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除了離婚冷靜期,這些婚姻家庭編的亮點你get了嗎?

2020-12-14 騰訊網

離婚冷靜期制度如何適用?對親子關係有異議能否尋求司法救濟?協議離婚必須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嗎?想要收養孩子應具備什麼條件?別著急,接下來,就來細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精華!

1、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優良家風寫入法典

為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首次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典。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體現。樹立優良家風寫入法典,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中道德倫理規則的尊重,有利於鼓勵和促進人們培養家風,提升社會整體風氣。

2、新增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小強:我在婚前便患有精神疾病,與你戀愛期間怕你知曉我的病情與我分手,所以我向你隱瞞了病情。

小麗:你在婚後發病,我才知道這個情況,你知道嗎?此時我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

法官說法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的規定,即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隨著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法律未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因此,除婚姻法中規定的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外,婚姻關係並不會受到影響。然而近年來,因婚後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卻屢見不鮮。對於是否構成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也很難統一裁判,此次修改為「嚴重疾病」更便於司法的認定與裁量。

婚姻關係有別於普通人之間的關係,夫妻之間應該有充分的知情權,特別是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因此患嚴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配偶一方可申請撤銷婚姻。出於尊重婚姻自主權,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成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4、修改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

小強:小麗你嫁給我吧,我是認真的,婚後我們會很幸福的。

小麗:我們剛認識不久,相處時間太短了,再等等吧。

一日,小強帶小麗回了農村老家……

小強:你不嫁給我,我就殺了你,這裡是我家,沒人幫得了你。

小麗:嗚嗚嗚,我答應嫁給你,別殺我~

兩年後……

小麗:我終於逃出來了,我要去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時間的起算點修改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例如該案中,小麗被小強長期控制在其位於農村的家中,一直處於受脅迫狀態,如果以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勢必不利於保護小麗的合法權利,故以脅迫行為終止之日為起算時間,更為合理,也更有利於維護受害一方的權益。

5、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小麗:我們戀愛多年,這才剛結婚,你對我的關心就少了,整天熬夜打遊戲。

小強:我沒有不愛你,也沒有不關心你,玩遊戲只是業餘消遣啊,我以後一定會改的,別生氣了好不好?

一日,小麗下班後……

小麗:你又在打遊戲!這日子沒法過了,我回娘家,你自己過吧,明天我就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與你離婚!

●法官說法

為了維護家庭穩定,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現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輕率離婚,有利於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同時對保護家庭關係、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緩衝作用。

6、新增離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惡意拖延

小麗:這日子過不下去了,既然咱倆感情不和就起訴離婚吧!

小強:法官,我願意改,以後我會努力維繫婚姻和家庭,再給我一次機會吧~

法官:考慮到你二人未有法定離婚情形,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小強也願意為緩和矛盾、維繫婚姻作出努力,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不準予雙方離婚。

收到判決後……

小麗:小強你個挨千刀的,長期不回家,也不跟我聯繫,這都分居一年多了,這日子真的過不下去了,我要起訴離婚!

法官:法院判決準予你二人離婚。

●法官說法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婚姻法規定的五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情形基礎上,新增了一款法定離婚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實踐中,雙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仍分居滿一年,其婚姻狀態再維繫下去,於雙方均無益處。此條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無緩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願,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7、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平衡了夫妻內部的利益,保護交易相對人

小麗:老公,你看我買的進口洗碗機好不好?功能齊全,特別好用!

小強:你竟然花了8000塊買了這麼個玩意兒,家裡的錢是大風颳來的嗎?你就是個全職家庭主婦,也不掙錢!買洗碗機的時候也沒經過我同意,這買賣合同無效,退了去!

法官:法院認為小麗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籤訂的買賣合同,該行為對夫妻雙方均發生效力,故駁回小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配偶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務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不僅平衡了夫妻內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間的平等權利,保護了夫妻間的合法財產,同時也對保護交易相對人,維護交易穩定和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8、新增夫妻債務「共債共籤」條款,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小強:我向別人借了錢,籤了3份《借款合同》,有銀行單據為證,共計2000萬元,這是夫妻共同債務,你應該承擔一半!

小麗:你怎麼能這樣?我對《借款合同》毫不知情,你借的錢也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憑什麼要我還一半!

