次,查處誣告陷害行為15起。這些信息贏得群眾點讚的同時釋放一個明顯信號∶ 各地查處誣告陷害的力度正越來越大。

誣告陷害易發多發,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蔓延態勢,其中有著複雜的原因。《光明日報》評論文章《對誣告陷害行為亮劍,廓清政治生態》指出,某省級紀委監委專項調查顯示,誣告陷害的主體多為黨員幹部,也有一般群眾;動機多與個人利益相關,或因謀求職務升遷、職稱評定、對個人待遇不滿,或因工作積怨,出於個人之間的矛盾打擊報復;手段多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僱傭他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肆意造謠中傷他人。當然,現實生活的複雜性要求錘鍊紀委監委人員的"火眼金晴",實踐中,誣告陷害案件的查處難度較大,主要是難以準確區分誣告陷害與錯告,對誣告陷害行為的定性爭議較多。有一部分舉報人是因不了解具體情況,導致其反映的問題不屬實或嚴重失實。有些誣告事情雖小卻很難查清楚,群眾戲稱"一封信、幾角錢、查幾年"。這些誣告雖然總量不大,但殺傷力不容小覷。

誣告陷害不僅是歪風邪氣,還觸碰了紀法底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2018年5月,中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今年2月,中辦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了處理誣告陷害行為的規則; 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關於做好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見》,則對開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則、適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了規定。近兩年來,各地相繼出臺了具體的實施辦法,對本地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認定標準、核查程序、責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出詳細規定。一段時間以來,諸如《合肥為35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寧波市紀檢監察機關為80名黨員幹部澄清正名》《重慶永川為77名幹部澄清正名》等新聞屢見不鮮,反映出政策得到較好地落地。

剷除誣告陷害滋生的不良土壤,需要保持高壓態勢,持續釋放"讓誣告者付出代價"的信號,讓誣告陷害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同時,也提醒那些信訪舉報的群眾,要增強相關的紀律規矩意識,客觀公正反映問題,共同杜絕歪風邪氣。(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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