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正式發布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聽證會裁決結果。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布,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根據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提出上訴。但是據統計,自CAS成立以來,翻案率僅約7%。
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凡是仲裁地為瑞士的裁決,瑞士聯邦法院均可行使撤銷權,並且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仲裁行使撤銷權的唯一審判機構,其他國家的法院不能受理針對CAS裁決撤銷提起的上訴請求。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是孫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了。
孫楊能否抓住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前往東京?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在下列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
(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
(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
(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從以上5點我們可以發現,孫楊案件仲裁程序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審查的重中之重,對於CAS判斷的事實以及相關規則,並不在瑞士聯邦法院管轄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孫楊藥檢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麼,瑞士聯邦法院不會過多關心,關於遊泳藥檢的合規性這是國際體育仲裁庭需要處理的事情。
此外,CAS公開了本次聽證會,這是CAS史上第二次公開舉行,首次還要追溯到1999年愛爾蘭遊泳選手德布魯因案件。本次聽證會允許200名社會人士參與旁聽,CAS官網進行了現場直播。
事件回顧:
2018年9月4日,孫楊賽外接受藥檢過程中,由於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最終未執行。而國際泳聯的調查小組也接受了孫楊方面的說法,對該事件已經裁決孫楊沒有責任,不會對其進行處罰,不過WADA方面卻不依不饒,於3月12日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在WADA方看來,無論事件起因如何,孫楊的行為都構成了抗檢,因此不認可國際泳聯對孫楊無過錯的裁定結果,最終向CAS對孫楊和國際泳聯提出上訴。
之所以要求CAS禁賽孫楊2-8年,來源於《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條和2.5條的規定。2.3條是指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採集的行為,而2.5條包括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篡改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幹擾或企圖幹擾興奮劑檢察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等。違反以上兩條,都被視作興奮劑違規。
但如果這次CAS認定孫楊違規,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行為,禁賽期為四年;如果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那麼禁賽期為兩年。
由於孫楊曾在2014年遭受過一次處罰,按照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因此,WADA提出最多禁賽8年的要求。
(資料來源:鳳凰網新聞,微博博主:西北望看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