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楊國棟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_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0-12-27 中國蚌埠網

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楊國棟就《關於資源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進行解讀,並接受媒體採訪,回答記者問題。

一、請您介紹下《關於資源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的出臺背景?

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楊國棟: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稅務總局起草了《關於資源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了資源稅徵管有關規定,修訂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政策依據與操作指引。

二、請您介紹下《關於資源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的主要內容?

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楊國棟:《公告》共4條,規定了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公告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明確了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廢止了相關規範性文件。

(一)規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便利納稅人申報計稅。對於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當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時,由於在洗選加工過程中產生了增值或數量消耗,為確保稅負公平,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需要按照《公告》規定的公式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例如,某煤炭企業將外購100萬元原煤與自採200萬元原煤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煤銷售,選煤銷售額為450萬元。當地原煤稅率為3%,選煤稅率為2%,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外購原煤購進金額×(本地區原煤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煤適用稅率)=100×(3%÷2%)=150(萬元)。

(二)修訂了納稅申報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資源稅法統一規範了應稅產品的稅目、徵稅對象等稅制要素。根據資源稅法的新要求和新規定,我們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單邏輯結構的基礎上,對表內數據項進行了精簡。修訂後的資源稅申報表分為1張主表、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24項數據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先填寫附表數據項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數量、計稅銷售額和減免稅稅額,再將結果代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填寫附表數據項後,系統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各地已在電子稅務局中更新了申報模塊,能夠滿足納稅人線上「非接觸式」辦稅需求。

(三)簡化辦理優惠事項,優化辦稅流程。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備案資料,只需要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主要考慮是,根據資源稅法授權,部分資源稅優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公告》不宜對其做出統一規定。

(四)廢止了部分規範性文件。為配合資源稅法的實施,對不再適用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於2019年8月26日正式通過立法,並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資源稅法在制度上有哪些變化?

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楊國棟:好的。資源稅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也是綠色稅制建設的豐富和發展。與先前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統一了稅目。按照之前的規定,國家層面列舉了30多種主要資源的品目,沒有列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而現行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的規範,將目前所有的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二是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按照先前制度規定,對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資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稅率。資源稅法實施後,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稅率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是規範了減免稅政策。為了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便於調控,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對有利於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免資源稅,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法授權各省確定減免資源稅的具體辦法。

四、資源稅法實施後,稅務部門的徵管服務會有哪些變化?

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楊國棟:相比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徵管與服務上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體有以下三個新變化:

一是簡併了徵收期限,有利於減輕辦稅負擔。新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二是規範了稅目稅率,有利於簡化納稅申報。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一規範了稅目,按照原礦和選礦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將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徵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於維護納稅人權益。新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於減少徵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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