法官:經查《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投資,該合同上載有案外人與小強的籤字,小麗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小強對該筆巨額借款的用途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官說法

婚姻法並未對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吸納了相關司法解釋的意見,新增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不僅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也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儘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同時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均有著積極意義。

9、新增「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小麗:法官,我要離婚!小強他除了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外,還兼職抖音帶貨主播,有高額的勞務報酬。此外他還常年炒股,股票收益亦十分可觀。我要求將上述兩部分財產一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小強:我辛辛苦苦掙的,憑什麼要分給你?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條款第一項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革發展,財產的構成與種類也隨時代發展更加多元化、多樣化。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保留原婚姻法列舉的五款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符合現今社會的實際生活情況。此外,對於屬一方個人財產的人身損害賠償款等費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原婚姻法中規定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變更表述為「損害賠償和補償」,用語更科學嚴謹。

10、新增協議離婚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小麗:我要和小強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但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告知我們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對子女、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協議離婚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規定婚姻登記機關須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1、新增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兩種情形

小麗:我們都結婚了,你不好好過日子,經常背著我去澳門賭博,甚至為了籌集賭資變賣了家裡幾件古董收藏品,為了防止夫妻共同財產侵害的擴大,我要向法院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在法律上系共有關係,一般不解除婚姻關係,無法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踐中確實存在諸如一方隱藏、揮霍、變賣等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為了儘可能減少財產損失,有必要在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對於一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由於贍養老人不僅是值得提倡的民族美德,更是法定的扶養義務,此時賦予一方婚內分割財產的權利亦尤為必要。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吸納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上,新增了兩種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即(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12、新增對親子關係有異議可提起訴訟規定

小強:老婆,咱們才剛結婚不久,我就要去境外工作半年,等我回來~

回國後……

小麗:老公,我懷孕了!開不開心?我們要有孩子了~

孩子出生後……

小強:我懷疑這孩子不是我的,你婚內出軌了!我要向法院申請確認親子關係。

●法官說法

親子關係在法律層面表現為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人類社會關係中最為基礎的一環,親子關係對於個體成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由於現代婚育觀念的轉變,非婚生子女的現象越來越多,導致涉及親子關係訴訟不斷增加。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新增了親子關係訴訟的規定,即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此外,親子關係牽涉的主體不僅是夫妻雙方,還包括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僅規定夫妻一方可提起親子關係確認的權利,卻未規定成年子女也享有同樣對等的權利。此次修改賦予成年子女此項權利,使之不再被動等待父母提起此項訴訟。

13、新增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小強:我爸媽離婚後,我一直與母親生活,從小我便患有先天性疾病,被確定為智力殘疾二級,直到我成年也不能像別人一樣正常參加工作獨立生活;而且我每月還要花錢治病,我要起訴我的親生父親,讓他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於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進行規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原婚姻法上述兩處規定的表述統一作了修改,即將原規定中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修改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修改後,該條文表述更加完整,且有利於保護雖已成年但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相關權益,體現出民法典對弱勢群體權利的特別保護。

14、新增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小強:我們感情不和離婚,但我要孩子,孩子雖尚未滿兩周歲,但已過哺乳期,我的經濟條件好於小麗,所以我要孩子的撫養權!

法官: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孩子不滿兩周歲,應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判決孩子由小麗直接撫養。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該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此規定不僅充分考慮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於年齡幼小和母親更具天然的依戀關係,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在處理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時,應按照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15、新增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

小強:我與小麗感情不和分居,平常熱衷於看直播,網上的主播真好看啊,我頻繁給她刷禮物,花了足足20萬元。

小麗:我要和小強離婚,現有的30萬元存款我也要分割。

法官:經法院調取小強的銀行流水,你們的存款已花費20萬元,只剩餘10萬元。

小麗:什麼?這個無賴!我要求以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割財產時對小強予以少分。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6、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維護無過錯方權益

小麗:法官,我要和小強離婚,他長年存在婚外情,經常在某軟體上相約不同異性發生一夜情行為。這種行為給我的心理造成極大傷害,我要求小強向我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種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並未規定兜底條款。實踐中,除了上述四種情形外,還存在很多導致離婚的過錯情形,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這些行為對於無過錯配偶一方無疑都會產生極大心理傷害。

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17、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離婚時財產分割更加公平

小麗:法官,我要起訴離婚,小強他婚後曾多次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我們感情破裂,他是過錯方,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時,對小強予以少分,我佔70%份額,他佔30%份額。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項財產分割原則,即明確了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這就意味著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據該原則,酌情確定對過錯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婚內過錯方,充分照顧並保護無過錯方權利。

18、完善收養相關規定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

小麗:我今年55歲,未婚無子女,教師退休,也有了充足的閒暇時間,所以我聯繫了一家兒童福利機構想收養一名孤兒。我都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收養子女呢?

●法官說法

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收養人需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5.年滿三十周歲。此外,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此外,與收養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收養規定還有如下變化:一是可收養的人數的變化,即允許無子女的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二是被收養人的年齡的變化,原收養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被收養,現在統一修改為未成年人。三是增加了收養人的條件,即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將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同時亦明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

來源:北京一中院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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