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融媒體中心FM100.9兆赫松江廣播聯合松江區司法局,在民生訪談節目《直播松江》中,推出「法在身邊」專欄節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就要開始施行了。你知道法典中有哪些新的亮點嗎?節目中邀請到了上海君慈律師事務所的朱言超律師,為大家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條款,快往下看吧↓
增設「離婚冷靜期」
從1950年起,我國就確立了訴訟離婚和登記(協議)離婚兩種並行的離婚形式,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延續了雙軌制的離婚方式,並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本條中30日期間的規定,被人們稱為「離婚冷靜期」。確切講,它是法律在登記離婚程序中設定的期間。基於上述文件的條款,河北、福建等多地法院都已在司法實踐中將離婚冷靜期的概念運用於訴訟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當中。
修訂「婚前患有醫學疾病」對婚姻效力的影響。
民法典對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主要體現在明確了「婚前患有醫學疾病」不再構成婚姻無效事由,而是可撤銷婚姻的事由,當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時,另一方享有撤銷權。
首先,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有權行使婚姻撤銷權的行使機關僅限於人民法院。若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跳過繁瑣的離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難發現民法典對於婚姻是否可撤銷的認定已經不以當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婚後是否治癒為限,即只要當事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即使婚後其重大疾病已治癒,另一方仍可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再者,民法典賦予了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的配偶以選擇權,如果一方不介意另一方有重大疾病的,該婚姻可以繼續維持有效,法律不再直接認定無效,不予以幹涉。
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其債務範圍」進行統一明確。
先來看案例:小芳嫁給小劉後,做了全職太太,生活過得確實很不錯。結婚三年,小劉名下已經有了三套房子,只不過全都是他父親出錢買的。但好景不長,小芳發現丈夫出軌了,而且出軌的對象還不止一個。離婚終將要上演。小芳說:「我問過律師了,婚後買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我可以分一半。」小劉則說:「你憑什麼分我家的房子?你出過一分錢嗎?」那小芳離婚後可以分到房子嗎?
來看朱言超律師的分析:按之前的規定來說,小芳確實可以分到房子,可偏偏在官司過程中,也就是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了。其中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這三套房子由小劉的父親出資,寫在小劉名下,屬於小劉的個人財產,跟小芳沒有一點關係,此時的小芳只能淨身出戶。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基於對司法裁判經驗和成果的總結,明確地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就是說,在勞務報酬方面,只要是婚後通過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後帶來的收入,原則上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強調的是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而在投資收益方面,該收益不僅是婚後所得收入在婚後的投資收益,也包括了一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投資收益,例如婚前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基金、股票、信託等金融理財產品,在婚後的收益也將列入共同財產的範圍中。
離婚損害賠償條款中增設了一個兜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明年通過實施的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通過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規定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情形,就是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個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兜底條款,就是說還有其他的一些過錯,沒有辦法用列舉的方式,一一列明,就採取補充說明的方式,只要是和以上一些情形類似,屬於重大過錯的,也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朱言超也提出建議,第一,對外,鼓勵雙方都充分參與社會競爭,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這不僅能讓雙方都實現經濟獨立,還會帶來自我認可和外部認可,滿足內在的精神追求。第二,對內,雙方分擔家務,共同育兒。這樣雙方才會更加體諒對方,更容易產生共情,關係才能持久。這也是《婚姻法》改變的方向:要求男女平等,雙方都要靠自己的努力創造財富,杜絕依附型婚姻、斂財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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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有哪些新變化?來聽專業人士解讀.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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